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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8大學自治不是校園民主飾品
2014/12/31 16:06:57瀏覽624|回應0|推薦0

http://www.leftlinks.tw/column/%e5%a4%a7%e5%ad%b8%e8%87%aa%e6%b2%bb%e4%b8%8d%e6%98%af%e6%a0%a1%e5%9c%92%e6%b0%91%e4%b8%bb%e9%a3%be%e5%93%81/設校至今僅僅12年的金門大學,今年七月份在行政會議上通過「國立金門大學卸任校長禮遇辦法」草案,由於內容引起側目,在外界壓力下,校方只好做出交由校務會議討論的決定,並澄清該禮遇辦法非獨創,而係參酌東華大學、成功大學及高雄應用科技大學現制而來,對此,教育部官員則表示:「校長禮遇辦法屬於大學自主範圍,由各校自訂,但要注意不浪費、公平、權利義務需對等的原則。」

    誠如所見,「大學自治」、「尊重大學自治」,已然成為官方與校方回應類似事件的標準說詞。問題是,所謂大學自治(University Autonomy )原指大學享有獨立辦學空間,不受政府、政黨、宗教之干預,而非指大學可以不受國家法制規範,打著「大學自治」的旗幟為所欲為。

    事實上,原意在確保大學不受外力干預而能自主辦學的大學自治,甚至已經成為校方打壓教師時的護身符,從訂定嚴苛的教師評鑑辦法、惡意解聘教師、學閥左右聘任、黑箱升等作業、短期聘任常態化等,無不藉口大學自治云云。

    回到法制面檢視,「大學法」第一條明訂: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依此,大學自治仍受法律規範,且應以保障學術自由為目的,絕非校方用以打壓異己、恣意妄為的藉口。

    以大學教師評鑑為例,「大學法」雖然明訂,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然而,不能不看到,大學教師評鑑不僅已然造成重研究、輕教學之弊,甚至連榮獲教學卓越肯定的教師也無法通過評鑑,遑論還有多少學校打著大學自治旗號,將教師評鑑做為整肅異己的工具?試問,這樣的大學自治如何保障學術自由?如何促進國家發展?

    再以大學教師之聘任與解聘為例,無論就「大學法」、「教師法」之立法意旨,或教師實際工作性質,教職這樣明顯屬於繼續性的工作,本應以不定期契約為原則,然而,在所謂的大學自治下,原本須限定在臨時性、短期性、特定性的定期契約,如專案教師、兼任教師、鐘點教師,近年來卻反而日趨常態化、定型化,試問,如此侵害高教工作者基本勞動權益的大學自治,難道不值得檢討?

    至於金門大學的「卸任校長禮遇辦法」又是一番光景了,表面上,要如何禮遇卸任校長確屬大學自治範疇,實際上,禮遇內容是否合理?是否具有正當性?是否符合社會觀感?又豈是一句大學自治可以交代?「大學自治」再怎麼偉大,禁得起斯文掃地與自甘墮落嗎?

    再清楚不過,大學自治目的在於保障大學精神、實踐大學理想,不是校園民主的點綴,更不是掩飾不義的遮羞布,脆弱的大學自治相當程度是教師低度參與校務的必然結果,準此以觀,無論確保大學自治、維護師生權益、實踐大學理想,其實指向同一件事:大學教師不能只是把書教好,更應該積極參與校務運作,這才是恢復大學精神的必由之途。

    還在苦尋大學之道的高教工作者,或許,就從組織工會、加入工會開始做起吧。(20141228秋鬥評論)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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