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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4/01 10:29:37瀏覽970|回應0|推薦0 | |
農企業承受耕地條件: 1. 農業企業機構申請承受耕地許可時,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六份,並裝訂 成冊,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申請承受耕地之清冊。 三、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直轄市、縣(市)地政 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四、位置略圖。 五、農業經營利用計畫書。 六、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但申請承受依法拍賣耕地,無法取得者,免予 檢附。 2. 申請承受耕地許可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作為佐證文件。但申請承受依法拍賣耕地, 無法取得者,不在此限。 (二)依適用類目基準,機構內部應設置農業相關專責部門、人員。上述人員應具 有職業學校以上農業相關科系畢業,或曾受各級政府機關辦理或委辦之農業 專業訓練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有結業證明書,或具有二年以上農業相關工作 經驗並提供佐證文件者。 3. 農作定義: (一)種苗生產 應用生物技術、自動化設備、溫室及植物環控栽培設施、網室從事種苗繁殖生 產,且相關設施或設備總投資金額,不含土地購置費,達每公頃新臺幣五百萬元 以上,或總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者。 (二)作物栽培 應用生物技術、自動化設備、溫室及植物環控栽培設施、網室從事作物或菇蕈栽 培,且相關設施或設備總投資金額,不含土地購置費,達每公頃新臺幣五百萬元 以上,或總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者。 (三)農作試驗研究 從事植物遺傳資源收集保存與利用、育種、生物技術、種苗繁殖、植物營養、植 物生理、栽培管理、自動化栽培、設施栽培、有機栽培、土壤肥料、病蟲害防 治、採後處理、資源再利用、作物生態環境、污染防治、檢測檢驗等之試驗研 究,並設有專責研究人員與設備、設施者。 (四)農產品產、製、儲、銷經營 從事農糧產品(含蠶、蜂產品)之加工、集貨、運銷,並與生產相鏈結,其相關設 施或設備總投資金額,不含土地購置費,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 4. 補充規定: 一、從事農產品及水產品之產、製、儲、銷經營細目基準之產業,不得申請承受特定 農業區之農牧用地。 二、申請承受耕地許可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作為佐證文件。但申請承受依法拍賣耕地, 無法取得者,不在此限。 (二)依適用類目基準,機構內部應設置農業相關專責部門、人員。上述人員應具 有職業學校以上農業相關科系畢業,或曾受各級政府機關辦理或委辦之農業 專業訓練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有結業證明書,或具有二年以上農業相關工作 經驗並提供佐證文件者。 三、申請承受耕地許可前五年內,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十九條 第二項或第七十二條規定裁處確定有案者。 (二)原持有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承受之耕地,有擅自出售情形者。 四、從事二個類目以上之產業,其適用之審查類目及基準,依下列順序認定之: (一)各產業之耕地利用區塊能明確區分者,依各該經營類目之基準分別審查認定 之。 (二)各產業之耕地利用區塊未能明確區分者,依主要產業經營類目之基準審查認 定之。 (三)無法依前二款規定認定者,依所涉產業經營類目基準之投資金額較高者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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