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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03 11:19:07瀏覽200|回應0|推薦1 | |
房客以限時信轉寄過來台北士林地法院地檢署通知。 通知上寫著趙某人的名字,並在名字上方加蓋了﹁證人兩個字﹂,案名欄則寫著﹁他字案﹂,父母花了不少錢讓我讀到大學畢業,但就是看不懂﹁他字案﹂指的是甚麼案?真對不起爸媽!另外內容那一欄則填了﹁偽造文書﹂四個字,這個我看的懂,其他再沒有別的了。 因此,拿到這張通知時,是一頭霧水。是那一件事?是那一個人扯上偽造文書?需要我出庭作證的?作證得罪人時,會不會被幹掉?我一直再想,我一直再想。 活了數十年,我第一次接到法院通知,心裡開始莫名其妙地恐懼起來,加上通知既不能理解,當然也就看不出甚麼端倪,恐懼之外,更增添了一層徬徨。 出庭時間就在第二天上午十時四十分,我沒有較多時間來徵詢朋友或長輩,個人也有一個好的道德修養,就是不願讓煩心的事成為朋友的負擔,讓長輩跟著一起憂慮,只是以此理由要向公司請假,倒是有一點擔心他人側目,何況私人公司請假並非說請就准,即使准了,依公司規定不算公假,要扣一日薪資,地檢署付嗎?去報到的車資又誰付呢?於是我想是否可以不去呢?因為這只是證人,另外老百姓有非得作證人的法定義務嗎?我想,如果不去會吃上官司嗎?我又想。 如此折騰下來,真的!身心俱疲了一整天!憲法所謂保障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此時對我而言,已經形同具文,毫無實際意義。 歷經數起天人交戰,決定仍以一個守法國民的立場,豁出去了!因為,我相信一個守法的人,可以坦然面對這種事。 依通知先到法庭警衛室報到,警衛在我的通知單上蓋了一個﹁四﹂字,然後就不理我了!我問他這個﹁四﹂字是甚麼意思?他不奈煩地告訴我是到第四偵察庭的意思,再問第四偵察庭如何走?他的回答不是別的,是賞了我一臉的不高興,我很識相,知道不能問了!自己找吧! 通知十點四十分開庭,結果直到十一點二十分才輪到本人,進入偵察庭小房間,只見上面,中坐一男旁坐一女,尚不知其為何許人?即立刻令本人站立於前,頓時一股被羞辱之感油然而生,同時,夾雜著好像已是罪人的感覺。 小時候,犯了錯,老師都是要我們站著問話,心裡想不是你們要我們要我們來作證的嗎?我並沒有犯罪啊!為何要站著呢?我招誰?惹誰?在進入地院之前,適巧地檢署大門對街,掛有多年不見老友某大律師招牌,進去請教,其告曰:﹁上上策是不必去,下下策才來。﹂,他的建議我只留作參考,因為我始終認為一個好國民,還是應該配合政府,沒想到一進來是這種待遇,真後悔沒聽老友的話。 經那男人︵對不起!到現在我還不知其為何許人?是甚麼職務?︶先警告我不可以作偽證,並在一張切結書上簽字,繼之告以有錄音,應據實回答。 他問了一些問題,這些問題都是八、九年前的事,這些問題均與本人無關,他實問我實答,前後約五分鐘,結束時坐於一旁的警衛將筆錄接下轉交給我簽字,簽字前總得看一下筆錄內容吧!警衛即以極不禮貌的態度催促,經我正色問:﹁難道地院的規定是不看就得簽字嗎?﹂使稍減其狗腿子氣焰。 簽完字,步出法院,我再也不回頭,這就是我們法院地檢署:不管你是犯罪或是沒犯罪,你都得站著,因為,進來的人,就是犯罪的人,那不是你說不是就是不是的問題,那是他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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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作|散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