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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123中央:教師成績考核亟待法制化
2008/07/24 14:53:18瀏覽519|回應0|推薦1

    為配合人事行政局對公務人員考績獎金設限的規定,台北市教育局日前去函所屬各級學校,指出將配合教育部「通盤檢討修正」現行「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要求公立高中以下各級學校校長、幼稚園園長與教師之成績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例,以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七十五」,並自九十年度開始實施。

    人事行政局在經濟情勢極度惡劣的今天拿公務員開刀,美其名是為了落實公務人員考核,骨子裡卻不無企盼此舉可以稍稍舒緩一般受新階級與失業民眾對執政當局的失望,在民氣可用國人皆曰可殺的氣氛下,各級教育行政體系要求向來聽話的中小學教師「共體時艱」比照辦理,自然也是理直氣壯振振有詞了。其實,在經濟持續低迷下,政府即便是宣布軍公教減薪相信也會贏得多數人民的支持,偏偏阿扁總統又再三宣示軍公教明年不減薪,人事行政局也只好祭出「技術性」的變相減薪了。

    可問題是,大法官會議釋字三0八號解釋文早已指出,教師不同於一般公務員,硬性教師考績設限,不僅模糊了教師的法律定位,也侵害了教師的專業自主,實在值得主管機關三思。

    就法律層面而言,現行「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是民國六十年時教育部公布的行政命令,早已違反多種相關法令:如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明訂,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及考績,另以法律定之;甚至連公務人員考績法都明文將教師排除,〈教育人員之考績,另以法律定之〉準此,現行「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明顯已經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中的立法精神,「法律有明文規定者、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第五條〉;「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第六條〉。尤有甚者,現行教師考核辦法更緊接著在明年元旦要面臨行政程序法中,無法律授權之行政命令的存廢問題,這對充斥法律人的新政府不啻是一種諷刺。

    就技術面來說,現行「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更是一部不折不扣的惡法。辦法中不僅指定教務、訓導、輔導、總務實習輔導及人事主管人員為「考核委員會」的當然委員,還賦予校長指定會議主席的權限〈第十條〉,更為基層教師詬病的則是「各校校長對本校成績考核委員會支出和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的設計〈第十六條〉。對基層教師來說,按照這樣的設計,「考核委員會」幾乎成為校長的橡皮圖章。

    事實上,中小學教師的惡夢恐怕還沒真正來到,行政院版教師法修正案有關「晉薪及績效獎金發給之評審」業已轉移至學校教評會,而有關教評會之組成竟然將為兼行政之教師比例調整為「不得少於總額五分之二」(原為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而家長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原為一人),更加入所謂「社會公正人士」,教育官員們念茲在茲卻早已向下沈淪的所謂教師專業,真不知要伊於胡底?

    此次主管機關「下條子」的舉動,不僅戳破了他們一手建構的學校本位與教師專業神話,勢必更將引起各級中小學校園的白色恐怖,以筆者服務的學校為例,六十位專任教師中將有十五位考績不得考列甲等,觀察現在的校園生態,教育基本法明訂家長「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對望子成龍的家長來說,考列乙等幾乎已經等同於「不適任」教師,明年度這十五位考列乙等的老師要如何面對學生家長,教務處又該如何安排學校的課務?這些恐怕不是不食人間煙火的教育主管官員們所能想像的。

    更為可笑的是,這十五位伯仁要如何產生?說實在的,絕大多數的老師都是兢兢業業的教育工作者,要一舉找出四分之一的教師考列乙等,不僅在技術上要大費周章,還帶有幾許莫可奈何的無奈,於是乎各種天馬行空的方法不斷被討論著,怕只怕到頭來考績獎金的原意盡失,而原本平和的校園就此成為白色恐怖的戰場。(20011123中央日報)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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