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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7/24 14:35:48瀏覽1175|回應0|推薦1 | |
一連二週,我們分別探討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的法制面問題,以及學校實施校務會議時常見的狀況與對策,今天將接著討論學校教師會如何參與校務會議。 一、理解校務會議的重要性與法律意涵: 眾所周知,威權時代的校園,為維持黨國統治之正當性,必須服膺特定政治意識型態,不僅使得校園民主淪為口號,更發生許多打壓學校異議教師的憾事。隨著台灣社會的民主化進程,各界對於校園民主有高度的期待,校務會議的法制化正是校園民主的具體落實,自1999年國民教育法修法以來,確保了學校教師參與重大校務事項決策的基本權利,教師應深入理解其意義。 二、召開會前會凝聚會員共識: 三級教師會自成立以來,最引以為傲的就是由下而上的民主參與機制,由於校務會議所議決的校務重大事項,在在攸關會員權益,學校教師會更應審慎因應才是。首先,學校教師會理事會可擬具各該學校校務發展計畫與重要章則草案,送交會員大會通過後,於校務會議正式提案,此外,對於學校各處室所提之提案,亦應爭取時效,於校務會議召開前先行召開會前會,以凝聚會員共識,甚至進一步提出教師會對案版本。 三、熟悉議事規範與民主會議真義: 個人日前接獲學校教師詢問,表示主席(校長)主持校務會議時,以「無異議通過」方式處理議程,學校教師會要如何因應?「台北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第13條規定,「校務會議議決方式如下:(一)議案經充分討論後無異議者,主席宣布議決通過。(二)議案經充分討論後,有異議者,提付表決,以出席成員過半數以上同意後作成決議。校務會議議決方式,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依內政部訂頒之會議規範辨理。」準此,議案如經充分討論而無異議者,主席即可宣布無異議通過,惟何謂「經充分討論」而無異議?就有其商榷餘地,為避免爭議,對於重要議案,主席在處理時,仍應以兩面俱呈進行表決為宜。此外,在與會成員方面,尤應熟悉議事規範與民主會議真義,不僅要勇於發表意見,如不同意以「無異議通過」方式議決提案,亦應即時表示異議並要求主席表決為宜,萬一議案已獲得通過,仍可依內政部訂頒之會議規範相關規定,於同次會議(需隔案)或下次會議提出復議。由以上討論可知,學校教師會平日即應熟悉議事規則,方能完成維護會員權益的基本任務。 四、起而行動才是關鍵: 誠如之前所述,包括台北市在內,有許多縣市的「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在無法律授權下逕行剝奪全體專任教師出席校務會議之權利,不少學校為了究竟要採代表制出席或全體專任教師出席,時常糾紛不斷,甚至有部分教師同仁將校務會議議事效率不佳甚至淪為橡皮圖章,怪罪於校務會議採代表制。 淺見以為,校務會議能否發揮「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的功能,取決的與其說是出席教師的額數,莫如說是會議召開的程序與教師能否充分掌握校務會議精神。如果在校務會議早已法制化的今天,多數教師仍然只敢於私下抱怨,卻無法於正式會議場合暢所欲言,就算「全體專任教師出席」又能夠改變什麼?相反地,教師如能充分認識自身的權利義務,深入瞭解校務會議的意義,那怕是採取代表制出席,同樣可以據理力爭維護會員權益。(20060517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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