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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學校建教合作之事業單位,應依規定為建教生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2012/08/28 21:56:10瀏覽100|回應0|推薦0

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503c6ff1:2d3c&theme=&layout=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2-08-28業務單位:勞保局   聯絡電話:02-2396-1266

為保障建教生職場安全及維護基本生活,勞委會勞保局表示,與學校建教合作的事業單位,如僱用員工已滿5人,就應在建教生到訓當日為他們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至於僱用員工未滿5人的單位,如果建教生表達參加勞工保險的意願,也應依規定辦理加保。

勞委會勞保局指出,建教生參加勞工保險應該負擔的保險費和事業單位員工相同,普通事故保險費(按被保險人當月月投保薪資的7.5%計算)由建教生負擔20%,投保單位負擔70%,其餘10%由政府補助;職業災害保險費則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但因建教生與事業單位間並不是僱傭關係,不適用就業保險,所以不計收就業保險保險費(按被保險人當月月投保薪資的1%計算),事業單位也不須為建教生提繳勞工退休金。

建教生接受事業單位職業技能訓練,和一般勞工面臨相同的工作環境,事業單位依規定為建教生辦理參加勞工保險,才能維護建教生工作安全並保障他們的權益,同時避免受罰鍰處分及發生保險事故時,須負擔建教生勞保給付損失的賠償責任,請各事業單位確實依照規定辦理。

勞委會勞保局提醒,事業單位申報建教生、技術生、養成工及見習生加保時,請覈實申報投保薪資,並於加保表上註明其身分,以利勞委會勞保局正確計收勞保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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