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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的「例外狀態」,台灣已處在國家面臨生存危機或重大公共危機?
2025/12/20 17:44:04瀏覽786|回應4|推薦9

2025/12/20 20:46  追加

我剛剛想到電影《魔鬼終結者》The Terminator,「回到過去」,把反抗軍首領約翰·康納的母親莎拉·康納殺掉。

新法公布實施 330 天後,引用前一版的舊法來判決新法違憲失效,這種事發生在民進黨執政的法律最高機關大法官會議的層次。

2025/12/20 17:44

草民不學無術,不比縱橫政壇、杏壇的飽學之士,實在無法理解為何現行憲法訴訟法是114/1/23公布,同日開始施行的版本,而12/19下午司法院對外聲稱有五位大法官主張「立法者不得以法律阻止或妨礙大法官行使職權,否則該法律即牴觸《憲法》而無效。新版《憲訴法》已經阻礙大法官行使職權,既然它本身就是「是否違憲」的審查目標,更不應作為本案的程序規範;因此

憲法法庭不受新版《憲訴法》中,10名大法官參與才能評議的限制,可適用舊版《憲訴法》規定。」

(參見《報導者》網站這篇文章:【憲法法庭重啟,《憲訴法》部分修正條文違憲失效;5名大法官開會參與評議,3名大法官未開會並私下提不同意見書】)

文中提及「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張嘉尹分析」憲法法庭停擺一年的現況已符合法學「例外狀態」

執政者及其支持者陣營引用高度艱深的法學理論來為其偏離市井百姓可以理解範圍之外的異常觀念(例如「法律不溯既往」的法治原理),肯定是執政者在遂行其政治理念時遇到了相當大的挫折,因不願妥協而使出非常(規)的手段。

敝人不懂什麼是法學的「例外狀態」,詢問AI後的回答是:

* * *

法學的「例外狀態」(State of Exception)是指國家在面臨生存危機或重大公共危機時,暫時停止正常憲政秩序,主權者可以懸置法律,做出不受常規法律約束的決斷,以此來創造或恢復法律所適用的正常情境,這種狀態處於秩序與混沌的模糊界限,使法律與「無法地帶」相互交織,並可能使「例外」本身成為一種常態治理的基礎,如緊急狀態和戒嚴。 

核心概念:

起源與定義:由德國法學家卡爾·史密特(Carl Schmitt)提出,後由哲學家阿甘本(Giorgio Agamben)深化,指主權者有權決定何時進入「例外」,並在此狀態下暫時中止一般法律。

弔詭性:例外狀態並非完全無法,而是讓法律在特定區域暫時失效,但這種「排除」正是為了「包含」生命進入新的秩序,它是在「法與無法」的邊界上運作。

主權者與決斷:主權者就是那個能決斷進入例外狀態的人,他超越了現有法律,成為法律的「黑洞」或「活法」,賦予決斷以法的效力(force of law)。

非常態的常態化:阿甘本認為現代社會中,例外狀態已從偶發走向常態,成為生命政治(biopolitics)和國家治理(如反恐、邊境管理)的基礎。 

歷史與現實的例子:

台灣:戒嚴、動員戡亂時期、戒嚴後成立的國家安全相關機構與法律,都是例外狀態常態化的體現。

國際:9/11事件後全球反恐行動中實施的各種限制公民自由的措施。 

關鍵問題:誰有權力決斷「例外」?如何界定「混亂」?「例外」的權力基礎是什麼?這些問題揭示了法律的邊界、主權的本質以及國家權力對生命直接支配的潛能。 

* * *

以草民的不學無術這個角度來看,分明是台灣已處在國家面臨生存危機或重大公共危機才會有人想套用這個「法學的例外狀態」來合法化執政者的「非常態施政」。正如 AI 所提出的「關鍵問題」:誰有權力決斷「例外」?如何界定「混亂」?「例外」的權力基礎是什麼?

藍白肯定不會就此作罷,屈服於賴卓體制,後續反制動作將使台灣政壇一路動盪到 2028 的大選。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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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jimchuan&aid=18468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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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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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0 21:46
憲法法庭排除異議者援引釋字601號 憲法學會:援引失當成憲法惡例

2025-12-20 18:59 聯合報 記者劉懿萱/台北即時報導
憲法法庭昨宣判新版憲訴法違憲,中華民國憲法學會今發聲明指出,5位大法官援引釋字601號,作為「拒絕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的支撐失當,擴張現有總額得扣除事由將形成憲法惡例。學會呼籲賴清德總統與立法院,應即履行提名與同意憲政義務,補足大法官缺額,回復憲法法庭正常運作與社會信任。

中華民國憲法學會表示,憲法法庭行使違憲審查,必然面對反民主多數難題,代表由少數非民選司法者否定立法院多數所制定,並經總統公布法律。因此憲法裁判社會公信及可接受性,不得僅訴諸實體結論「正確」,更須奠基在嚴格程序正當性。

聲明指出,114年憲判字第1號核心爭點,更多在於僅5位大法官作成判決。採取「拒絕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計算路徑,是否逾越憲法訴訟法明文所設正當程序界線,及扭曲憲法增修條文所明定大法官15人合議組織意旨。

聲明表示,憲訴法第12條明定僅「依法迴避」者不計入現有總額,避免將不應參與評議者視同參與者,並維持分母與3分之2門檻客觀、可預期與程序正當。但本案拒絕參與評議並非「依法迴避」事由,多數意見以無直接明文為由,擴張現有總額得扣除事由,形同由裁判者自行改寫審判權組織成立之前提要件,難免損及憲法裁判正當性與社會信賴。

聲明主張,大法官援引釋字601號作為支撐屬失當,該解釋在迴避脈絡下,是為避免因迴避致無法院可審,要求有迴避事由者不得再以迴避拒審;並非授權將拒審者排除出現有總額之計算,更不容反向創造「拒審即可降低組織成立門檻」制度誘因。

聲明分析,若任此解釋路徑成為常態,將掏空憲法增修條文所明定之15人合議以確保多元、慎重組織規定,總統也就沒有補足提名大法官的義務,未來僅3分之1的大法官即得宣告法律違憲,將形成憲法惡例。

聲明說,憲法裁判權威,終須建立在明確、拘束且可預期程序門檻上;程序不是障礙,是司法為反民主多數決權力本質,得以被民主社會承認及信賴之唯一基礎。因此總統與立法院應即履行提名與同意憲政義務,補足大法官缺額,回復憲法法庭正常運作與社會信任。

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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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0 21:31
下列端傳媒文中的一段,參與評論的蔡彩真,是不同意將拒絕出席評議者排除計入席數的,至於其最後仍同意以“非常時期的最後手”同意判決,其實也落入自我矛盾悖論,現有的憲法法庭大法官多數已政治化,卻又妄圖執著[「憲法機關的運作不容中斷」,無論透過何種政治操作導致憲法法庭實質癱瘓,均屬違憲。]以此自圓其說違法判決。

然而,即便適用舊法,現有的大法官人數僅為8人,三分之二至少需6人參與評議。但其中蔡宗珍、楊惠欽、朱富美3位大法官主張憲法法庭組織不合法,持續拒絕參與評議,導致實際僅剩5人。對此,多數意見引用法理指出,若大法官持續拒絕參與評議導致憲法法庭癱瘓,其狀態在個案審理中無異於「缺額」或「迴避」。參照《憲法訴訟法》第12條關於「迴避之大法官不計入現有總額」的規定,對於持續拒絕參與評議者,亦應不計入現有總額。據此計算,法律上認定的現有總額為5人,由這5人全數參與評議,符合修正前「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門檻。

而在參與評議的5位大法官中,蔡彩貞大法官雖贊同判決主文宣告違憲的結論,但對判決理由中的多項核心論點持有保留意見。

在「扣除拒絕出席者」的計算方式上,蔡彩貞大法官指出「缺額」或「迴避」是客觀上無法行使職權,但大法官因個人法律確信而「拒絕出席」是主觀的意思決定,兩者截然不同,不能混為一談。她警告,若允許因個人意願拒絕出席就不計入總額,會使法定人數門檻變得可被操控,容易產生「破窗效應」。她最終同意由5位大法官作成判決,並非認同上述法理,而是基於「非常時期的最後手段」,考量憲法法庭長期癱瘓將嚴重損害憲政秩序與人民權利,在「兩害相權取其輕」下勉強接受。

在三讀程序瑕疵的認定上,蔡彩貞大法官則明確反對多數意見。她指出,三讀會通常形式化,若無文字修正意見,主席宣示通過乃是立法院長久以來的「議事慣例」。這是國會內部的議事程序,除非有明顯牴觸憲法,否則司法權應尊重「國會自律」原則,多數意見以此作為違憲理由,有司法權過度介入之嫌。

本案另涉及聲請人資格的認定爭議。立法院方曾質疑,聲請釋憲的立委在三讀時並沒有投票「反對」,因主席未讓大家表決即直接通過,故不符合聲請資格。

判決書對此擴大解釋,認為雖然三讀時無法投票,但在隨後的復議程序(編按:與行政院的覆議權不同,復議由立法委員自行提出,屬於立委自主促請立法院在思考決議的內部程序,為使立法更週全)與覆議程序中,這些立委都投票贊成復議或覆議,即反對原決議,判決書認為,在這些程序中表達的立場可視為對該法案的最終立場,具備聲請資格。

對此,蔡彩貞大法官亦持保留意見,認為依舊法理本就符合聲請資格,無需變更見解,將「最終表決」延後至復議或覆議階段會不當放寬聲請要件,不符合釋憲制度保護「少數」的本旨。

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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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0 19:03
據報導,大法官楊惠欽、蔡宗珍、朱富美並沒有參與評議,所以實際參與評議的只有五人,這就算依照修改前的憲法,也仍是人數不足,所以是違憲判釋無異。至於司法院對此解釋道,引用的條例可以不計拒絕參加評議的三位大法官,那是這五個綠色大法官的強辯硬掰解釋,實際現況與引用的條例有不同。

https://theinitium.com/20251220-whatsnew-taiwan-constitutional-court-resumes-ruling/
分裂的憲法法庭:五人判決憲訴法違憲,其他三大法官主張判決無效

臺灣的情況不符合法學的例外狀況,而是執政黨裹脅司法監察政治詐賭,又賭輸翻桌的流氓專制,所以倡言例外狀況,以暫停正常法律狀態的,都是在附合綠色流氓專制。
田園火雞(jimchuan) 於 2025-12-20 20:22 回覆:
端傳媒的文章引述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提到的,所謂 4.3、30.2~30.6「違憲」的理由,以我簡單的頭腦來看,我同意這五人組的見解,但我想反問他們,為何 113/12/20 三讀通過、而且 114/1/23 總統公布,這兩個時點都沒提出反對意見?過了差不多一年,又在大罷免失敗,總預算、財劃法……卡關之時,適時蹦出這一個「依據舊法」作成的裁判?這不是非常的荒謬嗎?

司法院不能以函文或什麼文,或以院際協商的方式,雖然是亡羊補牢,先再次修憲訴法,讓憲訴法不致於實質讓憲法法庭停擺一年多?!讓立法院主動修法,而不是一刀砍下,由司法來「拒絕」立法。

賴清德這任與蔡英文很大的不同,蔡命好(看看中共都搞出個「反送中」來給蔡助選),立法院也是同黨,府院一家,害了台灣整個國家變成沒有監督,沒有制衡的假民主。

賴這一任有機會展現民進黨服膺真正的民主精神,謙虛地接受民意的監督,可惜賴放不下蔡的優渥處境,脫了序。加上賴本身與生俱來的固執(大家都延引他在台南市長任內的幾百幾一天不進台南市議會的光榮記錄),這個局只會愈來愈僵,無法解套,沒完沒了,直到總統改選。
田園火雞(jimchuan) 於 2025-12-20 20:30 回覆:

裁判書說民眾黨臨時才加上 30.2「前項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十人。作成違憲之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九人。」

我現在也注意到它,大法官固定員額 15 人,15 /3 x2 = 10,依據 30.1 所稱「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這不是至少應有 11 人嗎?如果參與評議的有 10 位大法官,這樣並沒有「低於 10 人」,但卻是不符合 30.1 啊!

田園火雞(jimchuan) 於 2025-12-20 20:32 回覆:
30.2 修得很不好。

田園火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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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韓國總統尹錫悅宣布戒嚴是否也是「例外狀態」?
2025/12/20 18:17

2024 年 12 月 3 日韓國總統尹錫悅宣布的「緊急戒嚴」,在法學與政治哲學的視角下,確實是一次典型的試圖製造「例外狀態」的嘗試,但最終因缺乏合法性與制度反制而失敗。

以下是該事件與「例外狀態」理論的對應分析:

1. 權力對法律的懸置(Schmitt 的決斷) 尹錫悅當時指控國會在野黨為「從北反國家勢力」,宣稱政府機能癱瘓已達國家危機。他試圖透過戒嚴令:

  • 懸置政黨活動與集會自由: 戒嚴司令部發布布告稱禁止一切政治活動。
  • 軍隊介入政治核心: 派遣軍隊進入國會議事堂,試圖阻止議員行使職權,這符合舒密特(Carl Schmitt)所謂「主權者透過決斷來暫停常規法律」的特徵。

2. 缺乏「正當性」的濫用 「例外狀態」理論強調此狀態是為了「恢復秩序」,但韓國憲法法院與特檢組在 2025 年的後續調查與判決中指出:

  • 非法濫用權力: 憲法法院於 2025 年 4 月判定,尹錫悅宣布戒嚴時並無客觀正當性,屬於「非法濫用國家緊急權力」。 
  • 刻意製造危機: 2025 年 12 月的特檢組調查顯示,尹錫悅政府甚至曾試圖挑釁北韓以製造戒嚴的藉口,這顯示其並非因應「既有危機」,而是為了壟斷權力而人為製造的「例外」。

3. 阿甘本(Agamben)視角的「未遂」 阿甘本認為例外狀態會剝奪公民權利使其成為「裸命」,但在此案中,韓國民主制度展現了韌性:

  • 制度性反制: 韓國國會迅速召開並以 190:0 通過解除戒嚴要求,依法迫使總統撤回命令。 
  • 法治的回歸: 此事並未演變成永久治理範式,尹錫悅隨後遭國會彈劾、憲法法院罷免,並於 2025 年 1 月因叛亂罪被逮捕。 

總結來說: 尹錫悅的行為是試圖將韓國拖入一個不受限制的「例外狀態」,但因為不符合憲法規定的「戰爭或類似國家非常事態」要件,最終被法律與民意定性為一場違憲的未遂政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