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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4教育論壇:尊重包容、深化校園民主
2010/04/21 07:45:55瀏覽1202|回應0|推薦5

    為抗議學校對穿著的嚴格管理政策,台南女中學生透過串聯,日前在學校朝會上集體「脫褲抗議」,引起各界關注與討論。

    觀諸輿論反應,雖然有不少人認為學生抗議有理、肯定學生勇於表達自我,但認為其反應過度、小題大作者也不乏其人;相同地,雖有人認為一定是學校政策失當才逼得學生集體抗議,不過,亦有人為學校抱屈,認為學校不過照章行事而已。總的來說,南女此次的學生集體行動規模實不能謂小,惟多數輿論還是持支持學生的立場,此處我們不擬再探究箇中是非曲直,值得肯定的是,事件發生過後,無論學校與學生面對問題的態度,包括準備召開「班聯會學生生輔規範公聽會」以及「學生生活規範會議」等動作,應有助於讓整起事件朝有利於校園民主的方向發展。

    事實上,有關學生在校之服裝儀容如何規範一事,原本就屬於教師輔導管教學生的一環,學校如能依相關法令規定制定管理辦法,並在過程中多尊重學生意見,消極來說,應能消弭學校與學生因服裝儀容問題所產生的爭議;積極來說,從校內相關規章的討論過程中,師生家長更能從實際的參與過程中,學習互相尊重與包容不同意見的校園民主精神,期盼台南女中師生家長化危機為深化校園民主的契機。

    究竟學校應如何制定相關服裝儀容規定?茲分別從相關法規與學校訂定過程進行討論:

    一、教師輔導管教學生相關法規:教師法第17條明訂,教師有「輔導或管教學
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其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另外,教育基本法第8條亦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
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同法第15
則規定,「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
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二、學校訂定輔導管教學生辦法之程序:雖然教師法業已授權各校校務會議自訂教師輔導館教學生辦法,惟學校在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時,仍應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除原參與校務會議之專任教師、家長代表及行政人員代表外,亦可適度邀請學生代表參與討論,必要時並得舉辦公聽會或說明會,廣徵各關係人意見,以求周妥。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發布實施,修正時之程序亦同。

    三、學校定訂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時應注意事項:學生之服裝儀容不僅代表學校對外之形象,甚至被認為是代表學校的傳統與校風,因而絕大多數中小學都十分重視學生的服裝儀容,並在校規中訂有相關規範。我們建議,學校制服與學生穿著除代表學校校風外,也是許多學生關注的校園重要事務,校方在定訂相關規定時,應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甚至可以藉由公聽會與說明會之舉辦,引領學生參與討論,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20100324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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