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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3 16:59:21瀏覽5966|回應0|推薦12 | |
陳儀在台灣主政僅一年多,許多政策並未實現,但僅僅一年多的時間其政績既丕然可觀,而且經其規劃未及實現的許多理想如:耕者有其田、公地放領等都由陳誠一一實現。 現在筆者根據檔案資料略述如下:
一、辨理各式訓練班。 當台灣光復時,中華民國實行公務人員銓敘制度多年,根據中華民國銓敘制度,台灣當時没有資格擔任公職,且日本人視台人為三等公民,台灣在日本人統治下,只能擔任基層公務員。故當時曾在日本政府擔任公職者為極少數。曾擔任主管者絕無僅有。陳儀一方面啓用台籍菁英,一方面任用曾参加抗戰的台藉人士,如黄國書、蘇绍文等,同時舉辦各種訓練班如: 1警察訓練班:有關警察幹部的準備,主要是舉辦了一期台灣警察幹部講習班和一期台灣警察高級幹部訓練班。前者招收學員38人,1944年10月2日開課, 12月22日畢業;後者則會同中央警校在福建長汀舉辦[1]。警務處自34 年11 月1 日開始接收日據臺灣總督警務局及其附屬機構,除了儘量留用原有之臺籍官警、按期淘汰日籍官警外,並設立警察訓練所,招訓臺籍新官警。警察訓練所的訓練辦法分為招訓和調訓兩種,後者係就現職官警予以短期講習,而招訓係吸收臺籍人員,依其志願及學經歷,參加警官或初級警察幹部之訓練班或講習班,自34 年11 月開始實施。至35 年度,警察訓練所計調訓警官和警員2302 人,招訓警官554 人、警員2 871 人。以籍貫別而言,根據警務處長胡福相的報告,至35 年10 - 11 月前止,警察訓練所招訓警官496 人中,臺籍人員為417 人;警員2 215 人中,臺籍人員有2 167 人;工礦警察及森林警察375 人中,臺籍人員有361 人,由此可知警務處在臺灣召訓的新任官警人員中,以臺籍人員佔最大多數[2]。 2教師訓練班:,包括國民學校、師範學校及中學之教員,在臺灣光復初期,鑑於師資不足,以致中等以下之學校教育,仍徵用日人擔任教職。34 年11 月,教育處訂定「臺灣省中等國民學校教員甄選辦法」,分向本地及省外甄選,至35 年4 月25 日止,在臺灣甄審合格之中等學校教員301 人、國民學校教員1032 人。期時,因日人大批遣送回國,所遺之教師職缺仍多,初次甄審合格人數(含省外應聘之教師)仍不敷用,故一方面繼續甄選,另一方面積極培養師資,除由省立各師範學校招收普通科、簡易師範班及師資訓練新班生等學生達2240 人外,另訂臺省國民教育師資短期訓練班實施辦法,於各縣市中分別設立,縣市長兼任班主任,合計訓練全省師資54 名,訓練時間為六個月,再依各縣市國民教育之需要而分配[3]。 3高級文官訓練班:,行政長官公署訂定各機關徵選高級幹部訓練辦法,由長官公署各機關選送審查,在35 年中,初選62 人,經複選50 人參加在臺省訓練闢所舉辦的高級行政幹部訓練班。自36年1 月6 日開始訓練,至同年7 月底結束,其後並至相關之行政機關內,擔任高級職務實習一個月。此一訓練班,共有47 人結業,其中成績最優者為黃式鴻,後經改組之省政府派至臺東縣代理縣長[4]。
陳儀用這種變通的辨法讓台灣人可以經過短期訓練就可以進入政府工作。一九四五年台灣回歸之始,台籍之簡任官僅一人,薦任二十七人,委任三千六百八十一人。但在陳儀刻意提拔台籍人士之政策下,一年後,簡任級(包括領簡任待遇者)即已增至二十七人,薦任增至八百十七人,委任更達一萬二千五百七十五人之多[5]。而還有人以「外省人攏斷權位,「權位」是什麼?權位是封建思想,公務員是替人民服務的,日本人在台五十一年的奴化統治,根本沒有培養基層公務人員,假設當時台灣長官公署大小官員一律用台灣人,其後果實在不能想像。
二、明令公告革除台灣人不良習俗。 日本人統治台灣在兒玉總督時代,找了一推學者做了一個六百多萬字的「台灣人舊習慣調查報告」。當時民政長官後滕新平根據這個調查報告總结台灣人性格有三大特色,貪財、好名、怕死。後滕新平根據這三個台人性格特色制定生物原則治台,生物者,比動物還低下的東西。(註後滕在台六年頒布匪徒禁罰令,奢殺壹萬多名台灣人,但是親綠學者非但不恨他而且把他譽為台灣現代化的先軀,真是奇怪)生物原則者是縱容所有台灣人的壞習慣如,裹小脚、納妾、抽鴉片等。但是如有抗日言行則一律格殺勿論。可見日本人對台灣人之藐視,根本無意提高台人的文化水準。但是陳儀視台人為親人、骨肉,立法革除台人不良習俗,從法律内容看,陳儀對台人風俗習慣已有深入暸解。民國36年1月30日,並頒行「台灣省查禁民間不良習俗辦法施行細則」,其中,特別針對神權迷信進行規範[6]。
三、提倡藝文活動 陳儀在台成立交響樂團,請大陸名家來做教師。又請交響樂團來台演奏,並請馬思聰擔任指揮,當時馬思聰已經是國際知名音樂家,在中國大陸也没有多少人有機會聽到馬思聰的演奏。(註節目單蘇繼光先生提供)此外陳儀又請到許多大師级的編劇、演員如吳祖光、曹隅、歐陽予倩等來台演出話劇鄭成功、牛郎織女等。可見陳儀對台藝文活動之重視。
四、民主作風 台灣光復之初,僅有《台灣新生報》一家報紙。一九四七年陳儀開放報禁,全台報紙雜誌正式登記者一躍為三十六家。許多報紙言論激烈,但縱使嚴厲批評政府,甚至對陳儀個人詳謗、謾罵、惡意醜詆,長官公署都為了尊重言論自由而不加干涉[7]。
五、獨立與穩定金融體系 抗戰勝利後,中國經濟疲憊,法幣氾濫成災。陳儀為避免台灣受大陸金融混亂之累,於是堅持台灣自成金融系統,發行獨立的台幣,禁止大陸法幣在台灣通用,並實行台幣外匯管制,將台幣與法幣隔離,形成「一國兩幣」'同時拒絕大陸金融機構在台灣設置分行,企圖將大陸金融災難對台灣的負面影響,減至最低。另方面,「一三八事件」發生前夕,台北市運售物價指數業已較十年前日治時期漲了二百九十倍,漲幅驚人。然而同時期上海的物價指數更較十年前漲了 一萬三千九百三十六倍,兩者相差甚遠[8]。
六、公有土地放租 台灣光復初期,農民佔人口百分之五十以上,而其中又約有百分之七十為佃農,他們向地主租地耕作之平均租率,多為地主百分之五十五、佃農只有百分之四十五。一九四七年一月,台灣長官公署公佈了「台灣省公有土地放租辦法」'將公有土地配給有耕種能力之農民耕種,政府收租率一律以正產物全年收穫總量百分之二十五為準'尚不到私人地主收租率的一半,且租期至少五年,佃農獲得保障。依此辦法放租之面積超過十萬公頃,承租農戶達十三萬戶,佔全部農戶的百分之二十二,為後來施行三七五減租措施,奠定了良好基礎[9]。一般人多將推行「三七五減租」及「公地放領」政策歸功於後來任台灣省主席的陳誠。但陳誠私下亦向人表示,台灣的土地改革政策,實際上是陳儀主政時策劃設計,他只是「執行而已」[10]。
七、推廣教育 一九四四年仍為日治時期時,共有一七四所中等學校,但陳儀主台不到二年,己使全部中等學校增加到三百四十二所。在國民教育方面,台灣在日據時代,即已達到百分之七十一的就學率,在陳儀離台時,國民小學的就學率更推廣到了百分之八十二點三七[11]。此外,並成立「台灣省編譯館」[12]。
八、推行地方自治 一九四六年四月公開舉辦省、縣、市、鄉鎮等各級議會議員選舉。選出區鄉鎮市民代表七千零七十八人,各縣市參議員五百二十三人,省參議員三十人[13]。此外,陳儀還草擬了台灣「三年自治計畫」,準備自一九五0 年起,實行縣、市長和省長民選[14]。
陳儀在抗戰勝利前擔任中央設計局台灣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籌備接收台灣事宜。陳儀連議建議台灣政治體制,因為被日本人統治了半個世纪,恐怕人心不服所以不設行省而設行政長官公署。行政長官公署集軍、政、財務等大權於一身。事後證明陳儀的主張是對的,許多人出生在日據時代,受的是日本教育,從小日本人教育他們藐視中國人,他們當中也不少人自以為是日本人。日本戰敗,不少人聽到天皇錄音而跪地嚎啕大哭。但是陳儀治台一年多的時間,他看到接收的順利,看到了台人恭順的一面。而不理解日人治台並沒有推動民主、法治,更無意提升台灣人的公民素質,所以當時有一批台灣人其性格是結合中、日低層文化之大成,陳儀對他們的尊重、愛護,被他們視為懦弱可欺以致釀成巨禍。
[1] 孫彩霞,〈陳儀與台灣(上)〉,《海峽評論》74期(1997年2月號)。網址:https://www.haixia-info.com/articles/1798.html。 [2] 湯熙勇,〈臺灣光復初期的公教人員任用方法﹣﹣留用臺籍、羅致外省籍及徵用日人(1945.10-1947. 5)〉,《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4:1( 民80年11月),頁396-397。 [3] 湯熙勇,〈臺灣光復初期的公教人員任用方法﹣﹣留用臺籍、羅致外省籍及徵用日人(1945.10-1947. 5)〉,《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4:1( 民80年11月),頁396。 [4] 湯熙勇,〈臺灣光復初期的公教人員任用方法﹣﹣留用臺籍、羅致外省籍及徵用日人(1945.10-1947. 5)〉,《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4:1( 民80年11月),頁397。 [5] 陳儀,〈三十五年除夕廣播辭〉,頁282。轉引自陳兆熙,<陳儀的本來面目(上)>,《傳記文學》94:2(2009年2月),頁30。 [6] 薛月順(編),《臺灣省政府檔案史料彙編: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時期(三)》(臺北縣新店市:國史館,1999年),頁173-174。 [7] 陳兆熙,<陳儀的本來面目(上)>,《傳記文學》94:2(2009年2月),頁27。 [8] 陳兆熙,<陳儀的本來面目(上)>,《傳記文學》94:2(2009年2月),頁27。 [9] 周明, 〈台灣土地改革實務與理論補述〉,收錄於蕭銘祥編,《走過從前迎向新世紀:慶祝台灣光復五十周年口述歷史專輯》(南投:台灣省文獻委員會編印,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頁196-209。陳兆熙,<陳儀的本來面目(上)>,《傳記文學》94:2(2009年2月),頁29。 [10] 陳兆熙,<陳儀的本來面目(上)>,《傳記文學》94:2(2009年2月),頁28-29。 [11] 佚名,〈陳公洽與台灣〉,'頁227-228。轉引自陳兆熙,<陳儀的本來面目(上)>,《傳記文學》94:2(2009年2月),頁30。 [12] 陳兆熙,<陳儀的本來面目(上)>,《傳記文學》94:2(2009年2月),頁30。 [13] 王文裕,《李萬居傳》(南投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民國八十六年六月),頁56。轉引自陳兆熙,<陳儀的本來面目(上)>,《傳記文學》94:2(2009年2月),頁30。 [14] 陳兆熙,<陳儀的本來面目(上)>,《傳記文學》94:2(2009年2月),頁3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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