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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國偽器舉隅(4) 及談曾國的地望變動:曾侯絴伯秉戈,曾子仲[言妻]鼎甗,曾侯○伯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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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國偽器舉隅(4) 及談曾國的地望變動:《曾侯絴伯秉戈》《曾子仲[言妻]鼎》《曾子仲[言妻]甗》《曾侯○伯戈》

(十五)偽銘戈《曾侯絴伯秉戈》(《集成》11121)

說是在1982年底,在湖北棗陽縣城二十多公里吳店公社趙湖大隊,說是當地農民因翻地發現一件銘文青銅戈,保存完好,銘文清晰可見,內之末端有六字銘文:『曾侯絴伯秉戈』。按,此戈,依時代乃先秦之器,其埋土裡何以不是墓葬而一翻即見,而且在土中保存二千多年不受腐蝕,保存完好,只有一種可能,那就是被有心人造作之後,故意埋入土內,再以挖出為說,如此一來,此分明從1978年以戰國末楚國貴族巨墓改造成的偽曾侯乙墓得來的靈感,也偽造一個“曾侯”之器於湖北臨河南的棗陽地區,而取其名叫“絴伯”。故此可疑之銘戈,只能判假而不能判真,論述曾國時應持嚴謹態度,不可引用,若反而又去以為曾國有一曾侯名叫“絴伯”的就更屬不智了。

為何丟此偽銘戈於此地呢,其實,一見1983年的〈湖北棗陽縣又發現曾國銅器〉一文,即知緣由。因為就在下一年的1983年1月,同一趙湖大隊的第一生產隊就在其曹門灣當地挖到青銅器,進而發掘出一長方土坑竪穴墓,長2.7米,寬1.3米,可能係單棺墓,內有隨葬器物鼎1、簋2、壼1,都未有銘文,推測乃兩周之際的曾國墓地,因就在附近棗陽縣熊集區茶庵公社段營大隊(今棗陽市熊集鎮段營村)於1972年出土所謂曾國器,而其與這次只差20米以內,而推斷此亦乃曾國墓之一。但如此一來,又斷出此次出土的兩件偽銘器了:《曾侯○伯戈》及《曾子仲[言妻]鼎》:

(十六)偽姒姓繒國偽銘器《曾子仲[言妻]鼎》(《集成》2620)

1972年8月湖北棗陽縣熊集區茶庵公社段營大隊(今棗陽市熊集鎮段營村)春秋早期後段一墓葬出土,因自然沖刷而破壞,墓坑殘存底部,長3.3、寬1.5米。葬具為一棺一槨,皆已腐朽。隨葬青銅禮器有鼎3、簋4、壺2,兵器有戈1、矛1、鏃3及車馬器等。發掘簡報指出,該墓所出銅器花紋、形制與湖北京山、隨縣及河南新野出土的繒國銅器風格基本一致,所鑄銘文字體、內容亦很接近,墓葬的年代應為春秋早期,認為姒姓之曾(繒)國墓葬。有研究者認為隨葬有兵器有戈、矛及鏃等,可見墓主係男性。其青銅禮器亦係一套食器(鼎3、簋4)和水器(壺2)的組合,結合墓葬規模和等級來看,墓主應係大夫一級。該墓出土的兩件有銘器:《曾子仲[言妻]鼎》和《曾侯○伯戈》,則其墓主與此二器的關係應皆很密切,墓主很可能是繒子仲[言妻]本人,繒子仲[言妻]很可能即繒侯○伯之子。繒子仲[言妻]作為繒侯○伯之子,以其父之器隨葬云云。

但《曾子仲[言妻]鼎》的“曾子仲[言妻]”就是抄自上一年在1971年於新野小西關墓裡的偽造銘器《曾子仲[言妻]甗》的人名(如後論)。而且此《曾子仲[言妻]鼎》的銘文:『唯曾子仲[言妻]用其吉金,自作將彝,子子孫孫其永用之。』銘文既云要“子孫永保用之”,為何會被丟入墓中埋掉了,沒有在子孫家中或祖廟裡寶用祭用,故乃今偽銘作者不明周代銘文裡“子孫永寶”的用意,而率爾抄偽銘文的格式而露偽。

(十七)偽姒姓繒國偽銘器《曾子仲[言妻]甗》(《集成》943)

按,1971年8月,河南新野小西關發現一座春秋早期或中期的墓葬,該墓為長方形土坑豎穴墓,墓口長3.6、寬2.44米。墓內葬二人,骨架腐朽過甚,性別也不明。葬具分別為一棺一槨、一棺無槨。隨葬品有銅器、玉器、象牙器及骨器等數十件,其中青銅禮器有鼎2、甗1、簠2、 1、盤、匜各1。另有戈、鏃等兵器及玉器、車馬器、象牙器、骨器等。有研究者認為青銅禮器為一套食器(鼎2、甗1、簠2、 1)和一套水器(盤、匜各1)的組合,玉器有琀,墓主應係大夫一級。發掘簡報認為因文獻記載申國在今南陽、唐河地區,而繒(曾)乃《國語•鄭語》等所載的南土“申之與國”姒姓繒國之器,故知“南陽附近必然有個曾國”,故而此墓距南陽、唐河昔申國不過百里左右,當然出現繒器是合理的。於是就出現了“曾”器了。其中有銘文的有《曾子仲[言妻]甗》(《集成》943)一器,其銘曰:

『唯曾子仲[言妻]用其吉金,自作旅甗,子子孫孫其永用之。』銘文既云要“子孫永保用之”,為何會被丟入墓中埋掉了,沒有在子孫家中或祖廟裡寶用祭用,故乃今偽銘作者不明周代銘文裡“子孫永寶”的用意,而率爾抄偽銘文的格式而露偽。

(十八)偽姒姓繒國偽銘器《曾侯○伯戈》

如前言,1972年8月湖北棗陽縣熊集區茶庵公社段營大隊出土了兩件有銘銘器《曾子仲[言妻]鼎》和《曾侯○伯戈》,其中《曾子仲[言妻]鼎》偽銘已揭於前,而《曾侯○伯戈》實也信譽可危。因為有多銘文字的《曾子仲[言妻]鼎》如前所論已是當時人偽造,則出土有銘文『○○○伯之元執』(發掘報告裡所釋的原銘)也是當日的偽造成分居多。而後來的研究者比對了1982年底,在棗陽縣城二十多公里吳店公社趙湖大隊發現的偽銘戈《曾侯絴伯秉戈》,於是把此銘文裡的首二不清的字,改成“曾侯”而成“曾侯○伯”,無乃暗指應乃“曾侯絴伯”了。但如果此戈真是原銘乃“曾侯○伯戈”反而有偽徵,因為“曾侯絴伯”因《曾侯絴伯秉戈》為偽,故而其上所創的“曾侯絴伯”亦是筆下人物而已,故判《曾侯○伯戈》為偽。但如是銘文為“○○○伯之元執”,則真偽實未定之天。因為,不知“○○○”是何指謂,此銘戈之真偽只能不論了。
按,以上此篇所論到的1971年8月,河南新野小西關發現一座春秋早期或中期的墓葬及1972年8月湖北棗陽縣熊集區茶庵公社段營大隊出土春秋早期墓葬,或真係姒姓繒國之墓。但是此二墓發掘的銘器俱是偽銘文,被當日考古人員所造。因為,此不論是河南新野或湖北棗陽,其實在東周春秋至少中期以前,應是姒姓繒國之地。因為,繒、申兩國相近,都是在西周末年因為周幽王廢了申侯嫁去的申后而信寵褒姒,廢申后所生太子即周平王,而立褒姒之子伯盤為太子。於是平王逃往申國,周幽王欲發兵攻申國,申國及繒國方強,聯絡西方的西戎攻周幽王,西周亡後,周平王在申侯、晉文侯、秦襄公等幫忙在申國附近,即洛陽為王,申國在今南陽盆地一帶,而其南有唐國及繒國,唐國在河南及湖北交界的唐河一帶,而繒國則在新野及湖北棗陽一帶,即河南新野小西關、柘城(《左傳‧襄公元年》『於是東諸侯之師次于鄫,以待晉師。』的“鄫”)、方城(《左傳‧哀公四年》『楚人……乃謀北方…致方城之外于繒關。』依江永《春秋地理考實》繒關『在南陽府裕州”即今河南方城縣)、湖北棗陽、襄樊一帶在其境內。其東則是姬姓的隨國,而繒國與隨國的南方,則是楚國,而楚國國都郢一路向北即經繒國及唐國而至申國。在春秋楚文王時,滅了申國,其路線經是經由郢都北渡漢水,過繒國及唐國地界,一路向北,攻滅申國。則彼時的繒國,已不見《春秋》《左傳》提到,則合理的推斷,彼時繒國實已主動納土取消自已,不勞楚文王動手,而讓繒地由楚軍經過,於是攻滅了申國。既獻了土,則楚乃移置繒君於西陽附近,等同大邑。由於繒邑主對楚王一向殷勤,貢獻甚勤,邑力更衰,故而其領地愈小,但因葚得楚王之歡欣,故而到了戰國初年曾侯乙之死,楚惠王還到西陽去弔奠,而實曾侯乙在戰國只有相當於邑主的“侯”的名號,連像“鄖公”一樣的封邑之君都做不上。故曾侯乙的邑亦不甚大,只在其都邑的西陽附近,不可能死後有偽曾侯乙墓裡那樣大的排場,則所謂曾侯乙墓,實乃如1980年曾昭岷及李瑾在《江漢考古》1980 年第 1 期發表〈曾國和曾國銅器綜考〉所論乃戰國末的楚墓而已。(202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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