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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7/24 15:26:05瀏覽604|回應0|推薦1 | |
雖然立法院法制、預算聯席委員會早在 首先,全案之實施違反程序正義:眾所周知,自民國94年陳總統〈國慶談話〉以來,所謂的18%改革就被賦予高度的政治意涵,基本上,要進行此類具高度政治性的所謂改革,尤應特別注意程序正義。令人遺憾地,綜觀考試院對本案之處理方式,卻嚴重違反《行政程序法》要旨,不僅未依規定召開公聽會,甚至直到方案實施前一天,才就教育人員部分辦理所謂「說明會」;抑有進者,考試院幾位部長級官員,身為共同利害關係人卻仍參與全案表決,還通過於己有利的版本,明顯然抵觸《行政程序法》揭示之迴避原則,乃至造成「該發聲者不能發聲,該迴避者沒有迴避」的荒謬現象。 其次,方案內容假公假義:銓敘部的「改革方案」除了明顯違反程序正義外,方案內容更是假公假義慘不忍睹。為了完成讓公部門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的既定目標,行政部門逕行定義「所得替代率」的內涵,再加入「主管加給」作為所得替代率計算基礎之後,使得原本在職提撥費率與退休所得均相同的同一職等人員,竟然發生所得替代率不一的情況,造成高官分文未減,卻專砍基層人員的怪象,此一不公不義的改革方案,更使原本強調教師專業的校園倫理也隨之毀壞,對教育專業之傷害尤為巨大,要說這就是公務人員退休所得之「合理化改革方案」,其誰能信? 最後,扭曲正確資訊,製造社會紛擾:無可諱言,由於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台灣公、私部門受僱者之退休給予存有不小落差,然而,也應該看到,自 以上所述為各界對所謂《公務人員退休所得合理化改革方案》批評之主要內容,要言之,無論是實施程序或方案內容,均有徹底檢討之必要。 對此一錯誤政策,立法院不但已於 綜觀考試院之反應似乎並無讓步跡象,為了捍衛權位,在上級發動者沒有改變惡改意向前,考試院的態度實不難理解。真正讓人看破手腳的是,考試院既然敢於藐視國會決議,何以又會對媒體說出,「如果立法院新會期廢除法律授權,導致公教人員權益受損,政府絕對會賠償損失並由國庫支出」的話來?此種一方面堅持惡改以求保官,一方面又視責任政治如無物的拙劣步數,怎不讓人唾棄?我們倒是以為,如果原處分被撤銷,屆時政府因賠償產生之損失,不應由國庫支付,理當由執意橫柴入灶的考試院買單才是。(20060809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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