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892- 行政院「中央廉政委員會」
JCW 2010/08/13. NoDerives (ND) Creative commons Copyright.
▽ External Link ▽
(1). My forum: https://city.udn.com/61613/forum (3). It's fun: http://blog.udn.com/jctheoldman
(2). My blog: http://blog.udn.com/jcwang00/article (4). Relay Story: http://blog.udn.com/JC00
---------------------------Translate多語言翻譯器 ----------------------
★(1).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首頁 法治視窗 中央廉政委員會
☆ 中央廉政委員會設置要點總說明及逐點說明 <見下附★(2)>
☆ 中央廉政委員會第1次委員會議紀錄(97年10月3日)
☆ 中央廉政委員會第2次委員會議紀錄(98年4月7日)
☆ 中央廉政委員會第3次委員會議紀錄(98年7月8日)
☆ 中央廉政委員會第4次委員會議紀錄(99年2月9日)
*** *** *** ***
★(2). 中央廉政委員會設置要點總說明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落實馬總統廉政政策,於本院內設「中央廉政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以推動「乾淨政府運動」,檢討防貪、肅貪及行政倫理工作推動情形,展現根除積弊及清廉執政之決心,爰擬具「中央廉政委員會設置要點」草案,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本會之設置目的及任務。(第一點及第二點) <見下表☆>
二、本會之組成及任期。(第三點) <見下表☆>
三、本會秘書業務之負責機關及執行長之權責。(第四點) <見下表☆>
五、本會會議之召開次數及主席。(第五點) <見下表☆>
六、本會得邀請列席之人員。(第六點) <見下表>
七、本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第七點) <見下表☆>
八、本會經費之來源。(第八點) <見下表☆>
九、本會之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院名義行之。(第九點)<見下表☆>
☆ 中央廉政委員會設置要點
規 定 | 說 明 |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統籌廉政政策,端正政治風氣,促進廉能政治,特設中央廉政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一、本會之設置目的。 二、本會為本院內部之任務編組。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廉政決策及重大措施之規劃事項。 (二)重大廉政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廉政法令研修之審議事項。 (四)重大廉政工作之諮詢及評議事項。 (五)廉政教育與宣導之規劃及審議事項。 (六)肅貪、防貪、公務倫理、企業誠信、反賄選、行政效能及透明化措施之檢討事項。 (七)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八)其他有關端正政風及促進廉政事項。 | 本會之任務。
|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人,由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任期為二年: 本院政務委員。 本院秘書長。 內政部部長。 外交部部長。 國防部部長。 財政部部長。 教育部部長。 法務部部長。 經濟部部長。 交通部部長。 本院人事行政局局長。 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 本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 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三人至五人。 未列本會委員之本院各一級機關首長,本會得視需要邀請出席。 | 本會組成及任期。 本會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分由院長及副院長擔任,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人,除政務委員及相關部會首長外,並聘任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三人至五人擔任委員,以廣納社會各界意見。 有關本院政務委員及相關部會首長委員之擇定,係考量以下因素: 本院政務委員之職能係承院長之命進行政策協調統合,故業管政務委員應納為本會委員。 本院秘書長之職能係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故應納為本會委員。 內政部主管之警政、消防及營建等業務,與廉政業務有密切關連,爰將其首長納為本會委員。 外交部之涉外經費動支常高達數十億元,且國際廉政之交流合作亦日趨重要,爰將其首長納為本會委員。 國防部軍事採購案金額通常高達百億元以上,長期以來即為社會各界關注焦點,軍紀事項亦皆動見觀瞻,爰將其首長納為本會委員。 財政部主管稅務、關務及國有財產管理等業務,與廉政業務有密切關連,爰將其首長納為本會委員。 教育部主管全國學術、文化及教育行政事務,有關廉政教育及宣導之規劃、審議事項為本會任務之一,爰將其首長納為本會委員。 法務部主管檢察、調查及政風系統,掌理肅貪、防貪之執行,爰將其首長納為本會委員。 經濟部主管水利建設與河川砂石管理、國營事業重大投資等,且經常有重大採購案件,皆與廉政業務有密切關連,爰將其首長納為本會委員。 交通部主管之監理業務、重大交通工程,與廉政業務有密切關連,爰將其首長納為本會委員。 本院人事行政局統籌本院所屬各機關之人事行政,掌理公務員之權利、義務等事項,與行政倫理業務有密切關連,爰將其首長納為本會委員。 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掌理本院研究發展、管制考核、行政資訊管理等事項,與政府改造及施政績效管理密切相關,爰將其首長納為本會委員。 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統籌公共工程之規劃、審議、協調及督導事宜,與廉政業務有密切關連,爰將其首長納為本會委員。 本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而企業倫理、公司治理、金融內控等屬廉政之範疇,爰將其首長納為本會委員。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設置,旨在落實保障言論自由,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媒體專業自主,確保通訊傳播市場公平有效競爭,提升國家競爭力,而公正、客觀之媒體監督,有利於促進廉能政治,爰將其首長納為本會委員。 廉政議題牽涉層面甚廣,故明定未列本會委員之本院各一級機關首長,本會得視需要邀請出席,以凝聚推動廉政之共識。 |
四、本會秘書業務由法務部負責。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法務部部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事務。 | 本會秘書業務之負責機關及執行長之權責。 |
五、本會原則上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 本會會議之召開次數及主席。 |
六、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監察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銓敘部部長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列席。 | 鑑於監察院職司糾舉、彈劾、審計等職權,考試院及銓敘部負責考銓及公務員倫理業務,且廉政議題牽涉範圍甚廣,爰規定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監察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及銓敘部部長及其他有關機關首長列席,以利溝通協調,並集思廣益。 |
七、本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 一、本會成員均為無給職。 二、外聘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委員之相關費用支給(如出席費、交通費、稿費等),則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或「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 | 本會經費之來源。 |
九、本會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院名義行之。 | 本會屬本院內部之任務編組,其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應以本院名義行之。 |
=== EOF ===
請幫我鼓吹我的政治理念
A810CN★- 未 來 世 界 之 聲 2010-06-20
☆ 謝謝你的支持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