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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9/30 20:48:04瀏覽290|回應0|推薦0 | |
| 過去,「知識」是僅少數識字份子的專利,
但寫書者多半不為求利,而是在立言。 當識字者逐漸增加, 我們已經活在一個資訊超載的世界裡時, 文字不再只是傳遞訊息的載體, 而是一種商品,一種可以被分割、被壟斷的商品。 如果著作是種商品,那誰才是得利者? 除了少數一些紅牌著作者(作家、詞曲創作者等)外, 多半的得利者都是出版社。 因為她們握有資本,是資本家。 世界上固然也有收入頗豐的著作者, 但不要忘了,她們的收入端賴文本的銷售量, 當銷售量越高,這些著作者賺的錢才可能越多; 但無論多高,著作者賺的錢永遠不及出版社賺的錢多。 因為著作者不過是創作出文本, 出版社才是真正把文本搞成商品的作手。 沒有出版社,著作者根本不可能賺得到錢。 出版社為了賺錢,除了各種五花八門的行銷手段外, 最重要的,就是靠版權保護。 版權,說得好聽是要保障著作者的生計, 但說穿了,是要保障出版者的生計。 但莫忘了:出版者絕大多數都不是著作者。 其中或有身兼兩種身分者, 但在談生意的時候,兩種身分壁壘分明,絕不會混淆的。 一旦有了版權這玩意, 人類的知識積累便出現障礙。 為什麼DVD要分區? 為什麼要禁止真品平行輸入? 這一切的一切,都不是為了尊重著作者之於著作的地位, 而是為了赤裸裸的金錢! 基本上,我絕對百分之百支持著作人格權, 但我並不完全接受著作財產權的概念。 不過,今天的我們已經活在一個不可逆的資本主義世界裡, 資本家愛這麼談,而且也遊說了國會訂定了類似的法律, 還強迫其它弱小的國家也得跟進照著大國的遊戲規則走, 到此地步,除了在網路上幹譙一下,還能作些什麼? 關於網路創作,我的想法很簡單: 網路太具有開放性, 沒有任何人能夠獨佔所有的Access。 因此,如果想要靠著作為生, 請去找出版社,報社、雜誌社、唱片公司等。 東西只要放到網路上, 就請別想再操弄什麼著作財產權的概念。 如果著作者有本事把文本搞成商品, 那麼,她已經成了出版者,自然可以因此得利; 但如果著作者就只是寫寫東西, 剩下的什麼都不會, 那麼,文本畢竟還不是商品, 憑什麼要求別人付錢購買? 當然,任何人都可以隨便寫點什麼拿出來賣, 賣得掉,表示該文本有市場,該文本就成了商品; 賣不掉,表示該文本沒市場,該文本只是文本。 想要賺錢的人,最好要具有行銷的能力, 因為沒有行銷的能力,文本永遠不會變成商品。 如果把行銷的工作交給她人來作, 那被她人剝削、抽成,這也怨不了誰, 哪個叫妳沒有行銷能力呢? 今天那些專欄作家鬻文為生, 總是振振有詞地說自己花了多少氣力多少時間; 問題是:全國各大連線的小說版、詩詞版, 每天都有數不盡的新著作跑出來; 這些作者的創作難道都不用花氣力?不用花時間? 老話一句: 沒有行銷的才能, 又沒作行銷的努力, 就別肖想賺行銷的錢。 要搞商品經濟,給那些資本家去玩吧。 網路世界,留給非私有財產的廣大群眾吧。 只要尊重起碼的著作人格權, 在網路世界裡創作,就算沒有金錢收益, 至少也贏得了許多她人的尊重, 或至少能交到一些朋友。 一個人每天上班,只要不出大包, 總還可以領得到錢, 但卻未必能得到別人的尊敬, 甚至未必能交得到朋友。 從這點來看, 網路創作又何必在乎錢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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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雜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