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1/06/02 11:07:40瀏覽242|回應0|推薦6 | |
看到一則新聞,行政院內政部正在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好像對性侵高再犯是否要公布其個資,有正反二種不同意見,而我非常贊成就是公布。 理由很簡單,被性侵者何其不幸,應該沒有一個人是自願當受害者,而總會有人拿著人權平等的理由,站在加害人的立場來考量。人權固然重要,但在被害人遭受性侵的那個時刻,是誰有這麼大的權力,讓性侵者可以犯罪? 如果要考量性侵犯的人權,何不在法律上明訂,當有人想犯罪時,應該找公正單位在場,來幫忙被傷害的一方聲張他們的人權。當然這是不可能的,但是既然做不到又何必這麼幫加害人考慮人權。 我同意發生犯罪事實之前,任何人都應該平等,都應該被尊重個人的權利,一旦,有犯罪的事實發生,犯罪的人就沒有權跟大家爭人權了。我是不太懂法律,不過我知道人要對得起自己的良心,不要逾矩。 |
|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