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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10教育論壇:校務會議常見狀況與對策
2008/07/24 14:32:17瀏覽833|回應0|推薦1

    雖然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早已完成法制化,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不少學校的校務會議狀況連連也是不爭的事實,歸納學校教師反應,主要問題可約略分為會議實施程序與議事效率二類,諸如:會議未依法定程序召開、校務會議成員組成與推選問題、提案與議程編擬問題、會議主席的角色問題、議事品質的問題、爭議之處理等,茲分別討論如下:

    一、會議召開程序:

    雖然誠如上週所指出的,各縣市的「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均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之虞,惟為方便釐清校務會議組成及運作方式,此處我們暫以「台北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為例(以下簡稱「要點」),做為討論的基礎。

    依「台北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規定,國中小校務會議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校務會議,「要點」第8條規定,定期會議「應於每年元月及八月定期各召開一次,並列入學校行事曆。」校務會議開會通知單連同會議資料應於開會前七日(扣除例假日)通知與會成員並公告。依上述規定,學校在排定上下學期學校行事曆前,最好透過會議討論確定校務會議召開時間,以方便學校教職員工出、列席,為配合學校作息生態,不少學校將一月份校務會議訂在寒假前(如上學期最後一週),八月份之校務會議則訂在開學前。會議日期確定後,學校即應依上述規定於「開會前七日」,將開會通知與會議資料通知與會成員並公告。

    除了定期會議外,「要點」第9條規定,「學校發生重大事故或有必要時,校長得隨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校務會議成員認有必要召開會議時,得經全體成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請求校長召開臨時校務會議。但經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時,校長應即召開臨時校務會議。」例如,最近不少學校即為了討論是否參加試辦教師評鑑,即由校長召集臨時校務會議。

    雖然「要點」對校務會議之召開程序已有明訂,不過,實務上,部分學校仍有以下缺失,例如:未依表定時間如期開會,以及未依規定於期限內將會議通知與會議資料通知與會成員。某校就曾為了配合校長行程,而逕自更改原訂校務會議開會日期,理由竟然是:「校長很重要,校務會議當然要等校長回國後再行召開」。究竟校長因公務、或私人原因無法參與校務會議時,學校應作何處置?「要點」第7條明訂,「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校長因故未克主持時,應指定校務會議成員一人為主持人。」因此,實不宜應特定成員個人行程即片面更改原訂會議時間,校長如若無法出席,即應指定校務會議成員一人為主持人,才是尊重所有與會成員的作法,未指定時,由所有與會成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也符合一般民主會議作法。

    二、成員組成與推選:

    上週已經提及,「要點」增加國民教育法所無之組成限制,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因此,各校得逕依國教法立法意旨,在校務會議中討論並決定各該學校校務會議組成方式。退一步言,就算回到「代表制」組成方式,仍應注意以下幾點,除處室主任、人事、會計主管為當然代表外,其餘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等,均應依民主選舉之原則推選產生,並得推選至多各三分之一候補名額,尤應避免主導、指派、私相授受。

    此外,家長代表部分(三人至九人),除學校家長會長為當然代表外,依「要點」第5條規定,「餘由學校家長會委員會推選產生;設有特教班或附設幼稚園之學校,應各保留一名家長代表出席或列席會議。」另第7條則明訂,「校務會議成員,均應親自出席校務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出席。」然而,實務上,部分學校家長會並未確實依民主選舉原則推選家長代表,甚至有會長直接指派、或臨時更換代表等情事,凡此種種,不僅侵害其他家長出席校務會議之權利,亦傷害校務會議之正當性,應一併檢討改正。

    三、提案與確定議程:

    「要點」第11條規定,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有:校務發展計畫、學校各種重要章則、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裁決之事項。至於誰有提案權?又如何提案?「要點」第12條則規定,除校長交議外,處室主任、教師會、家長會均得提案,或由校務會議成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亦可提案,會議提案則「應於開會前十日提交校長指定之人員。」此外,「為編擬各項議案,得組成各項專案小組或委員會,其成員由校長遴聘之。」由於實務上確曾發生校務會議代表之提案逕遭校長或秘書處否決之情事,筆者建議,為落實校園民主,秘書處或委員會之成員仍應以兼顧各方代表為宜,會前編擬議程時,除違背法令之提案,所有提案均應依序列入議程,校長與其他任何校務會議代表均無權否定會議代表法定之提案權利。

    四、會議主席的角色問題:

    由於多數情況,學校校長身兼校務會議召集人與主席角色,因此,在校務會議召開時,時常可見校長與主席的角色陷入對立、衝突,麻煩的是,多數校長對此亦不自知,甚至以校長之權威凌駕與會代表之上,徒然傷害會議氣氛與議事品質。其實,在會議過程,主席(校長)本身不必多言,反而應該鼓勵與會代表暢所欲言,因為主席之職責主要就是公正超然地主持會議,透過民主合議以凝聚各方共識。筆者建議,校長於主持校務會議時,應縮小校長的角色,專心扮演好會議主席的角色為宜,如果校長實在非做冗長發言不可,也可考慮指定或推選代理主席,以維持會議效率。

    五、議事品質的問題:

    一般常以「會而不議、議而不決、決而不行」形容冗長且沒有效益的會議,此處用來形容不少學校的校務會議亦頗貼切。觀察一個失敗的校務會議,除了違反前述會議召開程序外,最常見的其實就是議事品質不佳,例如:報告事項冗長又乏新意,討論事項反倒草草了事、主席與會議代表不諳議事規則,導致議場氣氛不佳、議事效率低落等。

    除此之外,有關「議決方式」也是爭議焦點之一,由於「要點」第13條規定,「校務會議議決方式如下:(一)議案經充分討論後無異議者,主席宣布議決通過。(二)議案經充分討論後,有異議者,提付表決,以出席成員過半數以上同意後作成決議。」因而時常可見未經充分討論或正反俱陳,主席即宣告「無異議通過」之情形,為杜爭議,淺見以為,對於爭議性高的提案,主席仍應依一般民主會議方式進行表決,與會成員亦應深入瞭解議事規則,並且勇於發言,以免提案「無異議通過」之後,卻又怪罪主席主持會議不公。

    六、爭議之處理:

    校務會議旨在透過合議討論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各方代表對於校務重大事項之立場、態度容或有異,仍應秉持民主素養理性討論,切勿黨同伐異癱瘓會議,才是校園民主的真義。如若經過討論仍有爭議未能得解,亦可依「要點」第14條之規定,由校長於會後三日內向相關機關聲請解釋。

    七、會後的處理:

    「要點」第15條規定,「校務會議所作成之決議,應於會議結束次日起三日內送經校長簽署公告;送交各相關業務單位執行。並以書面通知學校家長會及教師會。其依第五點規定辦理校務會議之學校,並應於會議結束後七日內向全校教職員工說明校務會議決議情形。」校務會議決議執行情況,並「應於下次會議時報告並公告。」學校相關單位即應依上述規定確實執行,以免橫生枝節功虧一簣。(20060510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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