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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4 14:30:38瀏覽1539|回應0|推薦4 | |
遙想懷孕之前我也是個三"師"之一, 因爲妊娠初期症狀太嚴重,外加孕吐不斷,就辭職待產了。
小貓熊出生後想給他全親餵母乳,以及陪伴,
在家當全職媽媽。
從薪水不算差到頓失收入,說實在真的很不習慣。
雖然水電瓦斯等固定支出都是老公在負責了,
但有時候要買菜或買小孩的東西都好拮据,
跟老公討論,給我一點零用錢。
變成伸手牌之初,好彆扭呀~~~~
其實,全職媽拿那一點點零用錢還是很便宜的。
光24小時保母一個月就要20000~30000元吧(台北市聽說更貴?);
保母還不含做家事唷,
假若一週請鐘點打掃ㄧ次1000~2000元,一個月也要4000~8000元。
甚至老公凌晨應酬回來,我還爬起來煮宵夜哩。
最重要的是,
全世界能產出為小貓熊量身定做的營養母乳,
只有我一個呢,捧再大把的銀子也找不到,
不可替代性的,才最珍貴!
暫用配方奶計算,一個月奶粉錢大約2000~3000元吧。
這樣算一算,有沒有覺得超划算的,
更遑論母乳、親子親密度都是無價!
縱使這樣從務實考量了,
還是無法完全消除我變伸手牌的低頭感、矮人ㄧ階⋯
怎麼辦~?
再從另一個面向,「法律」說服自己,
根據民法第一千零十八條之一規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夫妻經濟自主及婚姻和諧,明定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就是說,法律上有規定可以拿零用錢啦~~~而且這筆錢是在家庭開銷以外的唷, 不只是拿錢來買菜,是可以自由運用,買媽咪自己的衣服、保養品等等。 家庭費用在1003條之1有規定了, (1003-1條「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這是個有錢出錢、有力出力的概念。) 1018-1條稱為自由處分金,協議用口頭或書面都可以。 如果已經達成協議,後來老公反悔不給,還能向法院請求履行唷。(雖然ㄧ般不會走到這步吧) 但是要偷偷說,如果夫妻協議不成, 一般認為不能向法院請求裁判。(噓⋯小聲講) 附台南地院的說明連結http://tnd.judicial.gov.tw/U/H07_02_03.asp 好啦~ 人家法律都規定可以拿零用錢了! 可以拿零用錢! 可以拿零用錢! 可以拿零用錢! 多講幾次,看能不能讓自己覺得更加理直氣壯,哈。 當然,最重要的應該是老的態度吧, 老婆顧小孩、操持家務很辛苦的,不是賺錢就大爺。 (還好我家老公還不錯,只是我自己討厭催款的感覺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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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家庭親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