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民進黨製播台北市長馬英九喊「胡錦濤萬歲」等電視廣告挨告案,台灣高等法院昨天推翻一審判決,改判民進黨敗訴。
高院判決民進黨和當時文宣部主任楊孟勳,應賠償馬英九新台幣一百萬元,並在聯合報等四家報紙頭版刊登道歉一天。全案仍可上訴。
民進黨在九十二年十月間製作名為「全民公投-催生台灣新憲法」的電視廣告,內容將馬英九不在場、民眾自行懸掛中共五星旗畫面,連結到馬英九參加升旗典禮被群眾圍繞相互交談的畫面,並將馬英九高呼「中華民國萬歲」變造成「胡錦濤萬歲」的畫面。
馬英九認為該廣告意指他嫌棄台灣、巴結中國,更影射他出賣台灣、背棄中華民國,侵害他的人格權和名譽權,遂向當時的民進黨主席陳水扁、秘書長張俊雄和文宣部主任楊孟勳,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一審判決認為,民進黨剪輯向民視購買的新聞影片,搭配「再怎樣嫌棄台灣也不用這樣巴結中國」結論,以凸顯目前國家認同之混亂,並宣揚陳總統催生台灣新憲法,讓台灣成為正常完整偉大民主國家之理念,傳達其催生新憲之意念,屬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判馬敗訴。
不過,高院委由政大廣告系為該廣告鑑定結果顯示,廣告內容經過剪輯、移植,已背離原來新聞事實,有些畫面馬英九甚至不在場。
合議庭認為,民進黨明知馬英九與「中共五星旗」、「胡錦濤萬歲」等行為或畫面無關,卻在製作該廣告時予以移置剪輯連結,難辭故意或輕率、疏忽的過失責任。
高院判決更指出,目前固因統獨之爭,政治立場認知不同,但以「中共五星旗」、「胡錦濤萬歲」為廣告內容,其目的在表示馬英九「親中」、「不愛台灣」,乃眾所周知之事;廣告播出後,一般民眾、乃至民進黨人士,普遍認為該廣告確足以使馬英九在社會上之人格評價受到貶損,顯見該廣告主要在誤導民眾對馬英九產生負面形象,對馬原本聲望必有減損、信譽勢必因此低落。
高院認為,馬英九為公眾人物,民進黨為執政黨,該廣告在電視上播出兩百四十次以上,審酌其傷害程度,判決民進黨及楊孟勳需賠償一百萬元,並在報紙刊登一天的道歉聲明。
【記者李光儀/台北報導】民進黨拍廣告抹紅台北市長馬英九挨告,高等法院判決馬英九勝訴。馬英九昨天說,雖然這是遲來的正義,但他還是感到欣慰和肯定,希望政黨政治應該公平競爭,不要抹黑抹紅。
【2006/09/06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