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人民民主专政” (2008-07-08 15:11:31)
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曾被人批得很惨,典型的说法是这种制度“挑拨群众斗群众”。
不谈现行制度是否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问题,我对这种理论却有着不同的观点。我认为这反映了一个当今很多人没认识到、不愿了解或故意忽略的事实:民主制度与专政(而不是自由),不是对立的,恰恰是有联系的!
举一个典型的西方民主政治式处理问题的例子:有10个人,对同一个切身相关的问题产生了争执,于是,所有人都同意,用投票(民主)的手段来解决问题。投票结果是:6人赞同,4人反对,从而通过了一条决议(法律)。但在这之后,反对的4人中,有1人不愿履行这条决议(法律)。于是,他被警察抓走了。
这人为了“自由”的实现意愿而被捕(或被强制执行),是不是对他的专政呢?当然是!其他人会支持他吗?不会!他自己也不会认为这种逮捕不对,因为所有人都同意:民主的决定是最高法律,不然民主就失掉了它作为手段来统一行为的意义。换言之,政府及国家机器,永远都会对一部分人专政,从而损害自由。西方民主制度仅仅增加了西方政府专政的合法性,而没有改变专政的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民主专政”较之“人民民主自由”,尽管听上去不是那么诱人,却没有什么误导性,也不那么虚伪,只是客观的描述了民主制度的现实。这也就是美国人抱怨的“四年中拥有选举权的只有一天”。
那么,毛泽东的问题在哪里呢?在于“谁是人民(谁是专政对象)?”“如何民主?”“怎样专政?”毛泽东利用个人崇拜来保证政府对于“谁是人民(谁是专政对象)?”解释的权威性,这种解释也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有关,然后利用“民主”,实行“专政”。在绝大多数人都认可他、认可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时,这是可行的,但在对他的个人崇拜打破、共产主义意识形态遭到怀疑后,“专政对象”们自然不服。西方国家也是利用绝大多数西方人都认可的西式民主制度来判断谁是人民谁是专政对象,进而而赋予政府专政权力的。文革的另一个问题是对“专政对象”权利的过分剥夺,而在西方,这种剥夺是有限的,如上例中的那个人,他仍可保留基本人权及对这项决议(法律)的反对意见,或用专政制度许可的方法——如示威等表示反对,并且,他还有权利参与对下一个问题的讨论并有可能这一次得到专政权利。
最近蒙古发生了骚乱,有人将之归因于“蒙古的民主不健全”,我倒认为,其中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许多蒙古人受“民主自由”误导太深,“民主专政”意识不强,结果在民主的结果与他们的主观意愿不符时,没有服从于专政或用专政制度许可的方法抗议,而是希望用暴力避免被专政(从而得到专政权),这种希望用其它手段得到意志自由实现的方式恰恰打破了西式民主制度。而美国人在通过他们的民主制度决定出兵伊拉克后,许多反战人士开始示威,但是,他们有没有用一些更有效的手段反战呢,比如说,提供情报给伊拉克?绝大多数人都没有,因为这是违反自己制定的专政权力赋予标准的,而或有极端者,也会受国家机器惩罚。
大概由于矫枉过正,中国的自由派颇有一种“民主神圣化”的倾向,认为民主就是自由,忽略了民主制度的专政性,极力避免被专政,结果也被人指责为不民主——因为对于一些明显的民主意愿,只要不合他们的口味,他们不但毫不尊重,还会妄加指责,继续强行推行(而不是仅仅保留)自己的意志,强奸民意——而这或许只是由于固执地反对“人民民主专政”的缘故。同时,他们还会指责这种民主意愿实施专政的力图是“受政府欺骗,群众斗群众”,有“文革”倾向等等。这恐怕是对“群众斗群众”的误读,因为,“挑拨群众斗群众”的指责源于对“专政对象”判定合理性合法性的质疑——而将之扩大为“群众斗群众”本身,恐怕是不对的。比如,尽管与毛泽东规定好专政对象后,利用“群众斗群众”实施“专政”的手法不同,西方政府也会利用“群众斗群众”——首先利用这种方法得出专政对象,然后再实行专政,这样更加合理合法。换言之,“群众斗群众”也有性质上的区别,不能一概而论。因此,对任何性质的专政都反对,就如同蒙古骚乱一样,都是违反民主制度的。同样的,“人权绝对化”也是对专政的过敏反应。比如“范逃跑”事件——之所以人家越骂他他越高兴,我以为是由于他认定自己的行为是在这些“愚民”面前捍卫了言论自由权——而这当然是对言论自由权的误解,因为言论自由在西方也要在一定程度上受民主制度下专政的限制,比如美国人所说的P.C.(政治上正确)原则等。
我写这篇文章,是希望某些口头上爱挂“民主”的女士先生们提高一下对民主制度本质的认识,由于这些人有时喜欢把中国现在的一些事与文革联系起来,我不得不也使用一些文革词汇来驳斥。下面是随之而来的一些与民主制度有关的想法。
正如我上述所说,西方民主制度增加了西方政府专政的合法性,比如,使得法国人或许会反对萨科奇,却不会颠覆法兰西第五共和国。但是,举一个和第一个例子相似而不相同的例子:另有10个人,对同一个切身相关的问题产生了争执,有人用枪逼着他们,用投票(民主)的手段来解决问题。投票结果也是:6人赞同,4人反对,从而通过了一条决议(法律)。但在这之后,那些反对派又会如何呢?很可能会用专政允许之外的方法来夺回他们的权利。也就是说,民主=西式民主制度=政权合法吗?恐怕未必。如果这种制度本身是用不民主的方式产生的,不是人所共识的赋予专政权的公正手段,西式民主制度也有可能不能造成专政的完全合法。于是尽管同样实行西式民主制度,政府还是会有人颠覆。有没有实例呢?有的,就是虽然许多人受宗教民族影响很大,却在飞机导弹下被强迫“民主”的伊拉克。
那么,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对待民主专政的态度上,中国某些“民主人士”是不是与伊拉克恐怖分子有些相似之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