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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21 06:59:56瀏覽1087|回應4|推薦37 | |
讀了Mei Mei的<為何要結婚?> 她居然“獨家採訪”整理出一長串 -- 結婚的理由 虧她想得出來 佩服 佩服 在北美地區 結婚與同居在法律上有等同效力 分手時一樣可分財產 可要贍養費 來自亞洲的新移民初聽此說法都覺新奇 在上ESL課時 有同學問過講師 結婚與同居有何不同 她說 結婚需要向政府機關登記 離婚時亦須向政府機關申請並經過一定時間才能生效(當然登記與申請都須付手續費) 同居則不拘形式 分手時只要雙方談妥就行 此地有一則傳言 ---- 一對五六十歲華人夫妻自己有棟house 將其地下室出租給一位四十多歲白人男子 該男子願意以現金支付房租 屋主為圖逃稅 樂的收現金 也不定租約了 那男子定時付房租 為人和氣 常幫忙屋主整理花園 鄰居也常見他們一起去 shopping 相處和樂 不到一年那男子開始不付房租了 過一段時間屋主受不了就要他搬走 他居然提出要分財產 雙方告上法庭 法庭裁定男子勝訴 理由是 1. 經鄰居證實男子與華人夫妻有共同生活的同居事實 2. 沒有房屋租約 也無支付房租的紀錄 3. 兩男一女有同居的可能 年齡的差距不能證明甚麼 ***&&&&@@@@##### &&&& $$$$$ %%%%% 切記--- 出租房子要謹慎 (圖片取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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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