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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14教育論壇:校務會議由全體教師出席殆無疑義
2008/07/24 14:38:16瀏覽854|回應0|推薦1

    爭議已久的北市各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召開方式疑義,在台北市教師會多方爭取之後,教育局終於明確承諾,將修訂「台北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並同意由各校校務會議自行決定成員組成方式。

    惟在2月2日由教育局所召開的研商「台北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修訂會議中,除了台北市教師會支持教育局所提修訂方向外,與會的台北市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聯合會、台北市國小校長協會、台北市中等學校校長協會等,均以各種理由反對由學校自行決定校務會議組成方式。

    關於現行台北市國中小校務會議之組成方式,我們已多次於教育論壇指出,從法規名稱乃至於相關條文,「台北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應儘速修正以符法制,今日不再贅述。

    無可諱言,確實有不少教師同仁對教育局的修法誠意尚有疑慮,不過,依筆者實際觀察,相較於以往與教育局的交手經驗,此次教育局確實有極大誠意解決問題。例如,原要點中備受爭議的條文,亦即,明訂「校務會議組成成員比例,依學校規模決定之」,並強制專任教師員額在三十人以上之學校僅能採取代表制召開校務會議的規定,此次教育局已建議將條文修正如下:

校務會議組織成員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
前項校務會議組織成員,採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由校務會議決定之。
(一)採全體專任教師參加者,職工代表人數至少四人以上,家長代表人數應有全體專任教師員額十分之一。
前項家長代表成員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二)採教師代表參加者,置成員十七至四十一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由下列成員組成之:
1.校長。
2.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三人至九人。
3.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六人至十八人。
4.家長代表三人至九人。
前款代表總額數應為奇數,其不足額部分,得就第三目中增置一人。
第二目至第四目代表,除有前項之情形外,人數比例應為一比二比一。
第二目之代表,除兼處室主任為當然代表外,餘就兼行政之教師中推選產生。
第三目之代表,除教師會理事長(會長)為當然代表外,餘由學校教師就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中推選產生。

    基本上,上述修正條文除限制家長代表與教師代表「連選得連任一次」之規定,必須再做斟酌外,其餘條文大體上已經符合國民教育法之規定,這也是目前如台北縣教育局等所做的規定,無論如何,對於北市教育局願意從善如流,我們仍然給予肯定。
不過,所謂觀其言,聽其行,教育局對本案的後續作為,不僅攸關未來北市國中小校務會議的組成方式,更攸關基層教師對市府教育局之信賴。教師會將持續關注教育局態度與本案未來發展,並期待自下學期開始,各國民中小學就可在充分討論之後,決定各校的校務會議召開方式。(20070214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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