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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17 22:44:43瀏覽407|回應0|推薦0 | |
根本不該國賠。不禮讓救護車的自殺行為怎能申請(你我繳的稅金)國賠呢?
責任六成,胡扯一通。 「漫天喊價,就地還錢」嗎? 請問: 為什麼不是五成九?為什麼不是六成一? 爲什麼不是100分之100的自殺責任? 請拿可以量化的科學數據說服我。 婦人看到救護車沒有禮讓,嚴重違規,又未繫安全帶,錯加一等。 而最重要的是,救護車有優先路權。 自作孽,不可逭!做錯事就該付出代價啊! 我不是沒有仁心, 我只是堅持法理要站住腳, 有權決斷是非者萬不該有婦人之仁, 更不該感情用事而傷了法威和公理。 2011-02-17 中國時報 【馬瑞君、沈揮勝、廖肇祥/台中、南投報導】 南投水里分隊消防隊員湯中一,九十八年間開救護車載轉診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病人,途中撞上婦人簡巧函駕駛汽車,造成對方癱瘓成植物人;湯員依過失重傷害罪判刑四月,被害人家屬另提國賠一千四百餘萬元,台中地院判決南投縣消防局應賠償七百六十九萬元。 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晚間,湯中一開救護車載患者,由台中市五權西路往自治街行駛;在行經五權路、英才路口時闖越紅燈,適簡巧函開車行經路口未立即避讓,救護車撞擊汽車右側,汽車失控衝撞等紅燈的曹姓機車騎士;簡婦則是蜘蛛網膜下出血、意識喪失、顱骨穹窿骨折,急救後成植物人,被宣告為禁治產人,由其女代提告。 法官依台中市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認為救護車逕行駛入路口,撞擊綠燈號誌行向車輛,認定簡婦受重傷害,與湯中一駕駛救護車過失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依過失重傷害罪判處四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簡婦家屬另提國賠,以車禍時四十五歲,還有廿年勞動力,加上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因湯中一當時駕駛救護車執行公務,以車禍鑑定應賠七成過失責任計算,求償一四五六萬餘元。 台中地院則依省車輛行車事故覆議委員會鑑定,認為簡婦遇聞救護車通行時,未注意車前狀況立即避讓,有六成過失責任,判決共應賠償七百六十九萬元,扣除已領的一百五十萬元汽車強制責任險補償,及湯中一給付的六十萬元,南投縣消防局應賠償五百五十九萬元。 湯中一表示,為公共利益出了事,卻還要自己去承擔刑責,感覺上救災的保障機制及保險設計,對消防隊員不盡公平;但這次事件對被害人傷害很大,自己也深感歉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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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