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銘小記:殷商器《小臣缶方鼎》(小臣午鼎,小臣[午口]鼎)
《小臣缶方鼎》(小臣午鼎,小臣[午口]鼎)乃故宮器,其上有銘文:
『王賜小臣缶湡責五年,缶用作享大子乙家祀尊。○父乙。』
此講商王把湡地五年的租稅賜給小臣缶,係偽銘器,其故何也?
(一)“積”不見於殷商甲骨文的所謂實物賦稅制之名稱,而是出於西周《兮甲盤》裡講『王令兮甲政,司成周四方責,至于南淮夷。淮夷由我帛畝人,毋敢不出其帛,其責』其中的“責”即“積”,原始意義即如字,是指積蓄,一如《詩經‧豳風‧鴟鴞》『予所蓄租』裡的“租”字同義,西漢三家詩釋此“租”為“積”,則可以理出,西周的所謂“責”(積)就是“租”,當乃繳納實物以當租稅。
《兮甲盤》是講西周,而今《小臣缶方鼎》是商器,其商時的賦稅並不同於西周,依孟子講是行“助”法,並引時人龍子的話說,治地莫善於助。如此果係商器銘,至少不會搬用周人的用語“責”(積)一如《兮甲盤》裡的“責”字。可以看出,《小臣缶方鼎》的寫銘者是照西周《兮甲盤》銘文裡講到兮甲受命向南淮夷徵稅賦時用的“責”一字抄來編銘文用,也不會想到改用孟子後世臆講的“助”或另創它稱。
(二)用“家祀”之稱,於商器或甲骨文未見如此用法。先秦也沒有這兩字來形容及定義在宗族裡行祀之稱,或謂“家祀”指采邑內的祭祀,但有提到完整的家祀者亦唯有到了西漢末劉歆成立班子完成《周禮》時才提倡的,講“家宗人”掌“家祭祀之禮”的致福。但這又是西漢人的想法,而“家祀”一辭,實殷商所未有出現。
故而,以是可知,《小臣缶方鼎》(小臣午鼎,小臣[午口]鼎)實非殷商器,但其文辭仿殷商,但雜入周漢之語,不但亦不為周器,其實乃是清代以來被金石家仿寫之銘器。(202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