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聖一票無分在不在籍 ◎詹惟鈞(宜蘭)2010-10-15更生日報更生廣場大家談
今年的五都選舉已來不及實施不在籍投票,只好期盼二○一二年總統大選時,選民可以在其戶籍所在地之外,就近進行投票。每到選舉前「不在籍投票」總會被提出來討論,但總在缺配套、有爭議之下無疾而終,不在籍選民的投票權利年年被犧牲。
其實,內政部與中選會擬提出的「不在籍投票」構想甚佳,且馬總統也曾在立法行政協調會議時表示:「不在籍投票攸關人權,勢在必行」。唯民進黨陣營認為這是執政黨欲控制投票或準備作票的奧步,在公平性與秘密投票性都不能確保的情況下,不在籍投票只是方便國民黨操弄選舉。
根據自己多年來服役及選務的經驗,不在籍投票大致可區分為兩大類方式實施:
一、「移轉投票」-此類的選民皆在國內故爭議少,可優先處理。例如:部份軍警人員在服役勤期間,要輪值留守駐地勤務;擔任選務工作的公教人員,有的戶籍不在選務工作地;有些選民工作地點離戶籍地太遠,要跨海或坐飛機投票。可考慮讓不在籍選民事先申請移轉投票地點的「移轉投票」方式,讓在營軍人、留守警察、選務公教人員、工作地遠的選民就近在工作或選務地點投票。
二、「通訊投票」-此類的選民因在國外爭議多,可以多方考量。主要是百餘萬在海外(尤其是中國大陸)經商、工作、求學、居住之我國公民。因遠距、忙碌、花費高而無法回台投票。這類選民可考慮「通訊投票」的可行性,唯此過程中秘密投票性與公平性難確保,就怕釀成朝野惡鬥,及在野黨陣營的杯葛。
筆者曾在民國八十五年李前總統一邊一國論、對岸向台海射飛彈時,及民國九十三年陳前總統水扁兩顆子彈、全面啟動國安機制時,因服役留營值勤及戶籍地不在選務工作地之故,錯失了兩次參與總統投票的機會,雖然保國衛民、服務選民讓我覺得非常光榮,但若有機會筆者還是想投下手中神聖一票。
現行憲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第一百三十條更進一步賦予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有依法選舉之權。許多歐美民主先進國家早已實施不在籍投票制度多年,不在籍投票的實施,既符合憲法對人權之保障,也是世界潮流所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