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愛看報紙,就該「開下去」!
2015/01/31 18:09:12瀏覽916|回應2|推薦11

〔自由時報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看報沒買是偷竊?黃姓男子日前到台中市潭子區全家便利商店看報紙、雜誌,卻遭店長與店員阻攔,宣稱「只看不買」是竊盜,另有客人附和,黃男氣得對店長與客人提出誹謗與恐嚇告訴。

黃男描述,本月廿六日他到潭子區復興路一段的全家便利商店翻閱報紙,店員宣稱:「報紙不能看」,他致歉說:「對不起,我不知道報紙不能看」,又拿一本雜誌翻閱,店員又說:「這個也不能看」,還把雜誌從黃男手上抽走。

黃男說,自稱是店長的人走過來表示:「我注意你很久,你來很多天,這樣的行為是偷竊!」

雙方在爭執時,一名女客人在場附和說:「你來這裡看報紙好多次,就是你!」還有一名喝醉酒的男人,可能是女客人的男性朋友,自稱是竹聯幫大老張安樂的弟弟,醉言醉語說:「叫張安樂來,開下去就好!」黃男認為「開下去」的意思是要開槍射殺他。

黃男於廿七日與廿八日,二度到豐原警分局頭家派出所報案,控告店長與女客人誹謗,影射他偷竊;另控告喝酒男涉及恐嚇危害安全罪,警方將請店長等人說明。

頭家所昨天強調,店長可能只是嘴巴說說,並未控告黃男偷竊;另外,員警馳抵現場時,店員問警方:「把報紙雜誌拿到店內休息區看,是否犯法?」員警答覆,黃男沒走出店外,也沒藏匿報紙,無違法之處。

消保官張百佑說,除非特別標示禁止閱讀,否則不禁止客人翻閱報章雜誌,如果翻亂報紙影響其他客人權益,店員可適當勸導,但以「竊盜」看待,相當不恰當,恐引起爭議。

全家公關經理林翠娟則說,客人可翻閱報章雜誌,評估內容是否符合需要,店長並未提出竊盜告訴,如有服務不周之處,他們深感抱歉,並將加強教育

終於有人發難了,可惜這位「開第一槍」的店長誤裝砲彈,這會兒真的原告變被告,有理也說不清,還得出動公關經理道歉化解。

其實這位店長應該委婉勸告:「如果你認定『全家就是你家』,那就更不能認同有個人沒事就進你家看報看雜誌,還賴著不走!」總而言之,說什麼都站得住腳,就是不能指控人家「偷竊」,安錯罪名就是「誹謗」。

最近兩次回台,發現便利超商更變本加「利」了,不但服務項目五花八門,還提供Wifi桌椅、洗手間,優惠飲料可「寄杯」……全世界大概找不到其他國家有如此高密度的「超便利」商店了。

可是據我觀察,全世界可能也找不到如此「濫用便利」的消費者,每天進店大剌剌上坐看遍所有報紙,居然連一杯飲料都捨不得買,絕大多數店員秉持「和氣生財」,忍氣吞聲,任由其不花一毛錢遍嘗精神食糧,然後揚長而去。這則報導裡的店長、店員及附和者應該是「氣不過也看不下去」的極少數,不過也引發奧客倒彈,終於鬧出風波。

柴可夫的看法是:

一,便利商店不是圖書館,那是將本求利作生意的地方,不是供人免費閱覽報刊的場所。

二,就算你消費又買報,也不宜長時間佔用桌椅,排擠其他消費者小坐的權利,那等同「霸座」,當然惹人嫌惡。

三,平面媒體報份每下愈況,既然愛看報就不要白看,花點小錢支持一下嘛!

貪小便宜是人的天性,可是太肆無忌憚,便會自取其辱,新聞中愛看免錢報的人之所以引發眾怒,顯然就是太超過了!其實這種事,不必找張安樂,真的只須「開下去」就好──花十塊錢買份報紙,這樣「開落去」,過分嗎?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hyh947129&aid=20554375

 回應文章

多硯坊 (休)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5/03/07 15:28

自由過頭的國度

公共道德蕩然無存

柴可夫(hyh947129) 於 2015-03-10 08:27 回覆:
當自由與自私勾聯,道德就成了自閉兒!

一畝桑田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5/02/02 17:19

可在雜誌報紙區標示清楚瀏覽時限,

要看報就先付款買一份最多也只有台幣十五元。

柴可夫(hyh947129) 於 2015-03-10 08:24 回覆:

有些人就是愛貪小便宜

他可不是只想看一份

最好免錢看個五、六報

這才令人側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