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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9 14:28:00瀏覽1671|回應1|推薦4 | |
本人和姐姐於98年10月29日上午十一點三十分去中壢火車站前的一家格子店辦事情,由於店家還沒開門,就請教隔壁鞋店,格子店什麼時候開店,鞋店好心回答十一點半,但是十一點三十一分時,店家還沒來,就到前面人行步道去逛一下商店,十一點四十分回到格子店前就發現我和我姐兩台機車已經被拖吊,地上留有拖吊的粉筆筆蹟,打去拖吊場問,確實是被拖吊了,但是,吊詭的是,停在我和我姐兩旁店家前的機車都沒被拖吊,就單拖吊格子店前我和我姐兩台機車。 本人承認,機車是違規停在黃線內,領車才知道,我們十一點三十一分離開,轉個彎,十一點三十三分就來拖吊(罰單上的時間),時間相距很短也就算了,畢竟我們是違規停車,但是,同樣停在黃線內的兩旁機車全沒被拖吊,這是交通隊的不公平;既然認為我和我姐兩台機車停黃線內是違規,妨礙交通,那麼同樣妨礙交通的兩旁機車卻不拖吊,明擺放在那裡妨礙交通,是不為義,這樣不公不義的中壢市交通隊,有什麼存在的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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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