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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06教育論壇:因應遊說法上路的新情勢
2008/08/06 16:31:35瀏覽548|回應0|推薦0

去年88日公布的「遊說法」由於訂有一年後施行的日出條款,將自後天(9788日)起正式上路,「遊說法」作為陽光法案Sunshine law的一環,從原始提案到完成立法,乃至於正式施行,前後橫跨六屆國會,歷時18年方告完成。為何必須制訂遊說法呢?遊說法第1條開宗明義指出:「為使遊說遵循公開、透明之程序,防止不當利益輸送,確保民主政治之參與,特制定本法。」

至於何謂「遊說」、「遊說者」、「被遊說者呢?」遊說法第2條定義如下:「本法所稱遊說,指遊說者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之行為。」「遊說者」係指:一、進行遊說之自然人、法人、經許可設立或備案之人民團體或基於特定目的組成並設有代表人之團體。二、受委託進行遊說之自然人或營利法人。被遊說者則指:一、總統、副總統。二、各級民意代表。三、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正、副首長。四、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易言之,凡是向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各級民意代表進行遊說之行為均受「遊說法」之規範。

雖然遊說法之立法精神旨在將遊說行為公開化、制度化,以防止遊說者與被遊說者間的不當利益輸送,然而,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要建立廉能政治並深化民主,仍有待各方共同努力,茲從以下二個面向討論遊說法上路後的新情勢。

首先,NGO如何因應?

在遊說法施行前,除了「立法委員行為法」規定「立法委員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不得涉及財產上利益之期約或接受」外,並無有關遊說者如何進行遊說的規定,因此,長期以來,各社團對國會的遊說係採取較彈性的方式進行,相對缺乏制度化與結構化的遊說,在遊說法正式上路後,以往較為隨性的遊說方式勢將隨之調整。

遊說法除明訂「與欲遊說之政策、議案或法令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無關者,不得遊說。」(第4條)、「遊說者為法人或團體時,應指派代表為之,其代表人數不得逾十人。」(第6條)外,最重要的是有關遊說者應「強制登記」與「申報財務」的規定。

遊說法第13條明訂遊說者(自然人、法人或團體)須依法強制登記,其中,法人或團體應逐案備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於進行遊說前向被遊說者所屬機關申請登記。

(一)法人或團體之名稱、登記證或許可設立或備案證明、主事務所所在地及其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

(二)第六條所定遊說代表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如曾擔任第二條第三項所定之公職者,離職前五年內曾服務之機關名稱及其所任職稱、任職期間。

(三)被遊說者姓名、職稱。

(四)遊說之目的及內容。

(五)遊說期間。

(六)進行遊說預估支出金額。

(七)釋明與欲遊說之政策、議案或法令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之關係及其文件。(八)屬受委託遊說者,其受委託證明文件、營利法人之章程、約定報酬金額及足資辨識委託人之資料。

除此之外,遊說法17條尚有申報財務之規定,「遊說者應將使用於遊說之財務收支情形編列報表,並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及辦理遊說終止登記時,向被遊說者所屬機關申報。」

可以預見,前揭相關規定,對於NGO目前的遊說方式勢將造成不小的衝擊,組織工作者應儘速熟悉「遊說法暨施行細則」與「遊說登記及財務收支報表簿冊閱覽實施及收費辦法」之相關規定,俾使組織遊說工作適法又有效率。

其次,值得關注的是,遊說法能否終結密室政治?

儘管遊說法之立法意旨良善,且又訂有罰則,惟欲藉此終結密室政治與不法的官商勾結,似乎不容吾人樂觀。除了當前台灣的政治文化因素外,就法制面而言,遊說法第5條已然排除「人民或團體依其他法規規定之程序及方式所為之申請、請願、陳情、陳述意見等表達意見之行為」不適用遊說法之規定,這樣的灰色地帶是否給了資源豐沛的工商團體,假陳情請願之名行遊說影響政策之實的操作空間?有待進一步觀察。

而我們最不樂見的也就是,遊說法的施行不僅難以根除為人詬病的密室政治問題,甚至反過頭來限制了NGO的遊說工作,以此而論,對所有NGO與社運人士來說,遊說法帶來的挑戰顯然才剛開始。(20080806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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