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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網路素養與認知
2009/08/20 15:00:34瀏覽433|回應0|推薦5

相關參考網站連結:

(1)         中小學網路素養與認知

(2)         兒童及青少年犯罪預防宣導網 

網路的使用率年年增加,網路不再是大學生或知識份子的天下。在政策與學校教育的推動下,就連小朋友上網都成了必要之學習。但身為家長的我們知道網路世界雖可提供一個學習、溝通、遊戲、交友及購物的管道,但其中卻也是機關重重,步步危機?

偶爾,會看見小朋友在網路上也公然批評或以不雅文字辱罵同學,在自我情緒發洩之際渾然不知這種行為不只傷害到別人,重者還可能觸法。小朋友或許年幼不知,但家長理應當負起協助輔導之責。

在兒童及青少年犯罪預防宣導網中有提到幾個不當使用網路犯罪類型與例子供小朋友參考: 

Ø  行為態樣與具體手法

商品謠言

網路上經常流傳一些聳動的謠言:如某品牌的衛生棉藏有蟲卵,經使用後會孵化。一女性消費者去看醫生,發現子宮竟然被吃掉一半,原來是衛生棉中的蟲作祟。此謠言使得該品牌衛生棉的銷售量明顯下滑。警方循線追查到兩人,此二人未經查證,就將該電子郵件轉寄給他人,但該衛生棉公司於此二人道歉後,撤回告訴。

貼文、留言誹謗他人

大學生補修課程,因不滿教授的教學及考試方式,兩度在 BBS 校園版的電子布告欄上,以「另一種形式之強暴」為題,張貼文章,指摘教授利用學生上課作成之摘要、抄襲學生所作之報告,作為學術論著。該學生並另以大字報的方式將文章張貼於大學的言論廣場上。法院認為該學生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刑法309條第一項的公然侮辱罪,與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判決結果是處邱姓學生拘役55天。(詳情請見87年度自字第4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冒用他人之名義

某高中生因與女友分手,心生不滿,冒用前女友名義,於色情網站,徵求性伴侶,並留下某女家中電話。此行為除了構成三百十條第二項誹謗罪之外,另外就冒用他人名義部分,可能構成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偽造署押罪。 

將他人照片移花接木

網站上常常可以看到有將他人的頭,例如電影明星或藝人,接到裸女或動物身體的照片。這種移花接木的行為,因侵犯個人人格權,依具體情形而定,有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

Ø  法律規範 

 

利用網路發表不法言論

 

侮辱、毀謗、妨害信譽、恐嚇在網路上發表不法言論,需視具體犯罪事實,如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發表具有侮辱、毀損名譽或信用的文字,侵害當事人的人格或隱私權益,則有可能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刑法§309)、誹謗罪(刑法§310)、妨害信用罪(刑法§313)或公平交易法妨害營業信譽罪(公平法§223738)
網際網路是一新興傳播媒介,其受言論自由保障及受法律規範的約束力與一般並無二致。惟注意的是,並非所有網路謠言都具違法性,若散佈者能證明其言論指稱之事為真實則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310III)

網路發表的內容與文字也可隱約反應寫作者的個性與修養,我們除了要導引小朋友進入安全網站流覽避免淪為受害者的同時,一方面也要告知小朋友小心使用,否則一不小心可能會觸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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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hsiang1108&aid=3242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