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杂谈(7)故意杀人案凶手获判死缓
此案凶手作案之要点概述:
1。累犯。
2。在强奸杀人作案中,先后强奸受害者两次,最后杀人灭口。
3。没有自首。
若与“标杆”作比较,此案的恶劣程度更甚。
1990年8月出生的林江勇,读到小学二年级就辍学了。
2009年4月的一天上午,林江勇窜到公雷村林德福屋背路段,把放学路过此处的罗丽军(7岁)拖到附近山洞实施奸淫。
仅仅1年之后,林江勇便再次伸出魔爪。
2010年4月26日中午,天下着雨,林江勇见到同村女孩冯彬燕撑着红色雨伞独自行走在上学路上,觉得有机可乘。林江勇把冯拖到一间旧屋里,对其实施了强奸。
据林江勇供述,案发前他已留意冯彬燕好几天,发现其与奶奶一起生活。
实施强奸后,林江勇绑住冯彬燕的手脚,并塞上嘴,将其关在屋内。
第3天中午,林江勇回到旧屋,并再次与冯彬燕发生关系,“(由于身体虚弱)冯彬燕这次已经没有反抗能力。”林江勇供述称。
由于害怕事情败露,林江勇随后把冯彬燕丢进一口深达20米的枯井,并用水泥板把井口盖住。林江勇回到屋内,把带有血迹的布和捆绑过冯手脚的布、鞋带等拿到屋后面的山洞里,烧掉了带有血迹的布条。
法医鉴定显示,冯彬燕系因高堕致内脏、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2010年4月28日,冯彬燕的家属到池洞派出所报案。
5月4日,林江勇被刑事拘留。
5月14日,信宜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2010年11月16日,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林江勇涉嫌强奸杀人一案。、
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林江勇于2009年4月和2010年4月26日,分别对年仅7岁的罗丽军和冯彬燕实施强奸,并把冯丢进枯井致其死亡。
茂名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林江勇无视国家法律,强奸并致1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有全、黄英群请求判令林江勇赔偿其经济损失148383.5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27996元,丧葬费20387.5元)。
林江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对冯彬燕家属进行赔偿。但他辩称,在两起强奸案中,他都没有插入被害人的阴道。
茂名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林江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同时,林江勇因害怕事情败露而故意剥夺他人生命,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认为,林江勇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该犯罪只要有性器官的接触即构成既遂,林江勇此前的供述和被害人罗丽军的陈述证实二人有性器官的接触,足可认定强奸事实。
判决书称:“林江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同时判决林江勇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有全、黄英群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58526.1元,赔偿款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
冯有全、黄英群对此判决表示不满。
2010年12月28日,冯有全请求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对林江勇强奸、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判决提出抗诉。
2011年1月4日,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在《抗诉请求答复书》中称:“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不当,决定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