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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1/08 11:47:09瀏覽19552|回應2|推薦4 | |
今日和大家談談繼承之再轉! 繼承再轉之意思: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取得繼承權,但繼承人死亡,由繼承人之配偶、子女取得繼承人之繼承權。 成立之要件:繼承人須於被繼承人死亡之後。 例:某甲之父親於民國100年1月1日死亡,由某甲取得繼承權。但某甲因悲傷過度,於4日後死亡,則繼承權再轉由某甲之配偶、子女繼承。 此繼承之再轉,曾有一例,某丁無結婚、其父母、兄弟姐妹均死亡、祖父母也死亡,原推定為無人繼承,但從上述繼承人死亡之先後,其哥哥丙較某丁晚過逝,因此丙之配偶、子女則有繼承權。 申報遺產稅時則需先申請丙繼承丁之遺產稅,再申報丙之配偶、子女繼承丙之遺產稅。 以上和大家分享! 蕭代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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