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寮國一般地區 | VITA 工商經貿園區 |
稅率及關稅優惠措施 | 寮國政府投資局(DDFI)自動提供獲核准之外國投資者20%之優惠稅率(普通稅率為35%)。此20%稅率適用於各領域之外人投資,並未限制公司型態或營運方式。 | 獲准在特區經營的企業,免繳最低稅;其利潤稅的減免標準按行業劃分;自有利潤之年起, 甲、生產行業依總產量的%區分,自有利潤之年起,免稅5~10年,以後按8%。 乙、商業為寮國國內生產的商品出口貿易,轉口貿易企業,之外的貿易企業,從有利潤之年起,免繳利潤稅二~五年,以後按10%。 丙、服務行業投資投資額在5萬- 200萬美元,從有利潤之年起,免繳利潤稅二~八年,以後按10%。 投資額在200萬美元以上的,自其有利潤之年起,免稅十年,以後按8%繳納。 職業教育、普通教育(國小、中學),實行免繳利潤稅。 |
所有企業之最低稅率為其營業額之1%(除非獲准免稅者)。亦即,外資企業須繳交20%之營利稅或營業額之1%,以較高者為准。 |
營利稅分成3級,20%、15%及10%,營利稅之減免將依據投資活動、投資範圍及投資規模在一定期間內適用。 (1)第1地區:(未有經濟資訊基礎設施之地區):獲免7年營利稅,自第7年後起適用營利稅為10% 。 (2)第2地區:(已有若干經濟基礎設施之地區) 獲免5年營利稅,後3年營利稅為7.5%,嗣後營利稅為15%。 (3)第3地區:(具有良好基礎設施之地區)-獲免2年營利稅,後2年營利稅為10%,嗣後營利稅為20%。 |
外人投資者應預繳當月營利所得5%紅利稅。 | 自超過利潤稅的免繳期限後,在特區經營的股份制企業(兩個以上股東), 必須繳納紅利稅5% |
外國技師,職工,幹部及外僑須繳個人所得稅為10%。 | 領取工資、報酬的在公司兼職的投資者、幹部、技術人員、工人等公司雇員的收入,統稱為: 個人收入,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如下;外國人; 5% |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特區內使用土地用作居住,生產之用的,免繳土地使用稅。 |
為鼓勵外國投資者,有關資產設備、零配件或其他生產器材之進口稅率為1%。為生產外銷產品所需之原料設備則可免進口稅。另外國投資者生產進口替代之貨品可按個別案件商議進口原料設備之優惠稅率及營業所得稅。 | 獲准在特區的營業者,為在特區內使用、生產、加工或銷售而進口的商品,進口時不徵收營業稅,在特區內經營的服務業也不徵收營業稅; 獲准在特區的營業者,為在寮國境內(特區以外)使用、生產、加工或銷售而進口的商品及提供的服務,其在稅法第九條目錄中的,也享受免稅優惠。 在特區內的商品或服務,到特區以外的寮國境內銷售和提供的服務的,按稅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完稅。 |
目前財政部長所公佈之一項優惠規定,准許享有優惠稅率之所有進口項目可免除營業所得稅及附加稅。 | 獲准在特區的營業者,為在寮國境內(特區以外)使用、生產、加工或銷售而進口的商品以及提供的服務,其在稅法第二十一條目錄中的,也不徵收使用稅。 |
稅制外之優惠措施 | 准許外國人入境以進行投資可行性研究。 | 無特殊限制 |
在寮國無法提供適當人才辦理投資案之相關業務,則准許外國技術員、專家及經理人入境。 | 視需要僱用外藉員工擔任管理人員、顧問、技師或其他空缺職位。 |
准許向寮國人租用土地之期限達20年,向寮國政府租用者則為30年。准許外國投資者擁有其所租用之土地上之財產及設施,轉讓其租地給其他業者,並准許出售或移除其財產或設施。 | 租地、租房及建房申請獲得批准在特區投資的投資者,需要租地、租房的,請直接向特區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並簽訂合約(或向得到授權的房屋開發公司簽訂合約),但須符合特區管理委員會的合約樣本。 |
便利外國人辦理出入境簽證及工作證。 寮國政府亦提供有關防止國有化、徵收或未補償收購之保證。 | 在特區合法經營的投資者的財產、投資及利潤等,除有關特區的法律另有規定外,均得到寮國政府的法律、政府參加的國際條約的充分保護,不得被徵用、沒收和轉為國有。 |
依據外人投資法,寮國政府對進口代替投資之項目並未提供進口保護措施(以增稅或禁止進口),此外亦未限制未來投資者進入市場之措施,以減低現有投資者之競爭。 | 特區鼓勵和允許經營的領域為: 生產和加工業;商業;服務和運輸業;國內外公司的代理或分支機構 |
寮國提供當地落地簽證,居留時間為30天,費用為30美元,延期1天為2美元,逾期1天罰款6美元,如需長期居留或工作,必須辦理居留證件或工作證 | 外國人暫住證和勞工證 獲准在特區投資的外國投資者(投資額在10萬美金以上的)家屬及21歲以下的小孩,享有特區有效期至少一年的臨時暫住證的特權,一年以上多次往返簽證進出寮國的方便,並可按需要延期。 在特區的外國工程技術、管理人員,按特區管理委員會即將制定的規定,可辦理有效期至少為一年的工作證,並可很方便的辦理延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