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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9/24 09:58:34瀏覽18885|回應1|推薦1 | |
蕭旭峰地政士事務所專業辦理特殊案件之引荐 - 不動產顧問 蕭輔宣 農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案,事先必須瞭解農地的意義: 農地:係指農業用地。此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款規定。 農地分有: 一、非都市土地(都市計劃外土地)即: 1、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2、一般農業區。 3、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或林業用地。 二、都市計畫內土地 1、農業區 2、保護區範圍內 以上農地係供: 1、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 2、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 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3、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 凍庫、農機中心、集貨場及其他用途。 第一事例:農地變更為建地 農地上在建築管理辦法實施前,已有之舊有房舍,只要能提出用電證明及房屋稅籍證明者,得依法申請變更為建地。 農地四邊被建地或道路所包圍,而無法進行耕作時,得依法變更為建地。 自辦市地重劃或由證府辦理區段徵收時,仍得依法變更為建地。 第二事例:非都市土地之農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 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包括以下項目: (1) 變更為宗教用地。 (2) 變更為遊憩用地 (3) 變更為休閒農場 (4) 變更為幼稚園用地 (5) 變更為社會福利設施 (6) 變更為加油站 (7) 依法得變更之用地 依法得變更農地為非農地用途時,必須事先充分了解土地現況及應辦之相關法令規定與程序,再以實際申請目的向承辦單位做實質的洽詢是否可行或作業詳細細節,否則會走許多冤枉路及浪費時間,路是人走出來的,只要憑藉和善及放下身段與信心,相信承辦公務員也會樂意協助。 雖然在法令上都有規範,但有時因承辦單位對法令的認知及個案性質的差異,會導致對提供的文件與內容或辦理程序等都會有些不同。尤其比較特殊案件在經辦過程當中,因牽涉許多相關單位,必須會勘或會簽,所屬費時間相當長。其中若有某部門有意見,就要多費時日去溝通,因此一個案件要完成可能要耗2-3年甚至更長。諸如變更為宗教用地或自地重劃等等案例皆是。
一般業主大部分都委託專業人員辦理,雖然多付出一些費用,但可從結省時效上及人事費用上達到更高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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