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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社論】台聯ECFA公投提案 存在嚴重瑕疵
2010/05/27 11:04:52瀏覽441|回應2|推薦2
也許乏人注意,但目前有一項由台聯提出的ECFA公投案,正由公投審議委員會進入審查程度。這項公投提案的主文是:「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提案者將此項提案定性為重大政策之複決。公投審議委員會,則要審查此一提案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以決定應予駁回或是進行後續程序。 

台灣自有《公民投票法》以來,少有足以作為公民投票教材的正面案例,此中原因不一,至少存在兩個主要的問題。一個問題是現行《公民投票法》的立法不夠嚴謹,一方面給公民投票加設了許多不易通過的人數門檻以及程序機制;另一方面又對公投提案內容的分類界定不足,極易引起選民的混淆,不但常常使得選民無法瞭解提案的內容以致興趣
不高,也容易造成選民誤會提案的內容與效果,以致無所適從。 

另一個問題,則是以往公投案的提出,總是選舉策略斧鑿痕跡明顯,政治操弄的意味遠大過推動審議民主的目標,導致全民無從透過理性思辯解決公共政策爭議。其結果就是公民投票制度的公信力愈來愈薄弱。公投提案雖然並不鮮見,卻很難引起社會一般民眾的重視或共鳴。這次台聯提出的ECFA公投提案,同樣也不例外。 

先不必研究此次ECFA公投提案,是否具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的價值
單從提案主文所呈現出來的瑕疵,就幾可斷言此一公投提案的正面意義有限,根本無從幫助台灣社會有效解決因為簽署ECFA協議政策所面臨的社會歧見。 

《公民投票法》基本上將重大政策之全國性公民投票區分為創制與複決兩種。創制案是提出還不存在的重要政策,如果經過公民投票通過,政府即應設法將之納為政府施政的政策;複決案則是針對已經形成的重要政府政策,推動公民投票加以否定,如果經過公民投票通過,政府即應廢止既定的政府政策。此次所提出的ECFA公投案在定位上應算是重大政策的複決案,主文似是要阻止政府簽署兩岸ECFA協議。可是,看來簡單的提案,卻有著幾項嚴重的瑕疵。

首先,創制案是創造一項新的政策,提案主文應該以「同意……案」為投票內容,贊成者投同意票,反對者投不同意票。複決案則是反對一項既定的政策,提案主文應該是「反對……政策案」,支持提案者投票支持反對案,反對提案者投票否定反對票。台聯提案說是反對簽署ECFA協議,提案內容則是疑問句,詢問投票者「是否同意」簽署ECFA,根本看不出來提案者究竟是贊成還是反對ECFA;而且此種文句安排會使得投票支持者變成是同意簽署ECFA而不是反對簽署ECFA,極易形成選民的混洧。外觀上,提案者反而更像是支持簽署ECFA而非反對簽署ECFA,不但提案主文與理由顯然相互矛盾,提案主文也更像是創制提案而非複決提案,具有嚴重的瑕疵。

更進一步的問題,在於複決案必須是針對內容已經確定的政策,而不能是針對內容尚未確定的政策。簽署ECFA協議,現在正是一項內容不確定的政策,ECFA協議的內容在未加簽署之前,都不算定案,根本不具有可複決性。對於內容不確定的政策提出複決案,並無實質意義。即令多數選民支持複決,但是由於ECFA的內容未經簽署確定,政府改簽一項換個名稱的協議,也就完全不受拘束了。如果提案的內容是去複決一項政府「所」簽署的ECFA,也就是在ECFA簽署之後再進行複決,那麼政府所已簽署而內容確定的ECFA就要受到複決案的拘束而不得加以執行。公民投票也就不會徒勞無功而毫無價值。

台聯針對ECFA協議提出公共政策複決案進行公民投票,本來應該是個可以透過審議民主進行公共理性辯論的題目,現在卻只是一項主文不明;主文與理由相互矛盾,提出時機過早,而又複決客體不明確以致不具實質意義的提案,公投審議委員應該以之為違反公民投票法而加以否決,才能符合公民投票法制的真諦。2010-05-27 中國時報
( 時事評論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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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觀點/台聯出招 凸顯公投法問題
2010/05/27 11:52
引用文章--學者觀點/台聯出招 凸顯公投法問題
律師陳長文公開信質疑台聯ECFA公投提案,台灣大學政治系教授黃錦堂表示非常贊同,並指台聯公投提案投機且弔詭,應作修正;東華大學原住民民族學院院長施正鋒則認為,台聯提案算是一種「巧門」,但正好可讓我們深思目前公投法的一些問題。

黃錦堂指出,人民提出的創制、複決案,應與政府政策相反,既然政府是要推動ECFA,所以人民所提的ECFA公投案應是反對才合理。台聯立場是反對ECFA,竟然提是否同意ECFA的公投提案,顯然有問題。

黃錦堂表示,台聯的動作應是故意的,因為公投案要通過的門檻相當高,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任何一次公投能跨過門檻,所以ECFA公投結果可能一樣,因此台聯逆向操作想藉此凸顯人民不支持ECFA。

不過,黃錦堂說,雖然台聯的做法令人非議,但台聯仍有「闡明權」,因此公投審議委員會應給予台聯陳述理由和修改提案主文的機會,再做最後決定。

施正鋒則指出,公投最受批評的部分之一就是文字陳述的方式,到底是要正面陳述或反面陳述?這次台聯明明反對ECFA,卻提出是否贊成ECFA的提案,可能是過去反對的提案都沒通過,所以乾脆提贊成的案,等於間接反對,這也算是一種「巧門」。

施正鋒表示,陳長文的公開信中點出很多問題,現在國民黨在立法院占多數,如果有心是可以處理的;其實正好可利用這次台聯公投提案,重新面對公投,不必一直把公投當作毒蛇猛獸。 【2010/05/2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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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長文:台聯ECFA公投矛盾 恐傷民主
2010/05/27 11:48
引用文章陳長文:台聯ECFA公投矛盾 恐傷民主

台聯ECFA公投將送公投審議委員會審查,知名法學教授陳長文昨天寫給公投審議委員的一封公開信指出,台聯ECFA公投矛盾,一旦通過將造成台灣民主危機,斲傷公投制度,呼籲審議委員會正視此提案可能造成的制度危機。

中選會日前已審查通過台聯ECFA公投第一階段連署提案,行政院公審會廿七日將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六月三日進行審查。

陳長文質疑,台聯提案主文是「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台聯明明反對ECFA,卻提出以「同意」為表述的公投主文,這樣的政治算計,目的在鑽公投法縫隙。

公投法第卅條規定,公投案有兩道門檻,一是必須有投票總人數的半數以上投票,二是必須投票者超過半數投下有效同意票,門檻相當高;台灣過去曾辦過六次全國性公投,沒有一次通過第一道門檻。

陳長文說,台聯深知公投成案後,通過第一道門檻的機會極微,於是提一個「同意」的公投案,若此案過不了門檻,就可宣稱人民反對(實際上只是過半人民沒去投票),並要求政府不得推動,這將對民主與公投制度造成傷害。

他質疑,依照「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辯論會應由領銜人代表正方,也就是由台聯代表支持ECFA的立場,立法院或行政院代表反方,也就是反對ECFA,「天下豈有如此荒謬之事?」

陳長文主張,公審會必須同時驗證台聯公投提案的「現行政策對立性」與「真實立場一致性」;過去六次全國性公投,並未出現如台聯此次的對立矛盾情形,台聯的公投主文與理由書前文不對後語、相互矛盾,會讓投票人混淆其真意,不清楚該提案究是贊成還是反對。

陳長文呼籲公審會委員,要為捍衛公投制度與民主精神謹慎把關,慎行職務,應直接詢問台聯究竟是支持或反對,並要求主文與真實立場一致,或至少主文要跟理由書一致,否則就應駁回提案。【2010/05/25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