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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毅:雙面周占春,還不把案子交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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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3 15:03 |
將審理扁案的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周占春真可以如願審理?國民黨“立委”邱毅今天上午召開記者會指出,周占春過去3年裁定“具保停押”的案件總計37件中,只有2件核准,其他的35件全部駁回,也就是裁定延押,他痛罵形容周占春是“人權法官”根本是胡扯,搞不好他還是北院中最會押人的法官,怎麼遇扁就轉彎?他已經揭穿了周的雙面,難道周沒有羞恥心,還不把案子交出?
邱毅指出,在周占春裁定核淮2件不押的案子中,一件要交保證金,另一件則是被告罹患重病,至於裁定延押的35件當中,有竊盜犯因為父親已經病危申請停止羈押,周卻怎麼都不准。還有已經被關7個月犯組織犯罪的人,兄領有殘障手冊,也是父親癌症病危,周還是不准。更有基層員警犯恐嚇取財聲請停止羈押,周以員警身份,擔心釋放後會對證人不利。
一樣都是裁定延押的案子,邱毅表示,扁的犯罪比竊盜犯、犯組織犯罪更嚴重,扁的身份比基層員警更有權勢,遇到的法官全都是周占春,但裁定卻是兩樣情,如此的周占春真的是人權法官?原來,周的心中,有權有勢是塊寶,無權無勢則是賤民,應該被糟踏,這些被周裁定的人,在看了扁的結果後,一定會吐血。
邱毅強調,周審案的公正性已經受到質疑,應該迴避把案子交出,且一定要打破重大金融專庭的抽籤規定,回歸到公平審理的基本面,否則扁案落到周的手中,最後一定會重案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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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貶的一群恩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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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2 19:26 |
皆為五斗米折腰之混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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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楓 閉關(kinalo) 於 2008-12-23 15:01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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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有名嘴質疑,周占春是強押弱勢、還是禮遇強權?真的是“人權法官”嗎?楊憲宏在政論節目表示,看了周占春對扁的裁定書,“覺得很刺眼,弱勢才有人權,人權不是給強權、權貴的。”
黎建南痛批,“周占春沒有資格當法官!”你的判決不公、公正性引人質疑,“如果還有羞恥心的話,你這法官不應再幹下去”。資深媒體人陳鳳馨表示,“只有陳水扁有人權嗎?難道周占春是為了爭取陳水扁的‘特權’、才講人權?窮人都沒有人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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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有百分之七十的人向他吐口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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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2 02:48 |
周放水是國家與歷史的罪人 台灣已無是非公理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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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楓 閉關(kinalo) 於 2008-12-22 06:15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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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有百分之七十的人向他吐口水” 餘下百分之三十的人請自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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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毅還說,周占春更公開表示,如果馬英九的特別費案由他負責審理,就會直接判十年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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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1 23:28 |
我要說: 如果扁案由我負責審理, 判他無期徒刑, 不得假釋及特赦, 外加一條 :財產充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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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楓 閉關(kinalo) 於 2008-12-22 06:13 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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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中評:曾任司法院人事處長的周占春曾受到陳水扁的恩師、前司法院長翁岳生的提拔,這個位置一般而言都是做過二審庭長或是地方法院院長級人士才可以擔任,像周占春如此資淺者擔任實屬特別,當年就受到不少非議。
司法院人事處長掌握一般法官的考勤、任免、遷調、獎懲等,據了解,2003年1月左右,周占春在人事處長任內,司法院曾經公布懲處積延怠惰法官名單,並將這批法官送交公懲會審議。從某方面來說,可顯示周當時權勢之大,另一方面來說,也確實因此而得罪不少人。
最特別的是,周占春2005年職務異動時,一反過去人事處長下來,轉到院轄市擔任地區法院院長的慣例,堅持擔任一審法官,他甚至連一審庭長都不願當。當年他堅持理由,強調是為避免紛擾,要落實法官無大小、建構堅強事實審等理念。不管當年確實情況如何,都可以推測出,周占春過去的經歷,在保守的司法界中不只相當特別,也算是特立獨行。
問題就在特立獨行恐怕無法見容於司法界,除非這個人的背後權勢力量相當大,大到可以不管外界的批評,從周占春在第一次做出對扁無保釋放的裁定後,在第二次還能挺住外界質疑聲浪做出維特原判來看,也難怪名嘴或“立委”在猜測他背後有股力量在支撐。不過,反過來說,周可以挺住外界對他裁定的質疑,這只是第一個考驗,接下來他能否挺得住各方對他的攻擊及黑資料?更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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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錫堂:評二度“無保釋放”陳水扁的謬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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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1 11:21 |
根據陳水扁“無保釋放”,特偵組首度抗告,台灣高等法院17日裁定抗告成功,雖然高院並未如特偵組所期待的“自為裁定”,但高院的裁定書中,強調“羈押目的除了防止被告逃亡,也要兼顧湮滅偽造證據”,而將地院的原裁定撤銷,發回地院更裁,可見特偵組所強調扁有可能湮滅證據與串供的理由,得到高院的支持。
然而,18日第二次移審庭,特偵組(檢方)所提諸如扁可能逃亡、勾串、滅證甚至恫赫的新事證,扁方仍延續第一次移審庭以來主打的“政治力介入”基調,不是迴避不談,即是顧左右而言他、不知所云。客觀而論,此次特偵組當庭所提的許多事證都非常明確,因此一旦釋放扁對司法偵辦審理其貪腐弊案將造成困難。惟以周占春法官為首的合議庭,卻依然維持“無保釋放”的裁定,其理由之薄弱及明顯之謬誤,有如下諸端--
一、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羈押要件有三,首先是五年以上“重罪”,扁所涉係最高可求處無期徒刑的貪污洗錢“重罪”;
其次是逃亡之虞,揆諸歷史與國際,涉貪的領導人常會逃亡海外,扁曾支開隨扈絲會黃琪,但周占春等合議庭首次裁定釋扁卻以“以領導人之尊、不會逃亡”為由,此次裁定只以隨扈因素而認定“無逃亡之虞”,根本無法服人;
第三是串證與湮滅證據之虞,扁家案發以來,串供與湮滅證據的例證昭昭,大者如海外洗錢就是欲湮滅證據,小者命令林德訓等偽造、變造證據亦為“串供”,更何況以扁往昔不斷抨擊對抗司法的作為來看,他不被收押後,確有可能透過他的影響力,去施壓證貝特偵組接觸的嫌犯或證人,使得這些人不得不翻供,或根本不敢“牽連”扁,惟北院合議庭仍無視余政憲已有受脅迫之嫌,僅簡單加了一句“不得脅迫證人等”,及全然採納扁方說詞,無怪乎國民黨“立委”邱毅大罵周占春根本就是扁派駐在法院的“明樁”。
二、前“調查局長”葉盛茂僅因洩密給扁,即使一審判決後都得繼續羈押,可見周占春等三位合議庭法官的判決,並不符合比例原則;更何況扁在二次金改、外交機密等案的串供與施壓的可能性都非常大,未來若因扁在外“趴趴走”,一則操作民粹,使扁案政治化,社會因扁的挑弄而衝突對立加劇,再則發號司令脅迫串供翻供,而導致二次金改案、外交機密案辦不下去,則周占春等法官要如何對民眾與社會交待?
總之,法官已達必要羈押,卻剛愎自用、甘冒“顯難進行追訴”以致社會正義受到重大侵害的虞慮而不羈押,則是未善盡維護公義的職守。對此,吾人認為,特偵組仍有再抗告的空間與責任。此外,日前特偵組首次提的抗告及18日地院合議庭均不約而同地認為,高院應可“自為裁定”,復以高院也認為扁可能湮滅證據或勾串證人,高院若再遇特偵組提抗告,其實應可迅速自為裁定羈押陳水扁。(作者 潘錫堂 台灣淡江大學中國大陸研究所教授,海峽兩岸學術文化交流協會副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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