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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8/04 19:26:08瀏覽9060|回應10|推薦19 | |
偶然讀到一些關於在網路上(或blog)轉貼或轉寄他人文章的爭論,部份網友或許涉世未深,或對著作權缺乏認識,發表的言論恐有誤導之虞。本文打算針對參與blog創作的部份,提出一些基本概念,以免網友誤蹈法網。 聲明在先,我並不是法律專業。因為自己從事軟體業,對智慧財產權一向有些注意;前兩年受託為一樁智財權官司進行技術鑑定,也讓委託人的律師調教了一番。這些經歷使我自信觀點有依據,基本判斷不致於離譜,倒不敢混充內行。法律並不像很多人想像的黑白分明,幽微曲折的灰色地帶甚多,這也是之所以有這許多法律人……嗯,算了。討論觀念可也,若有什麼實務上的疑難雜症,應該找真正的法律專家。 在網路上發表文章、圖片,牽涉智財權中的著作權,在我國主要由著作權法規範。有關著作權法的條文、實務和判例,請參閱章忠信先生的「著作權筆記」網站,其中有深入淺出豐富的探討。 現代著作權立法,除了維護著作人的權益之外,也要兼顧社會公益。意思是說,優良創作的流通是對大眾有利的事,不應為了保障私人而被扼止;然而相對於社會整體,個人力量仍屬有限,因此立法設計傾向保護著作人,但公權力原則上並不主動介入。 以下藉問答的方式,試圖釐清一些常見的誤解。 轉貼他人著作犯法嗎? 網路上轉貼、轉寄他人的文章,如果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基本上是非法的。 怎麼沒聽說有人因此被告? 實際運作的層面。由於著作權的伸張大多屬於「告訴乃論」,也就是說除非著作權人提出告訴,否則司法不會主動干預。說穿了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註),但並不表示這種行為合法。 著作權人不提告訴,有三種可能:一是默許或不在乎;二是無力提出告訴;三是覺得告了也不會有任何好處。但無論如何,法律上的主動權操之於著作權人。倘若有一天,某位被轉貼的作者在意了,願意提出告訴,尤其是被告賠得出錢來的時候,事情可能就不一樣。 註:這說法傳神但不妥當。應該說:如果著作權人自己不主張權利,司法也不會雞婆. 如果已經註明了作者出處呢?又不是抄襲 轉貼他人著作的問題,又可分幾個層面:
網站(或blog)公開的著作,為什麼不可以轉貼或轉寄? 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擁有公開發表、傳輸及散佈其著作的權利,他可以選擇以什麼方式、在什麼地方實現或保留其權利。換句話說,著作權人即使在某網站公開發表,但要不要在你的blog發表,仍舊屬於他的權利,不因公開而有所改變。 我只是為了好文共享 可以相信在blog中轉貼他人著作的,大都不是出於惡意,反而是樂於傳播知識、交流訊息的人居多。如此更要奉勸大家注意法律規範,時代已經不同了。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不僅是保障原作者,更是保障你自己。 今天沒聽說相關的訴訟,很重要的原因,是還沒有明顯的利益衝突。軟體業界這類糾紛多如牛毛。也許你聽過並且能夠接受所謂「自由軟體」的觀念;如果知道有大公司嚴格禁止使用open source(註),會不會感到訝異?自由軟體原是一番美意,問題出在總有人私心自用,見到肥羊就要敲詐。肥羊為求自保,不得不祭出極端手段。 註:比較精確的說法是,大公司為避免侵權訴訟,會嚴格要求外包的每一段程式碼都要註明來源;若非自力開發者,必須取得書面授權。落實到執行層面,因為自由軟體是集眾人之力開發而成,沒有一個法律上的實體可以授權。雖然有GPL之類授權條款,但世界上多數地區尚未經由訴訟確立其地位。大公司為避免將來可能的麻煩,索性要求不得使用自由軟體。 轉貼文章是你(作者)的榮幸… 這種著作權蠻荒時代的話,聽了真教人捏把冷汗。現代的著作權法傾向保護著作權人,真正有資格說這話的,譬如說各大媒體,可不敢這麼做。最好先掂掂你的分量,看有沒有成為肥羊的榮幸。 而且如果真的覺得寫得好,把讀者帶到作者的網站(blog),應該是更具激勵作用的做法。 我又沒有因此而賺錢 確實如此,但「非營利」不能做為侵犯著作權的擋箭牌,頂多只影響量刑輕重罷了,假使著作權人執意要告的話。 具體應該如何避免觸法? 趨吉避凶之道,當然是避免直接貼文。如果文章來自網路,能夠的話,用超連結是絕對合法的(註)。否則最好設法取得著作權人的書面同意(電子郵件也行,重點是有憑據)。如果拿不到,就得看看下面的步數。 註:嚴格說來,部份網站對所謂「深度連結」(Deep Linking,指跳過網站入口,直接連結內頁)抱持敵意,會特別聲明禁止。法律見解則似乎視個案而定。 根本不曉得作者是誰,如何取得同意? 網路輾轉傳播的文章,由於過程中缺乏對著作權的尊重,有意無意間漏失了原作者的資訊。就保護自己的角度來說,最好是不要貼。如果一定願意擔這風險的話,同時發表一段感性文字,表達自己對原作的欣賞及對著作權的尊重云云,會有幫助。就算有一天著作權人找上門來,你已經展現了誠意,雙方可以好好協商而不致破臉。 有合法引用的途徑嗎? 著作權法的紅線並不是筆直一刀切,為了避免阻塞資訊流通,也有一些小小曲折,就是所謂合理使用的規定,在合理範圍內,不需要作者授權。譬如學校老師選為教材,或寫評論時引用原文。但都不能夠只是全文照貼。 如果著作權人明示或默示可以自由散佈的話,在其明示或默示的範圍內,可以轉貼或轉寄。明示比較容易懂,通常在網站上或著作物本身可以找到著作權聲明;默示是什麼意思呢? 比方說,某些網站有公開以檔案形式供人下載的區域,如果沒有限制特定人取用,那麼下載的內容,只要維持著作的完整(未經修改、註明出處),原則上轉寄、轉貼是安全的。因為著作權人公開散佈的意圖明顯,不會提出告訴(註)。譬如說文宣品,巴不得你大量轉貼。但前提是網站本身必須合法取得授權。 要小心的是,如果網站要求你留下個人資料才能下載,或是有一篇又臭又長的聲明要你同意,這樣取得的內容,通常不會是可以自由傳播的。 註:實務上會有爭議,不可一概而論。文宣品是比較好的例子。 那麼我就不能轉貼、轉寄別人的作品了? 膽大皮厚、敢於冒險的話,儘做不妨,挨告的機率其實不高。尤其blog作者靠寫文吃飯的大概不多,因利益而興訟的應該更少。換個角度來說,當你還不是肥羊的時候,除非做得過份,否則人家來告你的興致怕也不高。 但做為現代社會有禮守法的好公民,對他人的尊重是基本品格要求。Blog作者也許不求經濟報酬,但大多數人對著作人格(包括標題、署名和內容)還是看得很重的。轉貼時註明作者出處是起碼的禮貌,能事先打聲招呼取得同意更好(這也是對雙方權益的保障)。 想起去年(2005)十分活躍的一位作者「司空摘星」,年初以來不知怎地在聯網消聲匿跡了(註)。記得他曾經為一篇在網路上廣為流傳的作品後來被張冠李戴,而表達了相當的不悅。若是因此拂袖而去,就太可惜了。用力轉寄轉貼的結局,如果竟是謀殺了原作者,相信不是網友所樂見。 總之,網路雖然是分享的園地,但創作的火苗需要眾人共同來維護。每個人都可以是作者,大家將心比心,彼此尊重,才是可長可久的王道。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也是最後的手段,備而不用最好。 註:司空摘星目前位置。司空兄和我素不相識,文中有關他的那段話純屬臆測,實情只有他本人知道。舉這個例子,只是一時想不到什麼別的,可以加重各位的罪惡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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