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與繼父(張海亭~身分為老榮民)於68年結婚,婚後母親以及她的4個孩子(我、兩個哥哥和弟弟)也入籍共同生活,之後雖因各自結婚而先後搬離,然每逢年過節、假日都會回家探視,即使母親92年過世後也不曾改變。我們雖非繼父之親生子女,然住在一起30幾年,比一般親生骨肉對長輩的照料實有過之而無不及。
101年8月間因照料問題,送往養護中心照護,這過程中哥哥弟弟也不曾間斷的前往探視。101年9月23日弟弟一家五口還前去探視,當天繼父的狀況也還好,誰料得到隔天(24日)一早他就送往醫院急救,住進署立豐原醫院加護病房插管急救之後,由我們家屬討論後,不想讓繼父在去世前再受折騰,故簽署放棄急救同意書。然而24日下午醫院竟通知我們家屬說:我們簽署的同意書無效,退輔會已接手繼父的所有相關事宜,一切按照正常的急救程序進行,結果一個近90歲的老人家,就在受盡折騰之後,於10月26日早上醫院宣布急救無效驟然辭世。
更令人氣憤的是:退輔會又接管繼父的治喪事宜,說我們沒有決定權。繼父於26日早上5點42分過世,我弟弟弟媳從3點多就隨伺在側,而退輔會的人則6點多才到,到時也只填些資料就離開了。繼父遺體被送往醫院地下二樓安寧室停放,就用個裝往生者大體的屍袋裝著,擺在一間小小的隔間內,我跟弟弟弟媳三人竟什麼事也不能做!!!遺體前竟連一炷香也沒有、也無人誦經,試問若這是你的家人,你於心何忍?直至7點多我才跟弟弟弟媳商討先請葬儀社連絡個師父過來誦經,四個人的誦經小隊真的有一點冷清!但也聊表了我們家屬最後的一點孝心
。
但我要問的是:口口聲聲說要接管喪葬事宜的退輔會的人,此時你們在哪裡?你們又幫這為這位你們口口聲聲要照料、輔導的老榮民做了什麼事?為何在他戎馬一生,最後離開這個他一生支持、愛戴的鄉土之後,不能給他有點尊嚴???
當我們家屬還在忙著辦繼父的後事的同時(26日中午由家屬簽署切結書~喪事自辦,所有喪葬費用不能超過25萬!),退輔會的人卻忙著清點往生老榮民的遺產,
還聲稱他們是已故老榮民的遺產管理人!存款簿裡的12萬5198元、房間抽屜裡的17元硬幣、一輛10餘年的50CC老機車,我們沒有保留的權力,除了存款外,我說那是繼父的遺物、手尾錢,有紀念價值,想留著。但退輔會的人說,他們得依法行事。哈!真是個奉公守法的好典範!
最棘手的是:繼父住在養護中心時就將存摺、印章、身分證交給弟弟全權管理,也曾明白的告訴他:現在他身體狀況沒之前好了,住在養護中心在在都要錢,要哥哥弟弟需要錢時自己去提領,除了他身後事之費用外,其餘給他們買房子用。但我們晚輩總認為:放些錢在他簿子裡,一來可為他求福,二來也讓他安心,所以除了養護中心的費用外我們一直沒多領,直到他住院當天下午4點多才去提領100萬,以備繼父住院期間不時之需 (當天他意識還清醒,有經過他點頭同意!) 。誰知退輔會的人竟說這是不法提領,要將這100萬追回。我辯說:這些錢大都是我們過節、他過生日時包給他祈福、添壽用的,他一生勤儉過日子,若繼父地下有知:他最敬愛的單位(退輔會的人)竟要將他的財產充公,難保他不會氣到跳腳。
事情會演變至此,歸咎於我們對法條的無知!然而社會上除了讀法律的人之外,又有幾個人都懂得法律條文?!法律規定非婚生子女沒繼承權,除非預立遺囑或辦理認養。但當時無知、也是無心(心機)的我們壓根沒想到這個區塊!若是有心早就提領一空,還等到政府來徵收充公!
退輔會的人還說:若繼父在大陸還有親屬~弟弟,他就有繼承權,我無奈的說:繼父從38年來台,就沒跟家人聯絡過,自68年與家母結婚之後就都跟我們生活在一塊,這是一家人無庸置疑,我們沒繼承權而大陸親人有,政府硬要將勞苦功高省吃儉用的老榮民的遺產雙手捧給大陸人民,難怪大陸人民都笑我們臺灣同胞為「呆胞」!
繼父過世後一切喪葬事宜;往生當天的誦經、聯絡殯葬業者、一切葬儀儀式、入殮、骨灰甕及安奉處的敲定、頭七、三七…甚至七七從早到晚的誦經,雖累!但全家族共17人(兒孫)沒人有抱怨也沒人缺席,一直到出殯當天。我們家屬有從北部、南部回來,幾天以來來回奔波,誰能不累!但為了讓繼父一路好走,沒有掛礙。同時為祂求福消災,我們不遺餘力!我們為繼父做的絕對不會比親生子女少!
法官斷案不外乎情、理、法,這樣的一個事件,只能依法行事?於情、於理我們完全沒繼承遺產的權利?法條是死的,人是活的,我們偉大、賢能的政府,請聽聽小市民的吶喊,在我們無助、需要時伸出援手,總比在選舉時喊再多的口號有用。
誰有經驗?幫幫我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