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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7 17:22:07瀏覽189|回應0|推薦0 | |
本號解釋可以暱稱為血汗工廠案, 原因案件的聲請人是保全人員, 依勞基法基本工時之規定, 每個月的標準法定工時不得超過168小時,連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14小時。 而若是特定行業可以由主管機關核准,但核准最長工時是288小時, 而本案的保全人員,依其與雇主之契約, 約定每日工作12小時,每月26天,合計每月工作312小時。 真的是太血汗了。
而最高法院的見解對此表示,該約定並非無效,並不適用上開最高工時之限制。 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則表示,仍應受到上開最高工時之限制。 因此兩個法院的見解有歧異了, 所以聲請人就聲請大法官作統一解釋了。
雖然最高法院的立論非常精闢,也不無道理, 但是若依其見解,則勞工血汗無罪, 不免讓人有不知人間疾苦、法院麻木不仁之譏。 因此大法官認為自不可採。 勞雇雙方就工作時間等另行約定未經核備,是否仍受勞基法相關規定之限制?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有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有另行約定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強制規定,如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該約定尚不得排除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除可發生公法上不利於雇主之效果外,如發生民事爭議,法院自應於具體個案,就工作時間等事項另行約定而未經核備者,本於落實保護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依上開第三十條等規定予以調整,並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規定計付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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