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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李洪志的“緣份”說(二)
2010/05/27 16:13:28瀏覽306|回應0|推薦2

三、李洪志所謂的“緣分”不可靠

一是用李洪志根據“緣分”歧視弟子。在《法輪大法長春輔導員法會講法》上,有弟子問李洪志:“參加過師父講法班的和沒參加過講法班的學員,除了與師父的緣分不同之外,還有什麼差異?”從這句話可以看出,參加過師父講法班的和沒參加過講法班的學員是有“緣分”差異的,“緣分”有差異,兩者受到的“待遇”肯定有差異。可見,李洪志歧視那些沒參加過講法班的學員。

二是有“緣分”的弟子最終沒有“圓滿”。李洪志在《法輪大法瑞士法會講法》中說:“我有無數的法身,他一眼就看到了誰有緣,誰是應該得法的。”既然“法身”可以甄別誰“有緣”、誰“無緣”,那麼,他的“法身”應該嚴格把關,對“無緣”的人堅決拒收,對“有緣”人應該全部給他“圓滿”。可是,李洪志為了廣羅弟子,來者不拒,老少皆收。權且說這些弟子都是“有緣”的,既然“有緣”,就應該給他“圓滿”。但誰看到誰“圓滿”了?

三是“有緣”“無緣”自相矛盾。李洪志為了煽動弟子搞所謂“救度世人”的“講真相”活動,把地球人都說成是“有緣人”。在“二零零三年元宵節講法”上,有弟子問:“還有多少有緣分的人?”李洪志回答:“我告訴大家,如果沒有緣分,今天在這個世上就當不了人,一個沒有緣分的人都不可能在世上。”真是弄巧成拙,李洪志的“緣分”說自己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既然世界上的人都是“有緣”人,那還需要李洪志的“法身”來甄別誰“有緣”、誰“無緣”嗎?如此自相矛盾,誰還相信李洪志所謂的“緣分”!

四、李洪志賜給弟子的“緣分”是孽緣

人們習慣把美滿的婚姻形容為“天賜良緣”。如若李洪志給弟子的“緣分”真的能讓弟子“得法”、“圓滿”,那倒也可稱為“良緣”。可是,李洪志的出現給“大法”弟子帶來的不是“良緣”,而是“孽緣”。事實證明,凡與“大法”有“緣分”者,其家庭、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勢必會不同程度受到某些不良影響。君不見,為修煉“大法”,拋棄家庭者有之,放棄工作者有之,違法犯罪者有之,患精神疾病者有之,拒醫拒藥者有之,甚至因修煉“大法”走火入魔、精神分裂,導致自殺、自殘、殺人也大有人在。限於篇幅,在此僅舉幾例:

1、“大法”弟子有“緣”成為殺人犯的例子。王學忠,男,當年24歲,湖南省嘉禾縣人,19968239時,因修煉法輪功將父親看成“魔”,用刀連砍17刀,致使其父當場身亡。

2、“大法”弟子有“緣”成為自殺者的例子。侶同鵬,男,北京服裝學院材料系化纖專業95級學生。1997年他有“緣”遇到法輪功,不料,法輪功害他淪為跳樓者。1999年,侶同鵬在該校綜合樓18層撒下法輪功傳單,縱身跳下,時年24歲。

3、“大法”弟子有“緣”遇到車禍的例子。200691早晨5點多,已練功12年,自認為功力達到非常境界、圓滿在即的“大法”徒張孟業,在去中國駐泰國大使館聚集鬧事途中,就在其住地門口過馬路時被一輛貨車撞倒,導致骨折、脾臟破裂和腦震盪而住院治療,三天后在醫院去世。

據悉,從法輪功出現以來有600多名“大法”弟子自殺身亡,22人被“大法”弟子殺死。這些活生生的事例,都是“緣”於法輪功。這些與“大法”大有“緣分”的弟子最後竟然無“緣”得法,無“緣”得“圓滿”,反而導致有的弟子有緣淪為殺人犯、自殺者。這不是孽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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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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