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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19 21:57:21瀏覽440|回應0|推薦0 | |
在台灣「工地主任」滿街是,因為政府工程、民間工程施工都要專人管理,早期在沒有證照制度下,老闆說你是工地主任就是了,名片就印上去了。我也是在民國81年進入工地就擔任工地主任ㄧ職。後來,政府推動了「工地主任」證照制度,歷經三次不同取得方式(國內大專院校受訓測驗級格、參加技能檢定考試級格或委訓單位受訓營建署考試級格等),也大大提升了工地品質、安全與施工管理,不過,還是有漏網之魚(因為政府並未嚴格執行),以致於工地品質、安全與施工管理還是有落差。 希望,政府主管機關能有效管理與查察,現今,營造業施行細則十八條規定:本法第三十條所定應置工地主任之工程金額或規模如下:
一、承攬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
二、建築物高度
三、建築物地下室開挖
四、橋樑柱跨距
當時修法是否礙於「工地主任」證照不符營造業市場需求,才規定上開規定工程必須設置工地主任,這幾年經受訓測驗級格人數暴增,理應已達營造市場之需求,所以,政府部門是否應考量為提升工程品質與安全,儘速修法全面性實施所有工程必須專任工地主任執行工地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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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雜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