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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3 14:58:53瀏覽249|回應0|推薦0 | |
2008年12月23俄羅斯司法部例行更新了俄聯邦極端主義宣傳品名單,新增加296至301條,均由克拉斯諾達爾市五一區法院認定。其中有4條是法輪功的宣傳品。具體為:296條,書籍《轉法輪》,作者李洪志,2006年莫斯科“卡梅倫”出版社出版;297條,小冊子《關於中國摘除法輪功信徒器官的調查報告》,作者大衛·麥塔斯和大衛·喬高,2007年聖彼得堡出版;298條,單張資料“世界法輪大法”;299條,單張資料“全球火炬接力以保護人權”。 2009年1月11日補充更新的題為《加拿大官員和人權保護者的報告被認定為極端主義材料》的報道還涉及到了法輪功被列入極端主義宣傳品的理由。報道稱,從判決書了解到,克拉斯諾達爾地區檢察官經赴五一區法院查證後,支持語言學家和心理學家的鑒定結論。判決書中明確指出,在法輪功的宣傳品中“含有對人類懷有仇恨和敵意的言論、故意擡高自我和貶低他人的排他性宣傳以及鼓動與中國政府對抗的煽動性宣傳,這與該宗教團體本身不符”。此外,心理學家指出,“對於缺乏宗教、歷史、文化藝術等方面專門知識的公民來說,法輪功宣傳品中的符號和標誌容易使人與納粹的符號和標誌相混(在沒有預先熟悉其文字和語義的附加意義的情況下)”。 2009年12月22日題為《莫斯科法院支持司法部把法輪大法出版物列入極端主義宣傳品的名單》的報道稱,2009年12月14日,莫斯科特維爾區法院駁回了“法輪大法修煉中心”對俄羅斯聯邦司法部的起訴。該中心要求司法部把法輪大法的出版物從極端主義宣傳品的名單中去除。之前該名單由克拉斯諾達爾市五一區法院做出確認,但曾被克拉斯諾達爾地區民事審判委員會否決。 隨後,克拉斯諾達爾地區檢察官到五一區法院就確認法輪大法為極端宣傳品的決定重新提出起訴。這次(不同於第一次裁決)法輪大法代表被定為被告,但審理尚未結束。 一波未平又起一波。根據一審判決,準許法輪大法從極端宣傳品名單中去除,法輪大法代表就此向司法部提出了重新列制名單的要求,遭到了司法部拒絕,理由是必須等訴訟程序全部結束、法院裁決生效後才能把法輪大法從極端宣傳品名單中去除。 司法部因拒絕法輪大法的要求又被告上莫斯科特維爾法庭。司法部代表依據俄羅斯聯邦民事訴訟法第6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第13款(判決具有的約束力)進行申辯,明確指出,在法院裁決生效後且只有法院才能把法輪大法從極端主義宣傳品名單中去除,而司法部只能就去除程序做出解釋。 法輪大法代表公開消息稱,被告在法庭上的辯護詞為“司法部沒有被賦予自作決定的權利,要把法輪大法從極端主義宣傳品名單中去除,司法部對此無能為力”,其申辯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信息來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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