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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第一期「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展演許可」審議活動報名公告
2013/04/03 17:04:00瀏覽234|回應0|推薦0
一、報名期間:民國102年4月1日(一)至102年4月30日(二)止(逾期恕不受理)
二、審議時間:民國102年5月25日或26日(暫定)
三、審議地點:國父紀念館(暫定,詳細審議時間及位置將於報名後另行通知)
四、報名資格:需符合
(一)年滿16歲以上
(二)得以個人或10人以下團體名義報名
(三)外籍人士須領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合法居留證
五、報名繳交文件:
(一)報名表乙式2份(團體須檢附所有團員資料,每人各填一式2張團員資料表連同報名表一起繳交)
(二)三個月內二吋照片4張,團體每個人4張(貼於報名表)
(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護照、簽證、居留證影本(外籍人士)
(四)年滿16歲以上、未滿20歲的報名者請填具「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五)報名者可於報名時檢附其申請許可項目之表演影音檔光碟,時間長度不得超過10分鐘,檔案格式可為:AVI、MPG、MP4、MKV、RMVB及WMV。審議委員會於認為有必要時,得以表演影音檔光碟作為審議參考。
六、報名費用:
(一)行政規費:個人500元,團體1000元。
(二)報名所繳交費用為審議會及行政程序必要規費,一經報名恕不退還。
七、報名方式:
(一)於報名期間之上班時段(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至5:00),親自或委託他人持報名文件及報名費,至臺北市市府路1號4樓東北區文化局服務臺報名。
(二)通訊報名:填妥報名表後,連同報名費(郵局匯票或即期支票,抬頭為「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掛號寄至「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收,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東北區,信封並請註明「街頭藝人通訊報名」,報名日期以郵戳為憑。
(三)網路報名:亦可在網路下載表格,填妥後回傳至本局街頭藝人報名專用信箱:bt_apply@mail.taipei.gov.tw。須繳交之照片及證件影本等連同報名費(郵局匯票或即期支票,抬頭為「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掛號寄至「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收,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東北區,信封並請註明「街頭藝人通訊報名」,報名日期以郵戳為憑。
八、報名類別及審議標準:
(一)報名類別分為三類:
1.【表演藝術類】:現場表演之戲劇、默劇、丑劇、舞蹈、歌唱、演奏、魔術、雜耍、偶戲、詩文朗誦、行動藝術等。
2.【視覺藝術類】:如現場創作之繪畫、用各種媒材創作之現場人物塑像、環境藝術等。
3.【創意工藝類】:現場創作之工藝品,成品若可食用,則需遵守相關法規規定。
(二)審議標準
1.【表演藝術類】
(1)技藝:
A.需以表演形式呈現,且能在短時間內呈現最具個人特色之表演。
B.所呈現之技藝需符合足以上街頭演出之成熟度。
C.團體演出默契。
(2)造型、節目設計、整體感:
  A.造型應配合表演形式。
B.展演需能因應環境特色有所應對。
C.展演需具個人風格、特色,成功吸引人群目光。(如:單純使用伴唱帶的演唱方式即不建議)
D.街頭演出應有別於室內演出或教學。
(3)現場互動:
  A.需使一般觀眾能接受。
B.與觀眾互動良好、富親和力。
(4)是否合於街頭演出:
  A.應適於街頭展演。不宜將室內、舞台演出直接搬上街頭。
B.不可涉及動物保育議題及禽流感安全問題等。
C.使用擴音設備應審慎適度,且需注意展演音量之控制。
2.【創意工藝類】
(1)需達到於公開場合展演之水準。
(2)作品應能於現場完成(15分鐘內)。
(3)作品不應只以模型複製方式完成。
(4)作品應具創意、特色及美感。
(5)創作過程應具互動性及表演性,不宜只注重製作或教學,或類似市集擺攤販售商品。
(6)技藝需純熟。
(7)須注重安全、衛生及環境整潔。
(8)攤位整體應清潔美觀。
(9)展演者造型應展現個人專業性。
(10)如作品為實用性,應確實可用。
3.【視覺藝術類】
(1)需達到於公開場合展演之水準。
(2)需符合現場創作的原則,並與環境、民眾有互動,創作內容應與現場人事物有關,並應考量街頭生態,如:繪製速度、親和力及現場展現能力等。
(3)作品造形和神韻。
(4)作品之臨場性及完整性。
(5)宜開發出街頭展演的特殊形式。
(6)不可流於複製與制式化的裝飾圖案,缺乏單一獨特的藝術性。
(7)攤位整體應清潔美觀。
(8)展演者造型應展現個人專業性。
九、審議方式:
(一)報名者需於指定時間(約為1小時30分鐘)至現場全程實地展演,以團隊申請者,團員應全體展演,並以實際參與審議展演者核發許可證,展演所需相關器材及電力須自備,現場不提供。
(二)由審議委員會成員依序至各報名者展演處進行審議,審議時間每組1至5分鐘,報名者應掌握審議時間充份展現展演特色。
※審議委員會組成包括:
(1)藝文專業之專家學者(依街頭藝人展演屬性分類,聘請不同領域之專家學者進行審議。)
(2)主管機關代表
(3)場地管理單位代表
(4)街頭藝人代表
(三)民眾參與:審議現場開放若干民眾參與投票,對表演者做「喜歡」和「不喜歡」投票,若表演者「不喜歡」選票數達該類型總投票數10%者,則提請審議委員會作為淘汰依據。
(四)經審議委員會審議結果,通過審議者發給許可證;未通過者,以公文函復。
(五)審議結果預定於102年6月6日公告。
十、審議報名說明會:
為提供有意報考民眾對臺北市街頭藝人之性質、審議時對各項展演的基本規定與標準,以及審議結果的效力,能有更清楚的了解。本局訂於102年4月11日(四)下午兩點至四點,假臺北市立美術館地下樓視聽室辦理「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審議報名說明會」,歡迎有意報考民眾踴躍參加。
十、領證:
(一)通過審議之台北市街頭藝人需參加頒證說明會,以確保對「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展演許可辦法」及相關規定有所了解,並於會後領取台北市街頭藝人許可證照。
(二)頒證日期:屆時另行通知。
十一、申復方式:
參加審議申請人不服審議結果,得於文到後20日內向本局以書面敘明理由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十二、注意事項:
(一)展演所需相關設備(如桌椅、畫架、音響器材等)及電力須自備,現場不提供。
(二)報考者須事先熟讀「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及實施要點,審議現場遵守其內容之規定。
(三)報考者必須能配合審議程序及審議時間、地點,如果無法親自全程參與現場審議、或遲到20分鐘以上、或早退者視同棄權,並不得申請退費。
(四)審議現場可收費或打賞,方式由報考者自訂,可採接受自由樂捐、打賞或定價方式收取費用,惟應於現場清楚標示。
(五)請注意展場音量控制,包括發電機之噪音、使用擴音設備宜適度等,避免與鄰近報考者互相干擾。鄰近報考者在接受審議委員審查時,應適度降低音量,以利審查之進行。展演音量過高,如經審查現場工作人員屢勸仍不聽者,得列入審查結果之考量。
(六)本市街頭藝人展演許可僅係許可於本市特定開放空間從事藝文展演活動之用,非為外籍人士在本國從事停留、居留或工作之許可依據,請報考者注意。
(七)基於公共安全、環境保護、動物保護,以及可能造成環境、空氣污染等顧慮,展演不得使用諸如具殺傷力之危險性武器、明火、噴漆及動物等;展演如運用物質材料直接與觀眾肌膚有所接觸,報名時請檢附對人體無害或不會造成過敏之相關證明文件。
(八)報考者視為同意本局於活動期間拍攝照片及錄影,並不得對本局使用該照片或影片表示異議。
(九)申請展演項目主題不得超過兩項,所有申請項目均應於審議過程具體呈現。
(十)如就審議報名事項有任何問題,請來電02-27208889分機3500洽詢,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 在地生活大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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