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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3 08:08:48瀏覽57|回應0|推薦1 | |
張姓男子40年前拋妻棄子,如今孤苦無依,回頭向法院聲請兒女扶養。法官認為他連小女兒的頭都沒摸過,駁回他的聲請。
張男民國62年間忽然丟下妻子與一對年幼兒女,不告而別,當時妻子肚裡尚有8個月大的小女兒;隔年,張男和妻子離婚,從此對妻子兒女不聞不問。 在外遊蕩40年,張男今年70歲,一個人獨居,每個月靠新台幣7000元的扶助金生活,日前他向台東地方法院提出聲請,要求3名兒女盡扶養義務,每人每個月應給他扶養費5000元。 張男的前妻說,當初她和兒女苦苦哀求,張男還是決定離家,不顧她和小孩的生活,小孩都是她在照顧,她不同意兒女扶養他,況且兒女的生活也不寬裕。 妻子說,當時兒子感冒發高燒,丈夫卻在這時離開,她沒有錢帶兒子看醫生,導致兒子智能障礙,無法上班工作,每個月靠著4000元的殘障津貼生活,「我們自己都需要人扶養,哪有能力扶養他人」。 二女兒也表示,她已經嫁為人婦,日前診斷患有癌症,現持續追蹤治療,目前休息較多,只能作輕鬆的工作,無法持久性上班,丈夫身體狀況也不好,薪水不多,沒有多餘的錢扶養父親。 小女兒嫁到桃園。她說,父親離開時,她還在母親肚子裡,「父親連摸都沒摸過我」,未曾盡過扶養義務,況且她還有3名稚齡子女要養,租屋居住,生活困苦,沒有多餘的能力幫助父親。 法官認為,張男40年前無視年幼子女嗷嗷待哺,斷然求去,如今回頭要求兒女扶養,沒有正當理由,免除兒女扶養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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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