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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12 23:48:45瀏覽1045|回應0|推薦0 | |
「文書鑑定」工作探微 2.7.英文之定義
「科學文書鑑定」一書對「文書」之定義為:『最廣義的「文書」是指在任何材料上製作出表達意思或訊息的記號、符號或塗寫者即屬之。』[6]。 若某文書之製作被質疑有欺騙之意圖(suspected of being fraudulent),或其來源不明(source is unknown),或其製作背景有爭議性(background is disputed)者即屬「待鑑文書」(questioned or disputed documents)。其所包括的範圍不只是手寫筆跡、打字機字跡以及印刷相關物品,還必須能夠結合一切與文書相關的知識進行真偽分辨、油墨及紙張分析來批露所有加諸於文書上的物質或是從文書上抹除的痕跡。此外對於利用現代化事務機器(modern business machines)所製作的「待鑑文書」也應有足夠的應對之道。 「文書鑑定人」這個行業的興起是因為法庭的需要,「文書鑑定人」協助法庭檢視文書證物-「待鑑文書」,分析解說該文書證物的製作程序。此一行業是唯一從法律系統中衍生而出的道地「法庭科學」,不同於其他的法庭科學,如化學、醫學、齒科學等行業,是從既有科學行業中為配合法庭科學而逐步發展的[7]。 「文書鑑定人」不應該自限為一個工匠或技師(technician),對於所面臨的挑戰-「文書鑑定」,應該居於全面主導的地位,應用各種可能的科技來達成發現事實的最終目標。因此他的工作必須徹底、精確而且完全不能有任何偏見,他所使用的方法必須正大光明不能帶有任何先入為主的成見。 「文書鑑定人」的工作不僅止於發現「待鑑文書」上的事實,他必須把自己的結論用最淺顯易懂的方式向普通人(layman,包括法官、陪審員及有興趣的第三者)解說。因此「文書鑑定人」的角色既是一個捍衛事實的辯護者又是一個說明事實真相的教師(a teacher and an advocate for the truth)[8]。 2.7.2.出自網路世界之定義美國的聯邦法律並沒有「文書鑑定人」的相關規定或認證方法,1977年在獲得美國司法部(the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的首肯之下,成立了「美國法庭文書鑑定人有限責任委員會」(American Board of Forensic Document Examiners, Inc,,ABFDE,以下簡稱「美國法庭文書鑑定人委員會」),ABFDE為非營利法人,採會員制,自訂認證標準、認證程序及舉行認證審查,通過認證者並發給證書,有證書者在法庭作證具有一定的公信力,但並非決定的證據力,一方面因為美國的法庭是陪審團制,當事人或律師都可以對證據及鑑定方法提出質疑及進行攻防,證據的效力由陪審團取捨。 而另一方面是ABFDE本身也聲稱:『如果「文書鑑定人」從ABFDE獲取認證,表示此人具有文書鑑定科學領域的專業知識,其專業見解足以協助法庭』[12]。至於有些傳聞宣稱:在美國從事文書鑑定之工作者必須獲取「美國待驗文書鑑定人協會」(ASQDE)的認證,才可出庭作證,應屬訛傳。 ABFDE是北美地區(美國及加拿大)可以授與「文書鑑定人」的資格認證的組織之一,由「美國法庭科學學會」(American Academy of Forensic Science-AAFS)、「美國待驗文書鑑定人學會」(American Society of Questioned Document Examiners,ASQDE)及「加拿大法庭科學學會」(Canadian Society of Forensic Sciences,CSFS)贊助成立。 ABFDE對於想獲取「文書鑑定人」資格認證[13]者訂定的最低標準是: Ø 必須是擁有永久居留權(permanent residents)的美國、加拿大、墨西哥居民; Ø 擁有學士學位(Baccalaureate degree); Ø 在認證合格的文書鑑定實驗室完成全程訓練課程(Full-time training program in a recognized document laboratory); Ø 接受合格開業的「文書鑑定人」全程實習指導(Full-time practice of forensic document examination); Ø 通過ABFDE認證考試合格。 美國的「文書鑑定人」大都會加入已經「認證合格」的全國性或區域性法庭科學學會或組織,並登記為有效會員,以便提供其名單給各地需要協助者或檢方查詢,以下是美國地區認證合格的全國性或區域性法庭科學學會或法庭文書鑑定人學會: 1. 「美國法庭科學學會-待鑑文書學門」(AAFS-Questioned Document Section); 2. 「美國待驗文書鑑定人學會」-ASQDE; 3. 「美國法庭文書鑑定人委員會」-ABFDE; 4. 「美國法庭文書鑑定人協會」(The Association of Forensic Document Examiners USA,AFDE) 5. 「美國中西部法庭科學協會」(Midwestern Association of Forensic Sciences,MAFS); 6. 「美國西南區法庭文書鑑定人協會」(Southwestern Association of Forensic Document Examiners,SWAFDS); 7. 「美國中大西洋法庭科學協會」(Mid-Atlantic Association of Forensic Scientists,MAAFS。筆者註:Mid-Atlantic又意為:「兼備英美特徵的/英美合璧的」,故MAAFS亦譯為「美國英美法庭科學協會」); 8. 「美國東南區法庭文書鑑定人協會」(Southeastern Association of Forensic Document Examiners,SAFDE) 9. 「美國東北區法庭科學協會」(Northeastern Association of Forensic Scientists-NEAFS) 10. 「國際鑑定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identification,IAI) [6] -Ordway Hilton,「科學文書鑑定」(Scientific examination of questioned documents),CRC press 2000出版,Revised edition,p.4。筆者註:作者為Landrum, South Carolina的合格文書鑑定人。
[7] -「科學文書鑑定」之註釋2,其原文引述自A. S. Osborn, "A New Profession"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Judicature Society 24|1940|. This paper is reprinted by A. S. Osborn and A. D. Osborn in Questioned Document Problems, 2nd ed. (Albany: Boyd, 1946), Chapter 31, pp. 358-367.
[8] -Ordway Hilton,「科學文書鑑定」(Scientific examination of questioned documents),CRC press 2000出版,Revised edition,p.4-6。
[10] -用defini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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