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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03- 工欲善其事、必先設其會 -『中央廉政委員會設置要點總說明』的詳讀
2010/08/16 17:28:16瀏覽351|回應0|推薦1

A903- 工欲善其事、必先設其會 -『中央廉政委員會設置要點總說明』的詳讀

      JCW 2010/08/16. NoDerives (ND) Creative commons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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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落實馬總統廉政政策,於院內設「中央廉政委員會」,以推動「乾淨政府運動」,檢討防貪、肅貪及行政倫理工作推動情形,展現根除積弊及清廉執政之決心。其「中央廉政委員會設置要點」草案之主要內容凡九點

☆一、設置目的及任務。(第一點及第二點、統籌廉政政策,端正政治風氣,促進廉能政治,任務如下:1.廉政決策及重大措施之規劃事項;2.重大廉政計畫之審議事項;3.廉政法令研修之審議事項;4.重大廉政工作之諮詢及評議事項;5.廉政教育與宣導之規劃及審議事項;6.肅貪、防貪、公務倫理、企業誠信、反賄選、行政效能及透明化措施之檢討事項;7.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8.其他有關端正政風及促進廉政事項。)

☆二、組成及任期。(第三點) 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副院長兼任;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人,由院長就下列人員派()兼之,任期為二年:

1. 行政院政務委員。

2. 行政院秘書長。

3. 內政部部長。

4. 外交部部長。

5. 國防部部長。

6. 財政部部長。

7. 教育部部長。

8. 法務部部長。

9. 經濟部部長。

10. 交通部部長。

11.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長。

12.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1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

14.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15.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16. 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三人至五人。

未列委員之行政院各一級機關首長,得視需要邀請出席。

☆三、秘書業務之負責機關及執行長之權責。(第四點、秘書業務由法務部負責)

<此處缺四>

☆五、會議之召開次數及主席。(第五點、原則上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實際則在九十七年十月三日中央廉政委員會第一次委員會議後,似乎前後三年之內舉行了四次會議,見中央廉政委員會第1次委員會議紀錄(97年10月3日)中央廉政委員會第2次委員會議紀錄(98年4月7)中央廉政委員會第3次委員會議紀錄(98年7月8)中央廉政委員會第4次委員會議紀錄(99年2月9日)

☆六、得邀請列席之人員。(第六點、得視需要邀請監察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銓敘部部長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列席。)

☆七、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第七點、外聘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委員之相關費用支給,如出席費、交通費、稿費等,則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或「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八、經費之來源。(第八點,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

☆九、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行政院名義行之。(第九點)

=== E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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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10CN-       201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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