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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3 07:14:41瀏覽183|回應0|推薦0 | |
▲金管會火速訂定專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圖/資料照片) 記者蔡怡杼/台北報導 金管會擔任第三方支付專法主管機關約僅1個月的時間,火速訂定專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將儘速送行政院審查,由於第三方支付已列為立法院本會期優先法案,市場樂觀期待,第三方支付專法本會期有望三讀通過。 其中,針對單純提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價金且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未達一定金額的業者,金管會初步規劃排除專法的適用。金管會表示,主要是基於金融監理重要性及顯著性原則考量,避免對既有無意辦理儲值或帳戶間款項移轉的業者造成過大衝擊與影響,因此,不予納入金融監理範疇,其管理回歸一般商業管理,仍由經濟部依既有管理機制,進行低度管理。 至於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的「一定金額」,金管會將通盤考量整體市場發展情形及業者業務需求後,妥適訂定,必要時並將洽商相關政府機關或業者意見。 另外,金管會參採相關政府機關意見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對於辦理收受儲值款款項及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業務的電子支付機構,原則須以有辦理代理收付實質交易價金業務為前提。 金管會表示,近期將循法制作業程序確定第三方支付專法草案內容,並於完成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後,儘速將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 金管會4月初獲行政院指示擔任第三方支付服務專法主管機關後,經重新全盤檢視與調整經濟部所擬草案內容,且邀集相關政府機關、銀行公會、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銀行業者等召開4次研商會議,今(12)日宣布初步完成專法草案架構及內容的擬訂。 根據金管會規劃,第三方支付專法名稱為「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共計6章、55條文,除維持開放線下交易的支付服務(O2O),並就最低實收資本額及儲值限額,保留經濟部版本內容,分別為3億元及3萬元。 此外,該項草案有8大調整內容包含:首先、將開放無實質交易基礎的「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業務。第二,經營業務項目涉及收受儲值款項與無實質交易基礎的「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或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達一定金額的業者,均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第三,開放電子支付機構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得相互兼營業務。第四,規範對象除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外,亦納入兼營銀行、中華郵政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適用一致規範經營業務,以維護市場秩序與公平競爭。 第五,也將導入銀行協助管理專用存款帳戶運作情形的機制。第六,支付款項運用收益應計提一定比率,以回饋使用者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用途。第七,金管會也要求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立內控內稽制度。第八,納入公會組織協助建立相關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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