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5日)三讀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診斷書如果為病人申請理賠使用,應該以中文記載;若死亡症狀與保險契約病名不一致時,則由醫師另外加註。
由於過去曾出現病患因為肺癌導致心肺衰竭死亡,癌症保險卻不理賠的案例,立法院院會5日三讀通過修正「醫療法」,除了增訂病人申請理賠使用的診斷書應以中文記載,也明定在註明死亡症狀外,由醫生加註導致死亡的病名,以減少保險理賠糾紛。國民黨立委江惠貞說:『(原音)這個「醫療法」76條的修正就是希望醫師在診斷書後面補充,用加註的方式寫出他的醫學,譬如說你雖然是心肺衰竭,但是後面加註一個「肺癌」。』
立法院院會也三讀通過「藥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應考藥師的資格重新訂於「藥師法」中;明定從教育部認可的大學、獨立學院藥學系畢業,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且領有畢業證書者,可報考藥師。修法也刪除現有考試資格中「經高等檢定考試藥師類科及格者」;另將學歷自專科以上提升到大學以上,並訂有「但書」,保障原專科畢業生的應考資格。
為配合台灣申請加入「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PIC/S),立法院也三讀修正「藥事法」部分條文,明定藥物製造工廠須經衛生主管機關檢查,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並取得「藥物製造許可」後,才可以製造。同時,為加強源頭管理,修正法案授權衛生署得對進口藥物於邊境進行抽驗,以阻絕不合格藥物於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