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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30 06:48:48瀏覽638|回應0|推薦4 | |
對於溯及既往的認知,我有一個疑慮。
例如,關於終身俸可以因榮民死亡後,由配偶續領的問題,今天修改了法律,取消了這個規定,那所謂不溯及既往是下列哪種?
1、過去已經領的配偶,需把已經領的錢繳回。
2、過去已經領的配偶,不需繳回,但是以後不能再領。
3、過去已經領的配偶,可以繼續領,但是未來配偶死亡,就不能再領。
今天要修這個法,就是因為法令不完整,出現弊端,第一種方式很明顯就是「溯及既往」,傷害人民對法律的信任,關鍵就在第二、第三點,對既得利益者來說,不溯及既往是第三點,但對於改革者來說,必須是第二點,才能改正現在存在的問題。
但第二點就有了改革與既得利益者之間的對立與衝突。
而我發現網路上很多人的想法是第四種:
應該適用於還沒嫁給有終身俸的人,已經嫁的人,仍應該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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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