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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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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16 02:23
現在全世界的法律都是對"嫌犯"是無罪推定-----和舉證的義務是無關的兩件事!!

公訴調查被調查人要舉證----檢調驗證----舉證的可信度;
當提起公訴時----檢察官的"自由心證"就已定性了-----做出有罪或無罪推定了!!

司法系統法官---和檢察官是不同的系統---也要再調查.最初法官的"自由心證"下結論!!

再說一遍 : 無罪推定是"現在"普世的原則和舉證的義務人是不相關的!!
Tomas
墨鯉(linmoris) 於 2008/08/16 20:02 回覆:
謝謝指教。

以我國現行的改良式當事人主義,檢察官仍有舉證義務,而自訴人要委任自訴代理人(律師)進行舉證。

故以現行制度,不論公訴程序或自訴程序,其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都有舉證義務,不因程序而有差別。

如果要說有差別,那就是公訴程序中檢察官額外要負擔「客觀性義務」。
墨鯉(linmoris) 於 2008/08/16 20:35 回覆:
你的說法,如在過去「職權主義」時代,確是如此,

只是時代已有改變,法規已變,但法院中人是否完全跟著變,就天知道了。

方正平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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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14 17:04
感謝墨鯉大大對大法官應駁回陳水扁之釋憲申請一文的指教,顯然您對法律的研究更深入,是否可以邀您再回應到本文中或,回應到人民力量城市之中?
又或者,可否容小弟轉貼至他處?

Toma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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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9 05:44
台灣的經濟情況短期好不了的,政府也管不了經濟的運作--那是"看不見的手"在運作!!

群眾是盲目的!! 群眾是"感覺"現象不是用"理性"認識問題!!

群眾是盲目的 ------ 民調是民眾的感覺調查,要參考,但不能迎合民調施政!!

政府應該由制度面進行-----先評估"發生了甚麼事?" 再瞭解"為什麼會發生?" 然後提出各種改善對策,選擇"可執行方案"-----這些事,政府都在進行,要"深入淺出"的說明.

社會的評論----隨興的太多,民眾深入的也太少-----類似中共當年的"百花齊放",膚淺的居多,這其中也包括王作榮!!

世界的經濟需要"大調整"-----由 Alan Greenspan 種下刺激經濟發展的貨幣政策,造成現在的各種經濟現象-----台灣小小的經濟體,沒有資源,抵擋不住大宗物資因應美元貶值的帶來的上漲的,台灣的經濟短期內好不了的!! 沒有這個認知的昰"蠢蛋"----就不要"搧風點火"!!

十二項愛台灣的建設還沒啟動,台灣內需的動力就沒有源頭,服務業是經濟成長的重頭戲,沒有將直航的瓶頸打通---不是指包機---也不會有大進展的!! 追加得預算才通過,才可推動所為"愛台建設",一切才正要開始了!! 很沒耐心---像嬰兒哭奶喝----不能等待的!!

政治上-----制度的建立,評估,修正,更是"莫衷一是",許多人看到ㄧ個面--"摸到大象的耳朵"--都成了專家,侃侃而談-----爭權的"牛鬼蛇神"更多, 看熱鬧的"蠅蟲螞蟻"也湊ㄧ腳,這就是多元的民主社會,領導者----意志力要堅定,語氣和緩,身段柔軟----要耐心的,像釀酒般的集小變為大變---推動量變而質變---利用媒體教育人民的工作要常常做,天天進行,日久見成效!!

一個充滿抱怨的社會,是不健康的,生活在充滿怨懟社會的人民,也不會快樂,對大家都沒好處!!

大家都應該協助盡ㄧ份力宣導理性接近"實際"的看法----少些挑撥,臆測,捕風捉影的事----理性是我們社會缺乏的重要元素之一,大家ㄧ起來推動理性!!
Tomas

李子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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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8 14:08

哈哈哈!!!

可笑

我怎麼可能辭窮ㄋㄟ??

我刪文..是因為俺最近太忙ㄌ..再加上你ㄉ討論都是枝枝節節.(.美國ㄉ司法制度?!)

辯到後來.連獨立檢察官也有很多弊端..都離開題中心ㄌ.不會有結果ㄉ..

這是偶不想再辯下企ㄉ原因..

我有空再好好回你ㄉ繆論..一大篇ㄉ啦..ok?!

被你煩死ㄌ..


-----~~ 信靠自己.長養勇氣.突破障礙 ~~-----

玉而富 Arts104 古玩古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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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7 12:10

影片-請欣賞

--而富  e古玩>古董-----玉匕首


李子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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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16 10:50
樓下ㄉ文章..抱歉已經刪除!!因我覺得已經離題了..
討論的重點是~~~[監察院與考試院.必須修憲廢除]
台灣總統權力很大..比美國總統還大!!(陸以正說ㄉ)..所以絕不可能有光棍總統出現!!
司法院長+大法官+監考人事..==都總統提名..法院像是總統開ㄉ!!
 
所謂[獨立檢察官],乃是讓偵查高級公務員犯罪的部門獨立於行政系統之外,以防止行政權力官官相護的弊端。
 
但是... 監察院追究的乃是公務人員的行政責任,與美國獨立檢察官乃是追究高級公務員的刑事責任,並不相同。
 
中山大學系教授長陳茂雄說:~
[檢察體系雖然屬行政單位,但檢察官屬司法官,所處理的是司法案件,不是執行監察權,當然不能併在監察院。]
(貼在回應最下一篇..請看官們去看仔細吧..)
 
除非馬英九願意修法..但是修法必須在派任之前..派任王建宣..表明給王的權力就是這樣陽春而已..所以大家不用期待太多!!
 
(此篇已不再回應..謝謝^^)

-----~~ 信靠自己.長養勇氣.突破障礙 ~~-----
墨鯉(linmoris) 於 2008/07/17 01:02 回覆:
如果真要學美國,那就學全一點,就加個參審制或更先進的平民參審制(德國)吧!

至於、獨立檢察官可以做看看,只是仍不宜放在司法院,要知道歐美的制度是建立在人性的不信任。

至於,監察權的內含是依時代而變的,在中國古代的監察權,只怕是比現在的法院加檢察權的範圍更大,而制憲時,所設想的監察權,也與目前的監察權也有大不同吧!

還有,你說離題,我只能說你辭窮了。

李子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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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8 11:37

我想您是有所誤會!

我是說~〔廉政公署〕必須〔獨立〕出來.

可以放〔司法院〕內或〔行政院〕都可以,無論是司法院長或行政院長.都是不能干涉的!

並配置幾名〔獨立檢察官〕,只要〔獨立檢察官〕就行,專辦〔貪官污吏〕!

〔廉政公署〕的作業應該是〔完全獨立〕的!

我的看法.〔監察院〕還是必須廢除!〔三權〕已經是最多了.不能再多!


吐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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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5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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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 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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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6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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