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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16 19:44:19瀏覽3231|回應2|推薦23 | |
朋友們!如果你的部落格擺滿了好聽的音樂,千萬注意這則訊息。惡魔的黑暗身影正悄悄昇起。
前作「淺談Blog的著作權問題」談的是文字著作權的問題。音樂也是一種著作,同樣受著作權法保障,這點很多人都知道;但是法律條文落實到生活中,常常會因為時代的變遷、技術的演進而顯得扞格不入,令人無所適從。部落格音樂就是很好的例子。 部落格音樂是指網友進入你的部落格之後可以聽得到的音樂,不論是內嵌於網頁、包含於影音檔案或以超連結下載。和文字著作一樣,除了你本人的原創著作或著作人授權以外,只有等待著作財產權因年限屆滿而消滅,才可以合法使用。依前述報導,其中並沒有「合理使用」的空間。
即使來源合法,譬如說自己花錢買的CD或合法的線上音樂,也不表示你可以把它放進部落格裡。相信這是多數網友同感不悅、難以接受的地方。 據報導,問題主要出在「重製」和「公開傳輸」兩方面。其中「重製」的問題較小,一般未受保護的音樂來源如CD,在合理範圍內可以複製成不同格式,儲存到不同媒介,而視為合法的備份。所謂合理範圍通常是指私人使用,而且數量不能多。若是線上音樂則不同,一般會以DRM限制你的使用範圍甚至次數,格式轉換或保護的破解都在禁止之列。可參考賴文智律師:MP3重製的著作權問題討論。 「公開傳輸」則是死穴,可以說任何版權音樂都會加以保留。現行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十款是專為網路增修的條文,只要經由網路讓不特定人接收,就犯了這條。所謂不特定人(公眾),舉例來說,如果你在自家宴客,那怕席開百桌,都還是私人場合;倘若是流水席,張三李四都可以進來,就是不特定了。不幸的是,儘管部落格裡面私事佔了十之八九,性質卻比較接近流水席--認不認識你,都可以進來看。「公開傳輸」的指控,很難閃躲。 儘管影音托辣斯拿小小部落客開刀,難免關刀搏兔之譏,但他若真要拿你殺雞儆猴,法律上絕對站得住腳。問題是,部落格作為新興媒體,怎能和盜版鼠竊相題並論?果真如此不留餘地,除了扼殺創意之外,音樂商也佔不到任何便宜。難道沒有雙贏的機會嗎? 相信這是所有社群網站都要面對的問題。最近YouTube和華納公司的協議,雖然內容並未公開,但精神上似乎是朝著作人、部落客和網站經營者三贏的方向設計。假設能夠成功,應該算是指引一條明路。 但在那一天到來之前,部落客該當如何自處?若不樂意採用五十年以上的老歌(超過著作財產權年限),可以參考楊忠衡先生「人人都是傻瓜作曲家」介紹的Jammer軟體。作出來的曲子不見得好聽,但肯定是獨一無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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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媒體出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