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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事件」的幾個關鍵問題
2020/04/10 01:28:14瀏覽1997|回應2|推薦34

「228事件」的幾個關鍵問題 陳兆熙 撰



228發生的原因, 現今台灣朝野, 普遍怪罪當時的『行政長官公署」顢頇腐敗貪汙, 以致造成民怨, 官逼民反, 所以228造反有理. 這種說法能成立嗎? 如不能, 那麼事件發生的原因究竟為何? 本文試圖尋求一些解答, 雖不周詳, 但希望能有些許參考價值。


1, 台灣光復後政府的重要作為.

 

二戰結束, 台灣回歸中國.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在陳儀的領導下, 積極辦理各項接收工作, 並努力推行新政, 想將台灣建設成ㄧ個三民主義的模範省, 其至1947年228事件發生止, 雖僅一年4個月的時間, 但所辦事務眾多, 玆略舉幾項重要者如下: 


A, 遣返在台日軍與日僑:

與美國合作, 將在台灣的70萬日籍人士(其中三十萬為軍人)在三個月內遣返日本。


B, 政治方面: 


a, 推行民主: 成立省縣市鄉鎮等各級議會. 議員由人民直接選舉。


b, 開放報禁, 人民得享充分之新聞與言論自由。


c, 成立人力培訓機構, 大量招訓台籍青年, 使他們能夠擔任公職, 服務桑梓。


C, 財經方面: 


a, 光復後, 台灣財經無法獲得自顧不暇的中央政府支助。 公署為尋求省政收支平衡, 財經自足, 並實行民生主義中「發達國家資本、節制私人資本」的理念, 遂實行企業公營與統籌貿易等措施, 將企業依性質分為: 國營、省營、公民合營與私營四類。同時設立貿易處, 由政府統一辦理對外貿易事宜;此外尙延續日治時代的專賣制度。 在施行這一連串措施後, 減輕了人民繳稅的負擔,政府稅收僅佔年度總開支的四分之一, 其餘均由公營事業與對外貿易的營收支付。 


b, 實施公有土地放租政策, 以低率將公有土地出租給佃農, 奠定了日後所行之「三七五減租政策」的基礎.


c, 在台灣發行獨立的貨幣, 並禁止大陸法幣在台灣通用;另又拒絕大陸金融機構在台灣設立分行,以減低混亂的大陸金融對台灣的影響。 


D, 文教方面:


重視文教, 全省歲出中約25%花在教育與文化方面。光復不到兩年, 台灣學齡兒童的就學率, 就由日據時代的71%, 增加到82%以上;同時又致力推廣普及中文與國語。


以上都是針對台灣光復後的特殊情況所辦理與內地一般省分不同的措施。此外, 其他新猷尙多.不勝枚舉。如果當時政府工作人員, 真如傳說中的顢頇貪腐, 那麼能在不到一年半的時間內, 做如此多的事嗎?


至於貪污腐敗的問題,  雖然陳儀本人潔身自好, 向有清譽; 但當時中國的公務人員, 並非以廉潔著稱, 無人能保證在台的眾多政府人員中, 沒有貪污腐敗情事; 但我們不能以偏概全, 看到一頭豹的身上有黑斑, 就說這是隻黑豹。在當時高階官員中, 被控貪污舞弊者, 有貿易處長于百溪與專賣局長任維均; 但他們在經司法機關調查後, 均證明清白。這也可見當時濫告與誣告之盛行.


2, 228發生及擴大之原因.


228發生的原因, 相當複雜, 參與者的動機亦難一概而論. 本文試提數項供參:


A, 來台灣的公務人員與部隊, 素質的確不如日本。

一般而言, 日本公務人員與軍人的素質均高, 非中國可比。二戰結束, 台灣歸還中國, 當時台灣人民對中國普遍缺乏了解, 但因中國是戰勝國, 又是祖先來自之處, 自感親切,  並懷期待。但當他們實際接觸到由大陸來到台的公務人員與軍隊後, 發現與日本相比, 素質相差甚遠, 當初的期待頓時變為失望, 親切轉成鄙視. 這種感覺,甚為普遍。

B,  政府善意措施, 反遭民怨.


任何政府措施, 都難免利弊相參, 尤其財經政策, 縱使著眼於社會整體福利, 然其效益, 往往不是立竿見影。有些新政, 立意雖佳, 但要到執行後, 才能檢驗得失及有無調整之必要。當時的行政長官公署, 在積極作為下, 推行了許多新政, 但多做多錯, 其中難免有不能盡如人意之處, 自易引發民怨.


C, 服務桑梓之期望落空.

有些青年, 尤其是高級知識份子, 認為台灣既已回歸祖國, 自己應能參與政府,  擔任重要職務, 施展抱負以服務桑梓了。當這種期望, 因受主客觀因素的限制而無法實現時, 難免對政府感到失望, 甚至認為受到岐視而心生不滿.


D, 生活水準下降.

二戰結束, 台灣的建設, 因受戰爭破壞, 生產力大幅衰退; 更因有許多原本在台灣工作的日本技術人員被遣返回日本, 讓台灣的經濟情況雪上加霜, 人民生活水平反較日據時期低落。這種情況, 非短時間能獲改善, 自然影響人民對政府的向心力.


E, 大批參加日本軍隊在海外作戰的台籍青年返鄉.


當時返台的數萬被遣散之台籍日軍, 回到家鄉後, 一時工作難找, 成為了社會

上的動亂種子.



F, 共產黨員革命.

謝雪紅等共產黨員, 以及一些左派人士, 基於理念, 意圖武裝革命, 推翻政府.


G, 文化差異與認同混淆.

以上所述, 台灣光復之初, 有些政府措施, 引起人民不滿。此種情形如發生在中國內地, 可能常見, 不是個大的問題; 但是在台灣, 情況就不同了.

台灣本是位於中國邊陲的一個荒島, 直到十七世紀, 才有較大規模的漢人移民至此。  因此島上之中華歷史文化, 本即不如內地深厚。1945年台灣歸還給中國時, 已被日本統治了51年之久, 凡51歲以下的台籍人士, 都是在日本統治時期出生; 凡60歲以下台民, 對中國之了解, 亦多相當有限。他們與甫由大陸來台者間, 缺乏共同的生活經驗與歷史回憶; 加上語言與生活習慣的上之差異,彼此難免隔閡。更有甚者, 自1931年918事變後, 中日兩國處於對立的戰爭狀態, 人民接受的是仇視對方的離間教育。在此情形下, 光復後,當台灣人民對政府有所不滿時, 其感受與反應亦較強烈, 甚至可能在國家認同方面, 都有所動搖, 社會動亂的因素, 逐漸育孕成熟, 只需星星之火, 即可燎原.


H, 第三者推波助瀾.


228之所以會成為大規模的動亂, 除了人民對政府不滿及與外地人有所隔閡外, 還有第三者在旁推波助瀾, 唯恐天下不亂。這些第三者, 包括同在政府工作, 但對陳儀不滿, 想去之而後快的人; 還有對台灣的歸屬問題, 抱有強烈理念的外國人士, 例如當時美國駐台的外交官葛智超( George Kerr) 等人。


I, 動亂未能及時化解, 以致越演越烈.


台灣回歸中國後, 原本有兩師部隊, 約2萬官兵駐紮台灣。後來中央經徵詢陳儀意見後, 將大部分軍隊調返大陸, 僅留5千餘人駐守全省要地與設施, 在台國軍兵力薄弱。


228發生後, 各地警察多被中立化, 無法執行勤務, 政府能夠動用維持治安鎮壓動亂的力量, 只有軍隊. 。但陳儀沒有採取此一措施, 其主要原因可能有二:


一、兵力稀薄, 一旦動武, 引起激烈衝突, 情勢未必得以掌控, 後果難料。


二、違反陳儀理念。陳儀信奉孫中山先生的民權主義, 所以台灣光復後, 即大力推行民主政治. 開放報禁, 給人民充份的集會與言論自由; 並在各層級的地方政府, 設立議會, 議員由人民直接選出。228事件發生時, 陳儀第一反應, 自然會是反對武力鎮壓, 希望能透過和平方式, 將大事化小。因此, 他不但同意成立「二二八處理委員會」, 還派政府高級官員出席; 他也下令部隊長官, 禁止出兵鎮壓。據當時任職高雄要塞司令之彭孟輯回憶: 3月4日當他考慮以武力壓制高雄動亂時,  陳儀指示他:「應循政治方法解決」, 並令他「即撤兵回營」。 


由於星星之火, 未得及時撲滅, 於是瞬間燎原, 變得一發不可收拾了。


3, 任何談判, 都應掌握籌碼, 做最壞打算.


談判要有籌碼, 這是常識, 無用贅述。228事件發生時, 台灣兵力極為有限, 如有大規模動亂, 則可能不足維持全島治安。陳儀3月1日同意成立「二二八處理委員會 」, 並派官員出席。他於次日又向中央請兵一旅(並請先派一團)來台。前者希望事件能經過談判, 以和平方式解決; 後者為預備籌碼, 以防萬一。這是任何負責任的政府首長都應做的事, 兩者並不矛盾。


再者, 台灣光復之初, 並無特殊事故, 政府派駐的部隊即約兩萬人。當228發生時, 駐紮台灣的部隊卻僅約五千, 兩者懸殊甚大。向中央請兵, 以防萬一, 自屬當然。


從上面兩件事看來, 陳儀向中央請兵之目的, 仍是以防備為主。他當然希望大事能夠化小, 以和平方式解決動亂為優先選擇。說他成立「228處理委員會」是玩弄兩面手法的緩兵計, 這是不合情理、欲加之罪的粗糙看法。


4, “保境安民”是地方政府的基本職責.


228不是人民和平的示威抗議行為, 而是聚眾破壞公物, 強闖公家機構及民宅,

打殺無辜, 擾亂治安的嚴重違法行為; 甚至發展成武裝攻擊軍警, 脅迫政府, 意圖顛覆的暴力動亂, 範圍擴及全省。 


保境安民是政府的基本職責。動亂如能和平解決, 固然最好; 但當和平招安不成, 為免事態惡化, 使用武力遏止, 實有必要。威權政府如此, 民主國家亦然; 當時如此, 現今亦然。所以當長官公署想透過 「228處理委員會」以和平方式平息動亂不成後, 使用武力, 乃成不得已之必要手段, 此理之當然。 


3月8日, 中央派遣之第二十一師部隊抵台, 展開鎮壓, 動亂隨即平息。此後又有「清鄉」行動, 逮捕了許多”肇事者”。陳儀於4月11日向中央提出辭呈, 獲准;「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也改為「台灣省政府」, 由魏道明出任主席.


.5, 民間死亡人數及賠償問題.


「二二八事件處理基金會」於李登輝任總統時成立,  辦理事件中受害者之賠償事宜。 根據政府頒布之賠償條例, 凡在事件中死亡或失蹤者, 每人之家屬 可獲新台幣6百萬元賠償金。此條例自1995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曾兩次延長申請期限。截至2019年11月21日, 全台獲得賠償的民間死亡人數為686人,失蹤人數為181人,兩者共計867人. 遠非行政院早先公佈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中所引述之ㄧ萬八千至兩萬八千人。另因受押, 傷殘, 財物損失, 健康或名譽受損等因而獲賠償的, 共有1455件。


在威權政府時代, 遇到動亂時, 軍警, 尤其是情治人員, 對付「奸匪」的手段,往往十分嚴厲, 波及無辜. 亦非不可能。「二二八」事件的受害者中, 如有無辜者受累,並不令人意外; 同時也可能有人雖有不法行為, 但遭過當懲處, 不符司法上的公允原則, 那他們自應得到政府的適當賠償.  但在事件中, 確有許多作姦犯科或意圖以不法手段顛覆政府者, 他們處在任何國家, 都應被繩之以法, 不該被視為受難人, 甚至還獲得政府賠償。至於在事件中受暴民攻擊而喪生的許多大陸籍人士, 因多隻身在台,無人為其申訴求償,自此成為這段歷史中被沉埋的冤魂。


結語


228發生的原因眾多而複雜.。現在普遍認為當時台灣政府與官吏顢頇貪腐, 是

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但鑒於事件平息後,  只有幾位親近幕僚隨同陳儀離職, 其餘政府人員均留任. 政府原有之諸多政策與措施, 除少數有所調整外, 絕大多數亦繼續施行, 有的歷時數十年不變; 同時, 人民生活水平, 在事件後也沒立即提昇, 然而社會歸於平靜, 人民生活正常。由此可知, 台灣光復後之政府政策, 工作人員之素質, 以及人民的生活水平, 與事件的發生, 無必然關係。 


當時的「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是個勇於創新, 積極辦事, 效率高的有為政府。這雖不表示那時所有的公職人員, 都能免除中國官場上的一些不良積習, 但如公署治理的不是台灣, 而是中國內地的省分, 諒不至於引起像228事件般的大規模動盪。台灣回歸中國後, 因與內地有不同的歷史背景, 在文化上也有了一些差異, 這才是發生228事件不可或缺的原因。 


事發之初, 陳儀確實希望能以和平方式平息動亂。他同意成立「二二八處理委員會」並派高級官員與會, 同時又向中央請兵,這並非玩弄兩面手法, 而是為了防備萬ㄧ所做的負責行為, 無可厚非。


勢隨時易。七十餘年後的今天,台灣的政經情勢已產生天翻地覆的變化。失去政權者往往同時失去歷史的解釋權,真相、是非也隨政權的轉移而模糊、混淆。本人深入研究228事件的前因後果後,自覺有必要為前人翻案,也為後人留下日後探討歷史真相的線索,這應是我們逐漸退出時代主流的這一代應盡的責任吧。



陳兆熙撰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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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日春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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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 01:31
1、分析得客觀清晰,非常好。

2、有關228資料,李敖最客觀詳細,我手頭沒有。

3、陳長官愛國愛民成痴,下字條要湯恩伯不在杭州設防,說這場內戰蔣已輸了,應屬和統派,蔣恨之而殺陳是一石三鳥。:

1)報逼蔣下台之恨。

2)將228責任推給陳,以安台灣民心。

3)殺雞儆猴,當時蔣在台政權不穩,如嚴雪山、薛岳等未必服他。

4)當前民進黨更把228作為仇中抗中的提款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