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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追訴時效早就過了,賠什麼呢?
2011/03/01 01:50:08瀏覽419|回應0|推薦0

(中央社記者李淑華台北28日電)總統馬英九今天表示,二二八事件中,扮演主要角色的是政府,所以,賠償金由政府承擔是合適的做法。

刑法第八十條有明文規定: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為十年;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為五年;一年內的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為三年;拘役或罰金,追訴權為一年。追訴時效,在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時,追訴權時效方為廿年。 

今年是2011年,二二八事件發生在1947年,已經是64年前的事了。早就超過20年了!


追訴時效早就過了,賠什麼呢?

說是政府賠,其實,就是拿我們納稅人的稅款賠,

賠什麼呢?賠個頭!

主張要賠的人,就拿出自己的錢賠,別牽扯無辜的納稅人!

錢不好賺,每一分錢都是納稅人的辛苦血汗,別糟蹋了。

更別亂花之後,又增稅,囗,囗囗囗囗囗!

(我是豎仔,已經把太激動的話全刪了,請別告我)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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