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結婚vs同居
2006/06/21 06:59:56瀏覽1087|回應4|推薦37

讀了Mei Mei<為何要結婚?> 她居然獨家採訪”整理出一長串 -- 結婚的理由 虧她想得出來 佩服 佩服

 在北美地區 結婚與同居在法律上有等同效力 分手時一樣可分財產 可要贍養費 來自亞洲的新移民初聽此說法都覺新奇 在上ESL課時 有同學問過講師 結婚與同居有何不同 她說

結婚需要向政府機關登記 離婚時亦須向政府機關申請並經過一定時間才能生效(當然登記與申請都須付手續費)

同居則不拘形式 分手時只要雙方談妥就行

此地有一則傳言 ----

一對五六十歲華人夫妻自己有棟house 將其地下室出租給一位四十多歲白人男子 該男子願意以現金支付房租 屋主為圖逃稅 樂的收現金 也不定租約了 

那男子定時付房租 為人和氣 常幫忙屋主整理花園 鄰居也常見他們一起去 shopping 相處和樂 不到一年那男子開始不付房租了 過一段時間屋主受不了就要他搬走 他居然提出要分財產 雙方告上法庭 法庭裁定男子勝訴  理由是

1. 經鄰居證實男子與華人夫妻有共同生活的同居事實

2. 沒有房屋租約 也無支付房租的紀錄

3. 兩男一女有同居的可能 年齡的差距不能證明甚麼

***&&&&@@@@##### &&&& $$$$$ %%%%%

切記--- 出租房子要謹慎

(圖片取自網路)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ing2005&aid=320485

 回應文章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哇.......
2006/07/06 22:44
我還是第一次聽到這種事~ 所以啊....在美國, 口說無憑, 是贏不了官司的....盡量 Document, 免得那天莫名其妙的吃官司.......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惡人還須惡人磨
2006/06/22 14:39

法律常會被惡人利用  甚至助長惡人的氣燄 

只有忍下來  等機會反擊  惡人也是人  只要

是人  總有弱點或疏忽的時候   這時把自己

惡的一面發揮到極致  一次給他死  免得再去

禍害他人  也算善事一樁


Mei Mei Ma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哈哈哈哈~~
2006/06/21 21:01

外國的法律判決常讓人跌破眼鏡說

看來旅居國外還真的得小心謹慎才是

不然房子恐怕會莫名奇妙的沒了

呵呵呵~~

(不過我姐也住在國外,看她住到現在也沒說過啥米怪事回來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房東
2006/06/21 16:04
被設計了!外國人的心機好重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